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規定

《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規定》是一份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全文,修訂解讀,

檔案內容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設定管理,維護移動通信用戶、移動通信運營商、移動通信基站運營商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移動通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廣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用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是指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中,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行動電話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台,包括宏基站、微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等。
  本規定所稱基站配套設施是指與移動通信基站建設配套的鐵塔、機房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鐵塔(含增高架、桅桿、樓頂抱桿),機房(含一體化機櫃),市電引入,配套設備(配電箱、蓄電池、空調、消防等)。
  本規定所稱室內分布系統,特指公共運輸站場類(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機場、公路)、建築樓宇類(大型場館、多業主共用的商住樓、黨政機關辦公樓)等重點場所室內分布系統。
  本規定所稱移動通信運營商(以下簡稱“通信運營商”),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在本市建設移動通信網路,並向社會提供行動網路電話、數據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服務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移動通信基站運營商(以下簡稱“基站運營商”),是指在本市負責基站配套設施建設、維護、運營的單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規劃、設定、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的設定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資源共享、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管理部門及職責分工。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實施本管理規定;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牽頭協調全市基站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委託,核發無線電台(站)執照。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協調南方電網中山供電局規範基站用電秩序,全面清理整頓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
  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籌全市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編制和修訂工作;將經批准的基站專項規劃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依規開展基站審批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落實國家、省有關通信基站建設相關標準、規範,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支持配合住宅小區基站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
  市交通運輸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占用國道、省道、縣道及幹線公路建設基站及其配套設施的路政許可的審批。
  市城管和執法局負責開放城市路燈桿等市政設施用於基站建設;對基站影響城市美觀等問題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辦理與基站建設相關的市政道路、城市綠化等占道挖掘審批手續。
  市水務局負責統籌協調水利工程沿線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基站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許可審批。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協調農業農村公共資源開放建設基站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統籌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通信系統,在全市重要信息匯聚點設定應急基站。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通信運營商、基站運營商切實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電磁輻射的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保障公眾健康;宣傳普及電磁輻射知識,提高公眾對電磁輻射環境的科學認識。
  市公安局負責對危害基站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立案,並依法查處。
  市國資委負責督導市屬企業公共資源開放工作;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積極參與基站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營。
  市財政局負責督導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物業公共資源開放工作。
  市教育體育局負責指導、協調各學校開展“無線電科普進校園”活動,督導國中以上院校公共資源開放工作。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督導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資源開放工作。
  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督導文化旅遊景點、廣電設施等公共資源開放工作。
  市公路局負責督導省養公路等公開資源開放工作。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協調簡化、最佳化基站報建手續。
  市城市更新局負責將移動通信基站規劃布點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各鎮區政府負責維護轄區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秩序,協調解決阻撓施工、非法逼遷等危害基站安全的行為;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屬企業等公共資源開放工作;配合做好轄區內基站設定、選址、建設工作,負責做好基站管理、保護和景觀化工作;協助實施所轄範圍建設基站及其配套設施所需的相關許可工作;負責協調各社區(村委)做好無線電、基站電磁輻射科普宣傳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中山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通建辦)負責協調基站建設中的共建共享相關工作。
  南方電網中山供電局負責實施電網規劃與通信規劃相互銜接工作,加快推動基站直供電改造工作。
  基站運營商、通信運營商負責按有關規定做好基站的規劃、選址、建設及保護等工作,按照規劃、景觀化等相關規定設定基站,建立健全基站安全保護制度,加強基站維護工作並及時清理廢舊通信設施。基站運營商負責統籌基站建設需求,推動新建和存量基站共建共享。通信運營商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履行電信普遍服務義務,並確保基站符合電磁輻射安全標準。
  第二章 基站專項規劃的編制及實施
