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為規範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4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等上層次規劃為依據,對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道路、工程管線和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規劃。
本辦法所稱上層次規劃是指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鎮總體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單獨編制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類專項規劃。
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並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四條 經批准實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非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五桂山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區辦事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委託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所轄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並以自身名義,依法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法定環節的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和體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電、無線電、土地儲備等單位,按照工作職責,協助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單元規劃。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同等程式編制並經批准的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可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向市自然資源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自然資源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
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報市政府審定,分期、分批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鎮)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以及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等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編制工作。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及鎮總體規劃等要求,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土地權屬以及土地出讓情況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係,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其基本內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範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 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單獨編制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共同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專項規劃需確定相套用地和設施的位置,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城市核心區、體現城市歷史風貌的地區、重要道路沿線地區、軌道樞紐周邊地區、其他重要發展區等城市重點地區應開展城市設計,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地區建築布局、指導建築設計,協調城市特色景觀風貌。城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應與相應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編制,成果內容和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設計重點地區以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設立城市設計專章,明確建築特色、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
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市自然資源局和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和有關部門聯審會,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示,並採取座談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少於30日。公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中山日報》、市自然資源局和各鎮人民政府辦公地點、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間,市自然資源局和各鎮人民政府應將公示公告送達直接利害關係人。公示結束後,各鎮人民政府應出具意見收集和處理建議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並附各相關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及採納情況。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意見修改完善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前,市自然資源局可以委託承擔該項規劃編制任務以外的具有相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機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七條 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市自然資源局、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中山日報》、市自然資源局以及各鎮人民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但按規定應予保密的內容除外。
未經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作為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中心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需定期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現狀調研資料、有關部門意見、歷次審查會議紀要、公眾意見及論證意見、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檔案、規劃成果等必須存檔,並及時向市城市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閱前款檔案,但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未有經法定程式批准實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管理依據的地塊,除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市自然資源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或規劃許可等手續。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將規劃條件作為附屬檔案。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市自然資源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允許建設的範圍、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的規劃條件。
第二十條 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含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設定控制內容的地塊),因國家、省或市重點建設以及道路、管線等其他線性市政工程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以及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必須以經批准的規劃條件為依據。
批准規劃條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應當持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規劃申請;
(二)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鎮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城市設計要求、技術規範等提出規劃條件,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
(三)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對規劃條件進行審議;
(四)市自然資源局將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規劃條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局、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實施評估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各鎮人民政府按照行政管轄範圍開展,形成轄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評估報告。
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評估報告是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的重要依據。市自然資源局統籌將實施評估報告和編制計畫共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評估報告應包括:對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情況的評估;對上層次專項規劃落實情況的評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綠地廣場等實施情況的評估;對規劃條件出具及變更情況的評估;評估結論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需求等內容。公共服務設施評估不足的片區應優先修改。
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
(一)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鎮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變更,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國家、省和市級重點項目的建設需求,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地塊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在實施城鄉建設中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明顯缺陷的;
(四)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性質、建設用地使用強度、綠地率和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要求進行調整的;
(五)因行政區劃調整,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相應調整的。
第二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評估工作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需求,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案。涉及下列情形的,不得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
(一)突破城鎮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空氣品質功能一類區、生態控制線、三區四線、河涌岸線等強制性內容要求,但上層次規劃尚未啟動修編的;
