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程式,提高議事效率,確保會議質量,促進市人民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結合石嘴山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實行市長負責制。
第三條 依照憲法法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堅決執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指示、決議和決定。
第二章 會議組成
第四條 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市長可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並主持。常務會議必須在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隨時召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發改委、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固定列席常務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涉及國計民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議題,邀請市委、人大、政協、監察委、法院、檢察院及人民團體等有關方面負責人,邀請利益相關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代表、專家學者等列席,增強決策透明度。
第六條 常務會議由秘書長負責協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二科、秘書四科負責會務組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督查科及相關科室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督促落實。
第三章 議事範圍
第七條 常務會議審議議題必須是帶有全局性、巨觀性、戰略性、原則性的重大問題。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研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和提請市委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審議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重要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政府規章、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
(五)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風險防範、脫貧攻堅、環境保護、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審議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重大獎補資金兌現等方面重大事項,民生工作和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審議預算追加資金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事項。
(八)審議擬上報國家、自治區表彰獎勵的行政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名單,必要時報市委審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九)審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縣(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十)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審議範圍:
(一)屬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或者雖涉及多部門,但各相關部門能夠協商解決的事項。
(二)依照分工可由市長、分管副市長、秘書長獨立處理的事項或副市長之間能夠協調解決的事項。
(三)未按規定完成徵求意見、公示、專家諮詢、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以及會前協調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事項。
(四)各有關方面意見經協商仍然分歧較大的事項。
(五)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六)涉及機構設定和編制配備,應由市機構編制管理委員會按規定研究決定的事項。
(七)其他不符合會議議事範圍的事項。
第四章 議題提交
第九條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提交部門應在深入調查研究、組織專家評審、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調會商和反覆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各議題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由分管副市長或者委託歸口副秘書長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徵求有關部門和相關方面的意見,確定提交常務會議討論決策的建議方案,並形成專題會議紀要。除法規規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照政府立法程式提交外,其餘議題在提交常務會議審議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完成以下相關準備工作:
(一)涉及重大決策措施的議題,應由提交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擬定決策備選方案,並開展合法性審查。決策備選方案包括決策依據、利弊分析、效果預期、實施措施等內容,並附部門書面意見、聽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書面材料,供決策參考。
(二)涉及全市空間規劃、重大發展規劃、產業規劃、改革舉措和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決策諮詢機構或召開相關部門、專家、民眾代表參與的諮詢論證會進行論證,並與空間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對照銜接。
(三)涉及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公益、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議題,要通過新聞媒體、網路徵集廣大民眾建議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四)涉及法律問題的議題,應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涉及重要規劃和項目建設事項的,應徵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意見。涉及增加財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項目的,應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涉及表彰獎勵事項的,應徵求市監察委員會及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行政機關職權的,應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五)涉及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條 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提交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提交部門須事先按議題涉及範圍,徵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的意見,主動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協商不一致的,視情況由歸口副秘書長協調,報請分管副市長研究。涉及多位副市長的,由提出議題的副市長與其他副市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副市長協調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又確需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應報請市長審示。匯報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後提交會議審議。
第五章 議題審核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實行議題審批制度。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歸口副秘書長負責對議題是否成熟進行嚴格審核把關,並簽署明確意見,報請分管副市長審簽;分管副市長審核簽字後,須提請常務副市長審定,常務副市長簽字同意後方可列入擬上會議題。市長、常務副市長已明確簽署意見列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不再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二條 議題審核堅持成熟一個上報一個,不允許臨時動議或會前倉促報送,會前5個工作日內報送的議題,原則上待列下次常務會議審議。議題要件不齊、程式不完備的,退回提交部門完善後重新提交。涉及重大複雜問題的,提交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副市長須提前向市長匯報說明,提高會議決策效率。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二科根據議題輕重緩急,會前5個工作日內整理匯總需上會議題,提出建議方案,由秘書長審核,並經常務副市長審簽後,報市長審定。
