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中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2月27日中衛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2月27日印發,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27日
  • 發布單位:中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三條  常務會議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務必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務必謙虛謹慎、艱苦奮鬥,務必敢於鬥爭、善於鬥爭,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市委部署要求,依照憲法法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章  會議組成
第四條  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市長可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並主持。常務會議須超過半數組成人員方能召開,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長決定隨時召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國家統計局中衛調查隊及政府督查室、政務公開服務中心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常務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安排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巨觀政策調整最佳化、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重大議題,可邀請市委、人大、政協、紀委監委、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負責同志,也可邀請利益相關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公眾代表、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等列席會議。
第六條  常務會議由政府秘書長負責協調,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籌辦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督辦落實等工作。
第三章  議事範圍
第七條  常務會議議題必須是帶有全局性、巨觀性、戰略性、政策性、原則性重大問題。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安排部署有關工作。
(二)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向自治區黨委、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三)傳達市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審議需提請市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四)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審議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重要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審議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等,落實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
(六)審議中衛市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分析研究全市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和轉變政府職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審議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督、保障改善民生、風險防範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項,研究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
(八)審議預算外追加資金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事項,涉及財稅政策、5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九)審議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稱號和表彰決定。
(十)審議政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十一)審議獎懲等事項。
(十二)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審議範圍:
(一)根據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可由市長、副市長、政府秘書長獨立處理的事項或副市長之間能夠協商解決的。
(二)屬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門職權範圍內或者相關部門(單位)能夠協商解決的。
(三)未按規定完成意見建議徵求、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合法性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程式的。
(四)經協商後有關方面意見仍然分歧較大的。
(五)涉及機構設定、編制配備等事權,應由市委工作機關按規定研究決定的。
(六)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
(七)其他不符合常務會議議事範圍的事項。
第四章 議題提交
第九條  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提請部門應在深入調查研究、組織專家評審、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覆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成熟的意見或政策檔案。除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按照政府立法程式提請外,其他議題在提交常務會審議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以下相關準備工作: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及自治區廳局有明確考核目標任務、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工作部署,需要提請常務會議傳達貫徹的重要精神、安排部署的重點工作、研究解決的重大事項,提請部門必須及時研究提出傳達學習、深入貫徹或推進落實的具體工作建議,不得隨意拖延、不得瞞報漏報,確保應列盡列、全部納入。
(二)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議題,應由提請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並開展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社會風險評估等前置程式;需報請市委常委會、深改委和人大常委會等審議的議題,要按有關規定要求提前徵求各方意見、報相關部門開展前置審核,防止程式後置問題發生。
(三)涉及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發展規劃、產業規劃、改革舉措和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要有效銜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決策諮詢機構或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專家、法律顧問、民眾代表參與的諮詢論證會進行論證。
(四)涉及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關係市場主體或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議題,要通過新聞媒體、網路徵集廣大民眾建議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涉及法律問題的議題,依法依規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涉及重要規劃和項目建設事項的,應徵求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意見。涉及增加財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項目的,應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涉及表彰獎勵事項的,應徵求市紀委監委及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六)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性檔案等,提請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條 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提請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分管副市長要先行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廣泛徵求方方面面的意見,形成明確意見後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提請部門須事先按議題涉及範圍,徵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意見,主動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協商不一致的,視情況由相關副秘書長協調,報請分管副市長研究。涉及多位副市長的,由提出議題的副市長與其他副市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副市長協調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又確需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應報請市長審示。匯報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後提交會議審議。
第五章 議題報批
第十一條  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提請部門嚴格審核議題內容和成熟度,嚴把政治關、法律關、政策關、事實關、文字關、格式關,嚴控議題列席單位範圍,嚴格按規定程式和會議材料範式報審。報批常務會議議題單時,一併填報《中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報批單》,連同完整議題材料及會議紀要,報辦公室副主任、分管副秘書長審核把關,報請政府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簽。市政府辦公室梳理匯總議題後,報請市長審定。市長未明確指示或簽批意見的,不列入會議研究議題。報經領導審定同意後的文稿材料,提請部門不得擅自改動。
第十二條  政府辦公室報批議題時,必須附全簽批要件,包括但不限於議題報批單、起草說明和檔案正文(或傳達提綱、匯報材料等)、徵求意見情況匯總表、主持講話提綱、其他需要附後材料等。