(二)取消快速路、主、次幹道或者降低快速路、主、次幹道等級和標準,無上層次規劃支撐的;
(三)涉及上層次規劃之間矛盾尚未協調一致的;
(四)違反技術標準與準則,減少公益性用地或配套設施的;
(五)規劃控制指標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範的;
(六)突破自然山體保護(坡度大於25%的山地、林地以及海拔超過50米的高地禁止開發)、灘涂、工業用地保護線、景觀通廊等市級保護要求的;
(七)編制範圍具有權籍調查成果不足80%的;
(八)復墾區用地占修編範圍用地大於20%的;
(九)調整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土地出讓契約約定規劃條件的,因法定事項調整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按照原規劃編制範圍啟動修改。確因重點項目或重要產業項目建設需求,需將原規劃編制範圍拆分為若干街區分步推進修改的,必須就拆分街區的必要性、街區規模的合理性以及調整內容的關聯性等進行論證。街區規模原則上不得小於0.05平方公里,不得減少街區中原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綠地等用地規模。若涉及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綠地等的修改,須與平衡該修改內容的街區同步報審。
第二十五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自然資源局組織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市自然資源局及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市自然資源局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啟動修改後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公示後出現新增重大修改內容的,市自然資源局和各鎮人民政府需重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草案進行公示,召開專家評審會、部門聯審會徵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僅涉及單條支路走向、寬度或者單個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等內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由各鎮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調整方案,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八條 涉及公益性用地的地塊面積增加或指標調整,且對周邊利害關係人影響不大的;同一街區內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換,置換後仍能滿足有關技術規範要求,並徵得產權人同意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由各鎮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調整方案,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利害關係人意見,並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用地是指由政府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綠地、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用地。
第二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檔案,申請報告、調整方案、論證報告、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批准檔案及有關電子文檔必須存檔。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成果的入庫及備案按第十八條執行。
第六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維護
第三十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划動態維護制度,對編制遺漏與實施過程中的信息進行更新。控制性詳細規划動態維護分為細化維護和勘誤維護。
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細化維護:
(一)街區內地塊的拆分或合併使用,且不涉及規劃技術指標的調整;
(二)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且設計方案通過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查而確定的細化指標和布局;
(三)市鎮兩級政府實施的市政工程,因現狀客觀條件或技術要求等原因,已徵得沿線土地權屬人同意,需對原規划進行局部調整。
第三十二條 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勘誤維護:
(一)同一成果內容在不同章節、圖件不一致時以法定檔案或法定圖則為依據的校核更正。
(二)無針對性說明而與技術規範不一致的指標;
(三)現狀調研疏漏且勘誤後不違反上層次規劃的強制性條款和技術規範。
第三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維護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 細化維護情形由各鎮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實施管理部門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和調整方案;勘誤維護由原編制單位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維護申請,附具原編制單位的勘誤通知書;
(二)市自然資源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徵求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方案進行最佳化後,予以公示;
(四)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專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成果草案進行審議;
(五)市自然資源局將審議通過的維護成果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實施。
第三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維護檔案,申請報告、維護成果、審議結論、政府批文、公告情況等有關檔案及電子文檔,必須存檔。
第七章 法律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資源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承擔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聽取公眾意見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拒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擅自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第三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維護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市自然資源局對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實行信用管理,按《中山市城鄉規劃設計單位信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正在進行編制或修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本辦法實施後,依據其所在階段,按照本辦法完善後續程式。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局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中山市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中府〔2017〕2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政策解讀

我市修訂了規範性檔案《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中府〔2019〕61 號,以下簡稱《辦法》),於2019年6月4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 檔案修訂背景說明
(一)按照國家機構改革安排,我市組建市自然資源局,整合國土、規劃、發改的規劃管理職能,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能,在體制上實現“三規合一”。原《中山市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中府〔2017〕2號),部分條款未能適應新時期行政管理需要。
(二)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加大市級統籌控制性詳細規劃力度,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強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剛性,需要亮明規劃底線,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務求“一張藍圖乾到底”。
二、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設八章四十一條,結合我市新時期城市管理要求,細化完善有關規定:
(一)加大控制性詳細規劃市級統籌力度,明確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由市自然資源局統籌管理,各鎮人民政府(含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區辦事處)負責評估實施情況、協助編制、徵求和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行政救濟措施。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由市城市更新局組織編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同等程式編制並經批准的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可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化單元規劃對規劃實施管理的指導作用。
(二)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條件,明確控制性詳細規劃非因法定事項、非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的原則要求,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和城鄉規劃督察等要求,從上層次規劃、公益性用地、技術規範、土地管理等方面新增九類不可納入修改的情形,亮明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紅線”,保證強制性內容不突破,生態環境和配套用地得以保護,土地管理更加規範。
(三)充分發揮相關規劃設計指導作用,細化實施評估工作要點,明晰專項規劃的編制要求和部門職責,新增城市核心區、體現城市歷史風貌的地區、重要道路沿線地區、軌道樞紐周邊地區、其他重要發展區等城市重點地區和以外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同的城市設計要求。
(四)進一步加大對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因國家、省或者地級以上市重點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支持和涉及公益性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支持,重新定義我市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情形包括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設定控制內容的地塊,新增允許公益性用地指標調整可按相對簡化修改程式開展。
(五)進一步明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管理,結合我市實際,修改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化維護和勘誤維護的情形和程式,明確我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公示公布方式。
(六)建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單位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對設計單位的信用監管。
三、 政策實施帶來的社會效益
通過加大統籌力度,融合多規,堅守底線,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等多措並舉,確定地區發展藍圖,引導社會各界共同把藍圖變為現實,避免規劃折騰,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和城市健康平穩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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