  第六條 移動通信網路是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公共基礎資源,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基站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做銜接,統籌安排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保障公用移動通信基站建設有序開展。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根據中山市國土空間規劃、信息通信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規範,編制我市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實施。
  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應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並與交通、供電等其他專項規劃相互銜接。編制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發展改革、公安、供電等部門和各通信運營商及基站運營商的意見,並將存量基站納入專項規劃。
  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銜接和落實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有關內容列入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中;對於控制性詳細規劃尚未落實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的,應進一步根據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將有關內容列入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中。
  對不同類型基站進行差異化管理,宏基站應嚴格按照基站專項規划進行報建和建設,微基站按規劃、景觀化相關規定落實基站站址和景觀化建設管理要求。
  支持土地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主體工程報建前就同步建設移動通信基站有關事宜與移動通信基站運營商進行溝通、協商,並形成一致方案。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每3-5年應根據我市通信行業發展需要,對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划進行編制或修訂。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商住樓、商業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預留通信基站的建設空間、建設位置、用電容量及其配套資源,供基站運營商統籌建設,滿足多家通信運營商共享使用的需要。
  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和審圖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通信設施建設、設計標準和規範。基站建設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範。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情況報市通建辦留存。
  對規劃有基站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商業建築和公用設施,鼓勵通信運營商和基站運營商在新建建築物或構築物主體工程施工時,同步安裝基站等相關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條 下列建築單體(包括地下室)的開發建設,應當預留共享式室內分布系統所需的配套基礎設施,基站運營商按照通信運營商的需求,統籌規劃、設計與建設,以滿足多家通信運營商需求。如基站運營商建設難以滿足通信運營商需求,各通信運營商可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自行建設。
  (一)公共場所: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場所、大專院校、大型商場等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火車站、輕軌站、汽車站候車室、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候機樓、捷運、港口、碼頭、隧道、室內停車場等大型交通場所等;
  (二)辦公場所:市政府及其部門的辦公樓和鎮區辦公樓等;
  (三)12層及以上的辦公、商業、住宅等建築單體;
  (四)三星級及以上的酒店。
  第十一條 落實基站共建共享要求。
  鼓勵基站運營商充分利用路燈、監控等社會桿塔資源,拓展與電力等行業的合作領域,推進資源雙向開放共享,有效降低建網成本和設施租賃成本。
  公共運輸站場類(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機場、公路)、建築樓宇類(大型場館、多業主共用的商住樓、黨政機關辦公樓)等重點場所室內分布系統由基站運營商統籌建設。經基站運營商統籌後,僅有一家通信運營商建設需求的室內分布系統,可由該通信運營商按有關規定自行投資建設。
  建設項目的開發人、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得與通信運營商簽訂排他性協定,以阻止其他通信運營商進入。
  第三章 公共資源的開放與使用
  第十二條 移動通信基站選址應當優先選擇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建築物或設施,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應全面開放其公共建築、設施。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開放範圍。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中以上院校、醫院等所屬建築物上,以及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鐵路及其線路兩側安全保護區、隧道、橋樑、機場、捷運、各類車站、港口、碼頭、渡口、內河航道及岸線、通航建築物、城市軌道交通、旅遊景區、公園、綠地、林地等公共區域和路燈、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設施上,設定小型天線、基站、鐵塔、機房及室內分布系統等通信設施,其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開放公共資源,提供通行和用電便利,保障通信運營商、基站運營商公平進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公共場館、旅遊景點等所屬建築物和路燈、道路指示牌等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設施,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無條件免費開放,支持移動通信基站建設。
  上述單位無法開放公共資源的,應書面說明理由,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實際情況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開放目錄及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體育、公安、水務、城管執法、財政、國資、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各通信運營商、基站運營商等部門編制公共資源開放清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各有關單位開放公共資源設定基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議,每年不少於兩次通報開放情況,協調推進全市公共資源開放設定基站工作。
  經市政府或鎮政府同意,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放清單內的市屬或鎮屬公共資源需要進行遷改、拆除或不宜繼續開放使用的,該公共資源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從公共資源開放清單中予以移除。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開放流程。使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基站,其建設應遵循提出使用勘察、列入清單、申請、簽署使用協定、建設基站、上線服務的流程。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資源的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積極配合基站運營商開展勘察工作。
  基站運營商因建設需要選定公共資源並提出使用申請後,該公共資源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自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同意使用的,應積極配合基站運營商開展建設工作,提供施工和實施日常維護的必要條件。
