西安市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規定

《西安市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規定》在2002.06.19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6.19
  • 實施時間:2002.07.01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市、縣(含臨潼區、閻良區,下同)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採取徵用、收回、收購及其他方式取得國有土地進行儲備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承擔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計畫、建設、規劃、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土地儲備應當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市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建設、規劃、財政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市、縣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劃定土地儲備範圍,核定土地用途。
市、縣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劃定的土地儲備範圍,實施土地儲備工作。
第七條 土地儲備的來源主要是:
(一)列入政府土地儲備計畫徵用的國有土地;
(二)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造調整使用的土地;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依法收購的轉讓土地以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土地;
(六)依法收回的荒蕪、閒置的國有土地;
(七)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八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土地徵用、收回、收購實施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實施方案由土地儲備機構實施。
徵用集體土地應依法給予補償。收回國有土地需要補償的,應當依法予以適當補償。收購國有土地的價格,應當以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費用和開發建設的投入為基礎,參照基準地價評估確定。
第九條 實施舊城區拆遷改造,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財政部門採用招標方式確定拆遷單位,實施拆遷安置。拆遷騰出的土地交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儲備,拆遷安置費用從土地儲備專項資金中支付。
拆遷安置可採用安置用地的方法進行安置。
第十條 設立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在市、縣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下,由土地儲備機構使用。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用於政府儲備土地的收回、收購、徵用、拆遷以及前期開發,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由市、縣財政直接撥付給同級土地儲備機構,並根據土地儲備規模,逐年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撥付一定比例予以補充,不足部分向銀行貸款解決。
第十一條 儲備的國有土地可以抵押貸款或者臨時出租,貸款和出租收益納入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儲備土地過程中接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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