分管副市長不能出席會議的,除上級有緊急時限要求的工作外,原則上不提交其分管工作議題上會研究。如議題有明確的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而分管副市長因出差、出訪等原因無法出席的,要書面提出意見,經市長同意後可安排上會。特別重大或突發公共事件和緊急工作,經市長同意後可隨時安排上會。
第六章 會議組織
第十四條 會議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二科負責起草常務會議通知,經秘書長審簽後及時制發,並告知參會人員有關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內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認真做好會議通知記錄。
第十五條 議題提交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要求,認真準備常務會議有關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交審議的正式文本。如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市人民政府檔案草案等。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說明包括議題的必要性和制定過程(如法律審查、社會公示、聽證、調查論證、徵求意見、專題研究過程等),主要法律政策依據、議題主要內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擬出台的措施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等。議題說明一般情況應在1200字以內。
(三)議題有關附屬檔案。如法律審查意見、專題會議紀要等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第十六條 會議材料質量由歸口副秘書長負責。各歸口科室負責對會議材料進行初核,嚴把文字關、格式關;歸口副秘書長進行覆核,把好政策關、法律關、政治關,之後呈報分管副市長審簽。報經市領導審定同意後的文稿材料,提交部門不得擅自改動。
第十七條 研究議題原則上應由提交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前向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後委託分管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材料應內容清楚、依據明確、語言精練,表述準確,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內,匯報時間原則上控制在5分鐘以內。
第十八條 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發言。列席人員的意見代表本單位的意見,不得發表與本單位此前最終書面意見不一致的意見。相同意見一般不再重複。
第七章 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根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市長或其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審議議題最終作出通過、原則通過、不通過或其他決定。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長或其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決定不予通過或者暫不作出決定:
(一)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二)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二科按照規範格式作好會議記錄,詳細完整地記錄議題的討論情況及最後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常務會議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二科起草,涉及法律的內容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予以把關,經歸口副秘書長覆核,報秘書長審核,一般情況報請常務副市長審簽後,由市長簽發;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會議的,可由常務副市長簽發。
常務會議紀要是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縣(區)人民政府執行會議決定的內部檔案,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除涉密內容外,根據相關規定,可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二條 除特殊情況和議題外,常務會議一般安排新聞傳媒中心記者報導,重大事項視情邀請自治區駐石主要新聞單位報導。新聞稿一般須由分管政務公開工作的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凡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重大項目建設、重大獎補資金以及重要規範性檔案等,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須依法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報請市委研究決定。
第八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四條 常務會議組成人員接到會議預通知或通知後,應事先安排好活動日程,保證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會議,應及時向市長或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
列席單位應由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負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參會的,應向秘書長請假,經同意後委派本單位熟悉議題情況、能夠決定議題相關事項的負責人參加,並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寫明請假原因及委派參會人員),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已明確告知參會的列席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換。除提交部門負責人可帶1名助手外,其他單位一律不得帶副職或隨員。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督查科負責做好各列席單位參會情況督查工作,對不按要求參加會議且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會後進行通報,並作為年終考核依據。
第二十五條 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不得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隨意傳播、散布會議內容。注意保管檔案材料,標有“會後收回”或有密級的檔案,會後應退還工作人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會議室。
第二十六條 會務工作人員做好與會人員簽到、分發會議材料、會議記錄、會場照應等工作,確保會議秩序。列席人員應提前候會,根據會議議題順序,服從工作人員引導,依次進入會場,議題結束後即行離會。
第九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以常務會議紀要為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縣(區)人民政府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認真落實會議決定事項,提高工作效率,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辦理工作,並按時報送辦理情況。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人職責。
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要全力推動相關部門抓好落實,歸口副秘書長要協助督促落實。除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外,一般在會後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特殊情況需延期辦理的,應提前說明情況。
一般情況下,議題提交單位應在常務會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議題材料修改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程式提交市委辦公室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緊急情況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提交。提交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材料,歸口副秘書長和分管副市長應嚴格審核把關,並在會議研究前充分徵求相關領導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加強檔案公開解讀工作。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檔案,於文稿正式印發2個工作日內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檔案,於文稿正式印發2個工作日內在市人民政府有關網站公開。牽頭起草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承辦科室要加強對會議決定事項的催辦,政務督查科要加強對會議決定事項辦理情況的督查,定期匯總和通報辦理情況。
第三十條 常務會議材料,包括會議通知、批示檔案、會議檔案、會議記錄、參會人員名單等一併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二科立卷、歸檔,以備查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石政發﹝2019﹞53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