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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上海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貼息管理指導意見(2024年版)》的通知
滬發改規範〔2024〕3 號
各有關部門,各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銀行及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進一步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行動方案(2023-2026年)》(滬府〔2023〕51號),鼓勵社會資本有序加大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我們在2020年版本基礎上,修訂形成了《上海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貼息管理指導意見(2024年版)》,已經市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
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理委員會
2024年2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貫徹落實《上海市進一步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行動方案(2023-2026年)》,進一步放大財政資金槓桿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加大投入,滾動推進實施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二條(優惠利率信貸專項支持方向)
鼓勵合作銀行建立上海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優惠利率信貸資金,總規模達到1000億元以上,重點支持以下領域:
1.網路基礎設施(新網路):5G網路、光纖寬頻接入網路、IP網路、網際網路骨幹直聯點、新型網際網路交換中心、衛星通信網、遙感衛星系統、工業網際網路等為代表的網路基礎設施。
2.算力基礎設施(新算力):算力網、通用算力設施、智慧型算力設施、高性能算力設施、邊緣算力設施、算力調度平台等為代表的算力基礎設施。
3.數據基礎設施(新數據):區塊鏈基礎設施、大數據分析處理平台、數據流通平台、數據交易平台、多雲管理平台、數字孿生平台、元宇宙套用平台、數據空間基礎設施等為代表的數據基礎設施。
4.創新基礎設施(新設施):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科教基礎設施、科技基礎支撐設施、交叉研究平台、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平台、產業技術工程化平台、新型共性技術平台、技術標準設施、檢驗檢測設施等為代表的創新基礎設施。
5.終端基礎設施(新終端):物聯感知網、智慧型網聯汽車路側設施、智慧道路、車聯網、智慧港口、智慧機場、智慧物流、末端配送設施、智慧商圈、無人便利店、自動售賣終端、智慧工廠、智慧型生產線、智慧風電、分散式能源站、智慧光伏、充電樁、充換電櫃、智慧學校、智慧醫院、智慧體育設施、智慧文化場館設施、智慧景區設施等為代表的終端基礎設施。
第三條(貼息支持範圍)
在合作銀行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上海市相關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重點對以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為主、能形成顯著規模和經濟社會影響力的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進行貼息支持。同時將對相關產業鏈帶動作用明顯的數據中心建設項目納入貼息範圍。原則上對購買土地或房屋建設項目,以流動資金貸款為主的項目,以及已享受有關政府資金其他貼息的項目,不享受本貼息支持。
1.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支持除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張江科學城、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以外的新型基礎設施項目和工程包,以上項目總投資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
2.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張江科學城、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專項資金擇優支持本區域內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總投資規模低於5000萬元的項目,鼓勵各區出台本區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條(合作銀行選擇)
合作銀行負責組織受理信貸項目,開展獨立審貸和信貸風險控制,對項目進行貸款和日常監管。合作銀行主要條件如下:
1.提供專門優惠利率。在符合有關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優惠貸款利率應在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基礎上予以一定優惠:3年(含)以下為一年期LPR減40個基點以上,3年至5年(含)為一年期LPR減10個基點以上,5年以上為五年期LPR減70個基點以上。
2.具備相應信貸規模。合作銀行原則上應為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金融機構、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以及其他持續在滬經營、綜合貢獻度較大的商業銀行;其中,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在滬對公信貸餘額不低於1000億元。
3.設立快速審貸通道。設立不少於200億元的“新基建”信貸資金,並設定快速審批通道優先安排審批,一般在4周內完成貸款審批工作。
4.建立專門服務力量。具備較好信貸服務能力,並針對“新基建”建立專門信貸制度和團隊。