  第十六條 使用公共資源設定的基站,公共資源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與基站運營商簽訂公共資源使用協定,劃分安全責任邊界,明確管理費用,約定基站建設、日常維護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因開放公共資源進行基站建設而產生必要的管理、維護費用,公共資源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與基站運營商協商確定。
  (二)基站運營商在公共建築、設施等公共資源上設定的基站不得影響公共資源的原有市政設施功能,其外觀應與環境協調。市自然資源局根據《景觀化基站建設指引》,對基站景觀化方案進行審查。
  (三)基站運營商應當按照協定約定和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拒不履行的,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權根據協定約定單方面終止協定,基站拆除職責及費用承擔根據協定約定履行。
  (四)當公共資源從公共資源開放清單中移除後,基站運營商應按規定主動配合公共資源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做好基站遷改或拆除工作,有關基站遷改或拆除費用由基站運營商自行解決。合作協定終止或基站終止服務時,基站運營商須按相關規定和協定約定將物業恢復原狀,拒不履行的,公共資源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根據協定約定直接拆除,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基站運營商承擔。
  第四章 基站的設定與審批
  第十七條 移動通信基站設定應當符合中山市國土空間規劃、信息通信行業發展規劃和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等有關標準規範;符合無線電技術指標和電磁環境標準;城市景觀控制區域的基站外觀應符合有關景觀化要求。
  新建室外基站站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基站應當優先選址在各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所屬的建(構)築物、設施、綠化帶或者其他場所。
  (二)新建基站選址在住宅小區內的,應當優先考慮設定在公共建築物上。
  (三)選址時要儘量避開歷史保護建築。確需設定的,應當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建設方案,並做好歷史保護建築的保護工作。
  (四)天線、饋線的走向和布局應當與建(構)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儘量採用小型化、美觀化的建設方案。
  (五)設定和安裝不得危及相關建(構)築物的安全。
  (六)不得干擾其他無線電通信系統。
  (七)不得建設在違法違規建築上。
  既有基站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以穩定保留為原則,逐步按有關規定落實基站相關建設及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移動通信基站設定應當符合中山市國土空間規劃和基站專項規劃要求,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需占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及河道管理範圍的,由市水務局負責審核,並依法辦理建設項目水行政許可手續;需占用國道、省道、縣道及幹線公路建設基站或在上述道路進行挖掘作業的,由轄區內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路政管理許可手續;占用市政道路、城市綠化等建設基站的,由市城管和執法局辦理占道挖掘審批手續;占用鎮區道路、綠地等建設基站的,由各鎮區主管部門辦理占道挖掘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移動通信基站的景觀化設計,應當符合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及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城市景觀控制區域內的基站外觀,應符合基站景觀化有關規定,天線、抱桿、機房的顏色和外觀應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景觀化基站的具體型式,由市自然資源局按照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內《景觀化基站建設指引》要求,在基站規劃許可階段審查基站景觀化工作。
  第二十條 移動通信基站設定使用前,通信運營商應按規定辦理基站設定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並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日常監督檢查。通信運營商應確保基站所使用的頻率已經獲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使用的發射設備具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變更電台執照所核定內容的基站,應當由基站運營商、通信運營商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重新核發無線電台執照。
  終止使用或者被撤銷的基站,通信運營商應當在終止使用或者被撤銷後一個月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辦理註銷手續,交回無線電台執照,並及時拆除基站及其配套設施。
  第二十一條 移動通信基站投入運行後,通信運營商應當確保基站周圍環境中的電磁輻射水平符合國家規定。
  移動通信基站設定涉及環境保護管理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通信運營商和基站運營商應承諾開展通信基站周圍環境敏感目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並及時公開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環境監測信息。
  第五章 基站的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 移動通信基站的設計與安裝,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不得危及相鄰建(構)築物、設施設備等安全。
  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單位在進行公用移動通信基站建設時,應當與所在物業產權人就建設方案充分溝通,並嚴格按照商定的方案施工,保證施工過程文明有序,按規範安裝防雷、防盜、防火等設施,保障設備運行安全,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移動通信基站所在物業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提供必要的場地及條件,如為設備安裝提供必要機房空間、指定對接聯絡人、提供人員車輛及設備進出便利等,以保障基站建設施工、維護管理正常進行,保證基站安全運作。
  移動通信基站使用期間,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單位應當配合物業產權人並按照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要求,做好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維護管理工作,對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環境、供電設備進行日常巡檢,及時更換故障硬體,對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移動通信基站終止服務後,基站運營商及通信運營商須及時拆除全部基站及基站配套設施,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移動通信基站設定對相鄰建(構)築物、設施設備等造成損害的,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因基站建設、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基站運營商及相關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因物業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相關個人或單位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基站所屬人依法從事基站的建設和維護,不得危及基站設施安全或妨礙基站正常運作;特殊情況可能危及基站設施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基站所屬人,並由從事該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對檢測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基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封建迷信、風水為由阻撓基站建設和破壞基站設施。
