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

經資陽市政府研究同意,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9日印發資陽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0日
  • 發布單位: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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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規範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規劃建設管理行為,引導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的有序化和合理化,促進資陽市以5G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產業健康發展,助力數字資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四川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基站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用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是指在一定區域內通過移動通信交換中心,與行動電話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台。包括宏基站、微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及其相關配套設施。 
第二條 適用範圍 
資陽市行政區域內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條 協調機制 
全市建立健全基站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議,組織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管委會、市級相關主管部門、通信運營部門、基站建設單位代表參加,促進移動通信網路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基站規劃
第四條 規劃編制 
移動通信網路是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公共基礎資源,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應當將資陽市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環境保護、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划進行銜接,統籌安排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推動移動通信網路的發展;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專項規劃應當包含5G基站站址設定的相關內容。
資陽市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專項規劃根據全市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及其他相關規划進行編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全市5G基站站址規劃方案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編制,規劃方案應當符合資陽市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專項規劃。
第五條 規劃調整
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信息通信發展實際的重大變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可對資陽市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專項規劃提出調整方案並按程式進行調整;因政策改變、網路最佳化等原因需要調整基站站址的,由基站建設單位統籌匯總後按規定提出調整申請報審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共建共享 
基站設定要堅持共享需求導向,合理整合資源,優先改造利用存量設施,能夠共享的原則上不再新建,持續提升共建共享水平。任何單位及企業不得在無基礎電信企業需求承接的情況下設定基站。
鼓勵基站建設單位充分發揮住宅建築、大型場館、大型商務樓宇等進場談判牽頭作用,受基礎電信企業委託,建立重點場所清單管理制度以及對接協調機制,推進重點場所中室內分布及其他基站配套設施統一協調、統一談判,實現多家基礎電信企業平等進入。
基礎電信企業應當合理共享基站資源;在租用站址、機房等各種設施時,不得簽訂排他性協定以阻止其他基礎電信企業進入,基礎電信企業原則上不得自建基站。基礎電信企業共享基站資源發生爭議的,由市通信發展辦公室(以下簡稱通發辦)協調解決。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等市級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市政府同意的資源配置或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配置相關社會燈塔資源。鼓勵基站建設單位和基礎電信企業拓展與電力、高速公路、軌道交通等行業的合作領域,推進資源雙向開放共享。鼓勵其他獨立鐵塔運營企業充分利用各類開放共享設施,參與5G基站站址建設。
第三章 基站設定
第七條 設定要求 
基站設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資陽市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專項規劃;
(二)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三)符合無線電技術指標和電磁環境標準;
(四)基站外觀應符合城市景觀化有關要求;
(五)符合城市風貌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設定計畫 
市通發辦按照資陽市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專項規劃,確定年度基站設定計畫的周期。
市通發辦應當在新一輪年度計畫周期制定前的2個月內,根據資陽市通信基礎設施空間專項規劃的要求,統籌基礎電信企業需求,並徵詢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管委會意見後,提出年度基站設定計畫。
基礎電信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基站設定計畫和共建共享的設定原則,委託基站建設單位進行基站設定。
利用路燈桿等社會桿塔設定基站應結合我市多功能智慧桿、多功能路燈桿的改造計畫同步實施。
第九條 公共資源開放 
除法律法規或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外,公共資源的產權人、產權人委託的管理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無償開放公共資源用於設定或附掛基站,並提供必要的場地和接入的便利條件。  
第十條 住宅建築和其他非公共資源設定基站 
住宅建築和其他非公共資源的產權人、產權人委託的管理人或物業服務企業要為基站使用區域內的配套電信設施提供接入和使用條件。
在住宅建築和其他非公共資源範圍內設定或附掛基站,基站產權人與住宅建築物或非公共資源的產權人、產權人委託的管理人可根據資陽市既有建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相關規定協商確定相關費用,並簽訂相關協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選址要求  
基站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公共資源範圍內;需在住宅建築範圍內選址的,應優先考慮非居住建(構)築物。 
(二)基站選址應儘量避開歷史保護建築、幼稚園、國小、醫院、養老院等場所;確需設定的,應當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建設方案,確保與歷史保護建築、城市景觀的風貌相協調。 
(三)基站的天線、饋線的走向和布局應當與建(構)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儘量採用小型化、美觀化的建設方案。 
(四)基站選址不得危及相關建(構)築物的安全。 
(五)不得干擾其他無線電通信系統。  
(六)不得建設在違法違規建築上。
(七)不得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禁止的情形。
已建成基站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由產權方自行升級改造或拆除。  
