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沿革,北洋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播遷台灣至今,區劃變遷,
沿革
北洋時期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1914年時在省縣之間設定93個道,青海、新疆及內外蒙古保留盟旗,西藏保留宗作為基層區劃。當時的省份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南京特別市、平津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個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犁3個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類別 | 數目 | 1914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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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22 | |
府 | 2 | 南京特別市| 平津地方 |
行政區 | 4 | 川邊特別行政區 | 熱河特別行政區 | 察哈爾特別行政區 | 綏遠特別行政區 |
地方 | 4 | |
地區 | 3 | 阿爾泰地區 | 塔爾巴哈台地區 | 伊犁地區 |
訓政時期
1928年北伐後,國民政府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行政督察區,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行政督察區管理十幾個縣。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並平津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國民政府並設立特別市(即直轄市),先後設定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定)等9個特別市。此外,東北政務委員會自設興安屯墾區,西南政務委員會曾一度設立瓊崖特別區,馬仲英則一度自設河西省,惟除了瓊崖特別區系獲國民政府報準外,均為地方私設省級政區。
憲政時期
1945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原東北三省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劃改置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對日抗戰的勝利,使中華民國政府收復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21年蘇聯控制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外蒙人民舉辦公投以決定是否承認獨立,於隔年1月5日承認外蒙古獨立。但隨後政府認為蘇聯威脅中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及遠東和平。。
類別 | 數目 | 1949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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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35 | |
院轄市 | 12 |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島 | 天津 | 重慶 | 大連 | 哈爾濱 | 漢口 | 廣州 | 西安 | 瀋陽 |
特別行政區 | 1 | |
地方 | 1 |
播遷台灣至今
根據《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有關方面”、“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但國民黨政府宣稱仍對大陸地區擁有主權,並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台灣當局1953年“控蘇案”撤銷對其承認,2012年又恢復承認)。
台灣的行政區劃規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台灣省。1895年至1945年被日本侵略占領。早在1945年中華民國收復台灣與附屬島嶼後,設定行政長官公署,兩年後方改組為台灣省政府。行政公署將台灣省分設8個縣(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9個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當時的金門群島隸屬於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則分屬於福建省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烏丘隸屬於福建省莆田縣、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隸屬於廣東省。
“國府遷台”後,台灣省改置為16個縣、5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域之雛型。之後曾成立兩個管理局,即陽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設管理局。行政區是國家行使政權的地方單位,國民黨遷台後,依據所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定。雖然相關法律並未明文訂定行政區之等級,但按照法律條文內容來排列,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區劃變遷
直轄市(12個)
省(35個)
華中七省 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