  移動通信基站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壞,導致移動通信網路中斷的,通信運營商和基站運營商應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移動通信,保證基站正常運行,有關政府部門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或者遷移投入運行的移動基站。確有必要改動、拆除或者遷移的,應當事先徵得基站所屬人同意;市自然資源局應當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務水平和質量為標準,按照移動基站專項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重新規劃基站設定位置;按照先建設後拆除原則,所需費用和損失由提出改動、拆除、遷移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生態環境局、通信運營商、基站運營商應當加強無線電知識、電磁輻射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公眾正確認識通信基站。
  第二十六條 因基站設定引起投訴的,通信運營商、基站運營商應出示檢測報告,做好解釋宣傳工作。
  移動通信基站信號覆蓋區域內的居民、單位對基站電磁輻射仍有異議的,可自行向具有合法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電磁輻射檢測。經檢測,電磁輻射超過國家標準的,可以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權益糾紛影響基站建設、運行的,基站所在鎮區政府應當進行溝通協調,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集群通信、尋呼通信、衛星通信和無線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類通信基站的設定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執行特殊通信、應急通信等任務臨時設定的公用移動通信基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規定》(中府〔2016〕16號)同時廢止。

修訂解讀

 按照市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規定》(中府﹝2016﹞16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管理規定》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解讀
  (一)全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廣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的需要
  2016年12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家條例》)正式實施,其對無線電管理體制、頻率管理、台站管理、發射設備管理、電波監測、秩序維護、法律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新設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並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由於管理體制規定的重大變化,原《管理規定》與《國家條例》《省條例》有較大出入,亟需進行修訂。
  《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56號令)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深入貫徹落實最新法律法規、政策檔案要求,進一步細化基站設定與保護的相關管理,有必要對2016年印發的《中山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進行修訂。
  (二)新形勢下規範基站管理,促進5G網路建設發展的需要
  黨的十九大要求加快建設製造強國和網路強國,推動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根據《廣東省加快5G產業發展行動計畫(2019-2022年)》(以下簡稱《行動計畫》)要求,到2020年底珠三角中心城區5G網路基本實現連續覆蓋和商用,5G產值超3000億元;到2022年底珠三角建成5G寬頻城市群,形成萬億級5G產業集聚區,5G集體技術創新能力世界領先。中山市在《行動計畫》期間,初步預計將新建約12000個5G基站,實現5G網路的市域全覆蓋。此次5G網路建設時間短、任務重,必須出台相關配套扶持政策,促進5G基站建設工作順利開展。2016年市政府出台的《管理規定》中沒有涉及5G 基站建設相關內容,需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了部門職責(第五條)。在2016年市政府出台的《管理規定》中缺少部門分工、對鎮區管理、保護基站的工作職責不夠明確,在實際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可操作性不強、強制性不夠等問題。本次修訂明晰了部門分工,壓實了鎮區職責,確保《管理規定》能夠落到實處,真正為基站建設保駕護航。
  (二)進一步加強了公共資源的開放與使用。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免費開放公共資源支持5G基站建設的通知》(粵工信信軟函﹝2019﹞1631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六部門關於免費開放公共資源支持5G基站建設的通知》(粵工信信軟函﹝2019﹞1646號)精神,修訂後的《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擴大了公共資源開放範圍,明確了公共建築開放流程,落實市政府公共資源開放目錄,並實行開放情況通報制度,積極支持我市公共資源開放設定基站。
  (三)最佳化基站統籌規劃(第七條至第八條)。由市工信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各通信運營商及基站運營商,根據中山市國土空間規劃、信息通信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規範,編制我市移動通信基站專項規劃;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銜接和落實基站專項規劃。
  (四)理順了基站的設定與審批流程(第十八條)。由於機構改革後,市級各部門的名稱與職責也進行了改革,修訂後的《管理規定》明確了基站的設定與審批手續。
  (五)加大了對基站的保護力度(第二十三條到第二十四條)。修訂後的《管理規定》落實《廣東省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56號令),明確了危及基站設施安全的禁止行為、基站遷改和拆除保護等內容,加強移動通信基站保護,維護通信用戶和通信運營商的合法權益,為新形勢下加快我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經濟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凸顯了基站建設綠色發展理念。一是明確了政府環境保護的職責。修訂的《管理規定》明確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通信運營商、基站運營商切實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電磁輻射的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保障公眾健康(第五條);規定市工信局、生態環境局、通信運營商、基站建設商應當加強無線電知識、電磁輻射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公眾正確認識通信基站(第二十五條)。二是強化了運營商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規定基站投入運行後,通信運營商應當確保基站周圍環境中的電磁輻射水平符合國家規定;通信運營商與基站運營商應承諾開展通信基站周圍環境敏感目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並及時公開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環境監測信息(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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