第十二條 建設流程 
對新建的基站,應堅持共建共享原則,由基礎電信企業按照政府共建共享平台審核後,委託基站建設單位開展基站建設工作,基站建設單位需在通發辦報備共建共享手續。 
基站建設單位應按照資陽市通訊等非居民用戶接入市政管網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辦理程式相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基站。  
第十三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基站建設 
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通信建設標準和規範,預留基站所需的機房、電力設施、管道和空間等資源,以滿足多家基礎電信企業需求;其中,建築類項目預留基站建設資源參照《四川省建築物移動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標準》(DBJ51/T103-2018)執行。 
專項規劃已明確預留基站建設資源的新建建設項目在項目生成階段,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進行合規性專項審批。
基站建設工程應當與新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原則上現有的基站應利用既有的管道,不再新建管道。  
第十四條 已建成建設項目的基站建設 
已建成建設項目實施改建、擴建時,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做好基站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等工作。 
已建成建設項目的產權人委託的管理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基站使用區域內的配套電信設施提供接入和使用條件。  
第十五條 路燈桿與桿塔附掛的基站建設 
對智慧型化多功能路燈桿及其他桿塔附掛基站的,由基站建設單位統籌基礎電信企業需求後,會同管轄路燈桿與桿塔資源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 基站建設的安全及環保要求  
基站的建設應當符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技術要求。 
基站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勘察—設計—施工”的基本建設程式,依法承擔基站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基站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機構對基站進行驗收,確保基站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要求。對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基站,一律不得投入運行。 
基站設定涉及環境保護及無線電干擾事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執行;基站投入運行後,基礎電信企業應當確保基站周圍環境中的電磁輻射水平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七條 基站建設相關費用 
基站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開放公共資源用於設定或附掛基站而產生必要的維護費用,公共資源的產權人、產權人委託的管理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可與基站產權人協商確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基站建設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入場費、接入費、租賃費、協調費、分攤費和維護押金、保證金等。  
第十八條 用電、供電保障  
國網資陽供電公司應當保障基站用電,確保基站用電安全;應當向基站用電申報提供綠色辦理通道,簡化報裝程式,提高辦理效率;履行保障基站設施安全運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基站管理
第十九條 基站使用 
基礎電信企業在基站建設完成後,應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基站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基站運管 
基礎電信企業、基站權屬單位應當做好基站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保障基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確保基站正常運營;對基站的電磁輻射定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因基站運維導致責任事故的,由基站權屬單位牽頭核查,事故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無線電管理機構每年應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基站運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檢。對抽檢不合格的,按照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管委會應當保障基站的設定,維護公用移動通信設施的安全;市級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加強對基站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基站產權人整改。  
第二十一條 基站保護  
基站是依法設定的重要通信基礎設施,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阻撓基站產權人依法從事基站的設定和管理,不得危及基站或妨礙移動通信網路暢通,不得擅自損壞、改動、遷移或拆除基站。
需改動、遷移或拆除基站的,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保證公用移動通信服務暢通。拆遷基站應按新設定基站重新辦理設定使用手續。 
因公共利益或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改動、遷移或拆除基站的,應當與基站產權人協商,由提出改動、遷移或拆除要求的單位依法承擔所需費用,並配合完成基站還建入場等,確保網路覆蓋穩定連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建設對有關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對於廢棄基站,基站產權人應當在3個月內自行予以拆除,並辦理註銷手續,繳回無線電台執照;對於非法基站,基站產權人應當無償、無條件自行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條 投訴處理  
因基站設定和管理引起投訴的,由基站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管委會牽頭,協同市通發辦、基礎電信企業、基站建設單位處理。
因基站電磁輻射引起的投訴、舉報案件,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調查處理,基礎電信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其他基站  
集群通信、尋呼通信、衛星通信和無線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類基站的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臨時基站 
執行特殊通信、應急通信等任務設定臨時基站、應急基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附錄
基礎電信企業指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四川廣電資陽分公司。
住宅建築指住宅、公寓、別墅等。
非公共資源指除公共資源、住宅建築外的建(構)築物或設施。
基站權屬單位指擁有基站所有權的歸屬單位。
轄區公共資源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家舉辦的學校等公共機構、政府全額出資的企業所屬建(構)築物或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設施等,包括但不限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辦公樓,公辦學校,政府投資為主的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場所,旅遊景區、公園、綠地、應急場所等。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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