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基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基站的設定、使用行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移動通信業務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無線電覆蓋區域,通過無線通信交換中心,與無線終端之間進行信息傳遞的無線電收發信電台(包括採用GSM數字移動通信系統基站、CDMA數字移動通信系統基站、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基站、PHS無線接入系統基站以及採用其他技術體制的無線電通信系統基站等)。
本辦法所稱的運營單位,是指依法獲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獲準在本市建設移動通信網路,並向社會公眾提供移動語音、數據、圖像業務和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基站(以下簡稱基站)的設定、使用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基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和建設、城管、環保、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站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基站布局與選址,應當根據無線電通信發展規劃和服務的需要,科學合理確定無線電覆蓋範圍,遵守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規定,符合景區、保護區管理的要求。
新建基站在居住區選址的,應當優先考慮設定在非居住建築物上,或儘量採用微蜂窩(PHS基站除外)、室內分布系統。在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區內,基站設定應滿足城市市容景觀的整體要求,儘可能偽裝化設計,逐步實現基站設定景觀化。
第六條 基站站址資源共享,禁止任何一個運營單位與基站站址所在建築物、構築物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簽訂基站設定使用的排他性協定。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以下簡稱《電台執照》)為基站設定、使用的合法憑證。經營者應到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提出基站設定使用申請,依法辦理基站設定審批手續,領取《電台執照》。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使用基站。
第八條 正式受理基站設定使用申請後,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應及時組織對基站的選址、相關技術資料和指標等進行技術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電台執照》;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基站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的有關規定和通信設施建設有關規範進行施工,不得危及相關建築的安全。
第十條 基站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避免對已經設定使用的其他無線電通信系統造成有害干擾。
第十一條 基站投入運行後,應當確保基站周圍環境中的電磁輻射水平符合國家規定。設定在居民區的基站,應當對電磁輻射水平進行測試和分析。
第十二條 基站《電台執照》的有效期為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批准設台起三年。有效期屆滿,運營單位仍需使用基站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辦理續用手續。逾期未辦者,視為放棄使用權。
第十三條 對依法設定的基站,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應當保護其免受干擾,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可能產生干擾或已經產生干擾的情況下,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遷投入運行的基站設施。特殊情況必須拆遷的,應徵得相關運營單位同意,待運營單位對受基站遷移影響的通信業務作出妥善處理並確定遷移方案後,再實施基站遷移。提出拆遷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拆遷所需費用,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拆遷基站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拆遷基站應按新設定基站重新辦理設定使用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運營單位依法從事基站的設定和維護。
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不得危及基站設施,妨礙移動通信網路暢通;特殊情況可能危及基站設施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運營單位,並由從事該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繳納無線電管理費。
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更換基站發射設備或變更己設基站站址、頻率、發射功率、天線高度等核定項目的技術特性之前,應當向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提出申請,辦理執照變更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基站上述核定項目的技術特性。撤銷、停止使用基站,應當向市政府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撤銷、停止使用基站,運營單位應負責撤除廢棄的設備設施。
第十八條 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信息技術設備及其他非無線電設備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對正常使用的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由非無線電設備所有者或使用者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條 對違反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基站管理規定的,由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根據法定職責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無線電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四川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攀枝花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