第十三條  常務會議議題堅持成熟一個即報一個,完成報審程式、已經成熟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列會;除特殊重大緊急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臨時性動議或會前倉促增加議題。會前1個工作日內報送的議題,原則上列下次常務會議審議。議題要件不齊、程式不完備的,退回提交部門完善後重新提交。如遇重大複雜問題,提請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副市長提前向市長匯報說明,切實提高會議決策效率。
第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政府工作安排和議題輕重緩急程度,於會前3個工作日前整理匯總列會議題,提出常務會議議題建議方案,經政府秘書長審簽後,呈市長審定。
分管副市長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則上不提交其分管領域議題上會,如遇上級有緊急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的議題,分管副市長須書面提出意見,經市長同意後可安排上會。特別重大或突發公共事件和緊急工作,經市長同意後可隨時安排上會。
第六章 會議組織
第十五條  常務會議議題審定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常務會議通知,經辦公室副主任(副秘書長)審核、政府秘書長審簽後制發,並告知參會人員和列席單位有關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內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十六條  提請單位要嚴格落實精簡會議有關要求,按照會議材料範式,加強審核把關,嚴控篇幅時長,認真做好準備。
(一)傳達學習貫徹類會議材料,一般應包括傳達的指示批示或有關會議精神、我市工作開展情況及存在問題、我市貫徹落實意見、其他說明事項等內容,原則上字數控制在2000字以內(附屬檔案附表除外),匯報時間不超過6分鐘。
(二)經濟運行類會議材料,一般應包括經濟運行情況(主要指標完成情況、重點工作推進情況、呈現主要特點等)、存在的主要問題、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說明事項等內容,原則上字數控制在3000字左右(附表附屬檔案除外),匯報時間不超過10分鐘。
(三)專項工作類會議材料,一般應包括工作開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說明事項等內容,原則上字數控制在2000字以內(附屬檔案附表除外),匯報時間不超過6分鐘。
(四)政策性檔案類會議材料,一般應包括起草背景及過程(上位政策依據、徵求意見情況、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主要內容(總體思路、整體框架、主要板塊、重點工作等)、其他說明事項、提請審議事項、政策性檔案正文等內容,原則上起草說明字數控制在1500字以內(附屬檔案附表除外),匯報時間不超過5分鐘。
(五)具體事項類會議材料,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其他說明事項、提請審議事項等內容,原則上字數控制在1500字以內(附屬檔案附表除外),匯報時間不超過5分鐘。
(六)涉及發展規劃、產業規劃和法律法規學習等議題時,在準備文字會議材料的基礎上,倡導提請單位採用PPT方式進行匯報,力求簡明直觀。
以上會議材料,可根據政府工作安排、議題實際情況和會議具體要求,對材料範式略作最佳化調整,對材料篇幅和匯報時間略作增減。
第十七條 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原則上應由提交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匯報,會前要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市情實情,做足充分準備,準確無誤回答問題。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向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後委託分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並匯報相關議題。
第十八條  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發言。列席人員的意見代表本單位的意見,一般不發表與本單位此前最終書面意見不一致的意見,相同意見不再重複。
第七章 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根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市長或其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審議議題最終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或其他決定。要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的重要進展情況、重大問題,議定涉及全市的重大事項或作出的重大決定等事項,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長或其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決定不予通過或者暫不作出決定:
(一)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二)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按照規範格式做好會議記錄,詳細完整地記錄議題的討論情況及最後決定。
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涉及法律的內容由市司法局予以把關,涉及有關部門事項的由該部門予以核稿,經辦公室副主任(副秘書長)審核,報政府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簽,由市長簽發。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會議的,由常務副市長簽發。
常務會議紀要是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執行會議決定的內部檔案,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除涉密內容外,根據相關規定,可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二條  除特殊情況和議題外,常務會議一般安排市內媒體記者報導,重大事項視情邀請自治區駐衛新聞單位報導。常務會議新聞報到嚴格執行《中衛市級領導幹部新聞報導工作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凡需提請市委研究的事項和審議的檔案,在市委未最終審定之前,不能提前對外發布,各媒體一律不作過程報導。新聞稿一般須由辦公室副主任(副秘書長)或政府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
第八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接到會議預通知或通知後,應事先安排好活動日程,保證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會議,應及時向市長或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
列席單位應由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負責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參會的,應提前書面向市政府請假,經政府秘書長審批同意後委派本單位熟悉議題情況、能夠決定議題相關事項的負責同志參加。已明確反饋參會的列席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
第二十四條 與會人員要樹牢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重大原則問題必須旗幟鮮明、頭腦清醒、立場堅定,不得發表與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及市委部署要求相違背的言論。會議討論發言必須緊扣會議議題,嚴控篇幅時長,發表具有針對性、操作性的意見建議,語言要簡練、條理要明晰、論點要明確、措施要具體,不得長篇大論、泛泛而談。
會議研究期間,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提出、全面闡述。已經常務會議議定事項,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不得再到其他會議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並認真做好其他人員的解釋引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倡導“嚴細深實勤儉廉+快”的工作作風,落實減少會議、減少檔案、減少陪會“十減”行動,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帶頭改進會風文風,會議期間不得隨意走動、交頭接耳、接打電話或擅自離開會場,不得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會場。
第二十六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全面落實保密管理措施,涉密會議和涉密議題要做好會議材料分發登記,與會人員嚴禁將手機等移動設備和帶有無線發射功能的設備帶入會場,嚴禁對會議內容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不得將會議材料帶離會場,不得傳播或散布會議內容。
第二十七條  會務工作人員做好與會人員簽到、分發會議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組織和會場保障等工作,確保會議秩序。列席人員應提前候會,根據會議議題順序,服從工作人員引導,依次進入會場,議題結束後即行離會。
第九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以常務會議紀要為準,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要認真落實會議決定事項,提高工作效率,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辦理工作,並按時報送辦理情況。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是推動落實的第一責任人,應第一時間安排部署,親自抓好貫徹落實。
分管副市長和政府秘書長要全力推動相關部門抓好落實,分管副秘書長要協助督促落實。除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外,一般在會後1個月—2個月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說明情況。如不能按時限辦結,必須提前請示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加強檔案公開解讀工作。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檔案,於文稿正式印發後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檔案,於文稿正式印發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入口網站公開。牽頭起草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第三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會議決定事項的催辦,督查室要加強對會議決定事項辦理情況的督辦,定期匯總和通報辦理情況,按程式報市政府領導。
第三十一條 常務會議材料,包括會議通知、批示檔案、會議檔案、會議記錄、參會人員名單等一併由市政府辦公室立卷、歸檔,以備查詢。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中衛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衛政辦發〔2022〕1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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