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上海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上海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推進本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
  • 通過時間:2023年1月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5號
《上海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月9日市政府第1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3年1月19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和推進本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保障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推動經濟、生活、治理全面數位化轉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保護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於相關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信息基礎設施,包括為社會公眾提供通信服務、廣播電視服務以及數據感知、傳輸、存儲和運算等信息服務(以下統稱通信和信息服務)的設備、線路和其他配套設施。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編制信息基礎設施名錄,並適時更新。
第三條(基本原則和要求)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集約建設、資源共享、規範管理的原則。
本市依法保護信息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基礎設施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解決涉及信息基礎設施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協調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的協調推進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廣播電視部門分別負責通信、廣播電視領域信息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水務(海洋)、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基礎設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主體責任)
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承擔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保護主體責任,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和信息服務。
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根據經濟建設和民眾生活需要,逐步建設完善信息基礎設施,改善網路條件,提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質量。
第七條(宣傳教育)
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科技、教育等部門組織開展信息基礎設施科普活動,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提高社會公眾保護信息基礎設施的自覺性。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新聞網站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長三角合作)
本市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信息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共同構建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推動設施互聯互通,加強設施保護的會商和信息共享,完善應急聯動、執法協助等工作機制,為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第九條(發展規劃)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相關規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組織編制本市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並按照相關要求發布實施。
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應當體現信息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統籌各類信息基礎設施合理布局與協調發展。
第十條(專項規劃)
本市信息基礎設施相關領域的專項規劃,由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的要求,統籌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空間利用需求,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信息基礎設施有關內容納入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建設和設定的總體要求)
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設定應當符合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等手續。
在同等條件下,信息基礎設施應當優先利用公共建築物或者道路綜合桿、路燈桿、高架道路、龍門架、道路指示牌、公交候車亭、公用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定。
第十二條(共建共享)
本市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協調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需要新建信息基礎設施的,在技術可行、安全可控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共享利用已經建成的信息基礎設施;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共建。
第十三條(配套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和相關標準,配套設定機房、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並保障用電等的需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並根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的指導,落實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要求。
配套信息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要求開展驗收。
配套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預算。
第十四條(數據中心規範發展)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通信管理等部門統籌推動數據中心建設和改造升級,引導邊緣計算資源池節點與變電站等設施協同建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技術先進、綠色低碳、算力規模與數字經濟成長相適應的新型數據中心發展格局。
鼓勵數據中心參與算力調度,提高閒置算力使用效率,提升數據中心整體利用率。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對數據中心進行節能監察。
第十五條(物聯感知設施發展)
本市推進公共領域物聯感知設施建設,構建感知網路,提升工業、農業、商貿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領域的數位化水平。
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統籌推進道路基礎設施的信息化、智慧型化和標準化建設,引導企業合理布局物聯感知設施,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等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資源開放)
需要在下列場所設定信息基礎設施的,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開放其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等資源,並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
(二)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道路、鐵路、橋樑、隧道、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基礎設施;
(三)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醫院、展館、旅遊景區和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
第十七條(信號覆蓋與平等接入)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要求設定信息基礎設施,實現住宅小區、商務樓宇等建築室內、室外公共區域、電梯、樓梯、地下空間等的信號覆蓋。
住宅小區、商務樓宇等的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收取除房屋租金、電費等規定費用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費用。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簽訂排他性協定等方式限制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提供服務或者使用項目配套的通信設施。
第十八條(設施維護)
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制定維護管理制度,針對設施屬性,明確維護的頻次、方法、責任人員,並做好維護記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共建共享的信息基礎設施應當共同維護或者共同委託第三方統一維護,確保各設施正常運行。
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關信息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要求,並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事先告知)
實施下列可能影響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施工單位或者相關企業應當事先書面告知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並協商採取相應的技術防範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二)鋪設或者拆除電力線路、電氣管道、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廣播電視傳輸線路、通信管線以及設定干擾性設備;
(三)生產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其他可能影響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協定拆除和遷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依法建成的信息基礎設施。
因征地拆遷等原因確需拆除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與設施的所有人或者運營者簽訂拆除或者遷建協定,並根據實際需求設定替代設施,確保通信和信息服務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條(設施終止使用後的拆除)
信息基礎設施終止使用的,設施的所有人應當及時拆除;未及時拆除的,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責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二條(安全保護)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建立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聯防工作機制,保證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網路暢通。
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設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對設施進行經常性巡查、維護和管理。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對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安全保護工作提供指導。
第二十三條(警示標識)
本市信息基礎設施採用統一制式的警示標識。信息基礎設施警示標識由市經濟信息化部門統一設計。
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在信息基礎設施上設定警示標識,並確保警示標識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塗改或者擅自挪動警示標識。
第二十四條(禁止行為)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侵占、盜竊、破壞、損毀信息基礎設施;
(二)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管線保護範圍內堆土、鑽探、挖溝;
(三)在設有水底光纜、海底光纜標識的禁區內從事拋錨、拖網、挖沙、爆破以及其他危及信息通信線路安全的作業;
(四)在信息基礎設施或者其附近設定可能嚴重影響信息基礎設施及其有關信號傳輸的強電磁裝置、信號干擾裝置等干擾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應急處置)
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相關信息基礎設施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參與事故的調查與評估。
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按照本市處置信息基礎設施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引起通信和信息服務中斷的,相關運營者應當儘快搶修。
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保障工作體系,確保應急處置所需的通信和信息服務暢通。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基礎設施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保護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實現監督檢查信息共享。
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發現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進行約談。
第二十七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平等接入要求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拒絕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的,由通信管理、房屋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對相關單位、責任人進行告誡談話,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警示標識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損壞、塗改或者擅自挪動信息基礎設施警示標識的,由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修正並重新公布的《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對標城市數位化轉型和上海市科創中心建設需求,著眼構建“高速泛在、天地一體、雲網融合、智慧型敏捷、綠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慧型化綜合性數字底座,自2019年起,上海市經信委即啟動對信息基礎設施立法可行性的評估論證和研究,在多輪次企業調研,並徵求相關部門、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市司法局形成了本市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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