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戰新辦”)會同相關單位,以優惠性、穩定性、便利性、競爭性為原則,按照上述條件擇優選擇合作銀行;市戰新辦對上一年審貸和放款等情況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合作銀行名單;其他有關銀行滿足上述要求,可及時申請納入合作銀行名單;貸款貼息期間,若LPR出現重大調整,由市戰新辦會同相關單位視情況調整優惠利率及貼息標準。
第二章 貼息規則
第五條(貼息方式)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項目單位必須憑提供貸款的合作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按季度通過合作銀行向相關資金管理單位申請貼息。貼息資金按本意見第三條由相關資金分別統籌安排。
合作銀行的優惠利率貸款原則上為人民幣貸款,僅限於項目貸款,不包含流動資金貸款。
第六條(貼息標準)
當合作銀行優惠利率高於2%(含)時,資金管理單位在合作銀行優惠利率基礎上提供不高於1.5個百分點的利息補貼,降低企事業單位貸款成本;其中,符合國家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的貸款對象,或者項目類型屬於具有較強示範作用的“新終端”項目,或者投資區域位於五個新城、南北轉型區域內的項目利息補貼為1.5個百分點,其餘項目利息補貼為1個百分點。
當合作銀行優惠利率低於2%時,利息補貼不高於優惠利率的50%,且合作銀行優惠利率減去貼息後的實際利率不低於1%。
相關資金管理單位不承擔除貼息以外的任何信貸風險。
第七條(貼息期限)
原則上按項目建設期限進行貼息,貸款投放日不晚於2026年12月底,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別重大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可適當延長貼息期限。市戰新辦會同資金管理單位根據貼息執行情況和成效,研究滾動實施政策。
以下項目不予貼息:材料弄虛作假;未辦理有關開工手續或不具備開工條件;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借款利息;已辦理竣工結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貸款;在貼息範圍內未按契約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
第八條(申報)
符合本意見規定貼息範圍的項目,由項目單位申報貼息。項目單位按要求填制新型基礎設施項目貼息申請表,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並附項目備案或批覆檔案、借款契約、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利息單等材料。由合作銀行匯總審核後,按相關資金管理程式集中上報有關部門。
本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工作機制相關單位,可通過市戰新辦或資金管理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作銀行提供相關企事業和項目信息,合作銀行也可自行向市戰新辦或資金管理單位推薦相關項目。
第九條(評估和審核)
1.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由合作銀行將初步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報市戰新辦。市戰新辦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貼息材料進行評估和審核,確定擬支持項目,按項目逐個核定貼息資金規模上限,經市戰新辦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審批。
2.其他專項資金
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張江科學城、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等專項資金,按相關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審核。
第十條(撥付)
資金管理單位按有關程式批覆或下達資金計畫,由對口財政部門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項目單位。資金管理單位可委託第三方管理機構開展貼息核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貼息實施及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財務處理)
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在建項目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竣工項目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
第十二條(專款專用)
優惠利率貸款和財政貼息資金必須保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於與項目無關的其他用途和用於套利等行為。貼息資金定期打入項目單位在合作銀行的指定賬戶,由合作銀行進行日常監管。
第十三條(評估和管理費用)
資金管理單位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項目評估、績效評價、日常管理等費用按有關規定在部門預算中列支。
第十四條(調整和中止)
合作銀行會同項目單位應當定期向資金管理單位報告項目建設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重大事項。在貼息貸款期限內,項目不能按計畫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合作銀行會同項目單位應及時向資金管理單位報告,及時提出調整、中止或撤銷建議,按有關流程報批。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
合作銀行應定期將貸款和貼息執行情況報市戰新辦,每年底向市戰新辦提交年度情況總結,作為考核合作銀行的重要依據。
項目單位可自行擇優選擇合作銀行,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合作銀行之間應當保持相互溝通協作,避免惡意競爭和重複申報、多頭申報。
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貼息申請材料,對弄虛作假或違法違規的項目,資金管理單位有權終止或收回該項目貼息資金,並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協調服務和會商機制)
依託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工作機制,市戰新辦定期向合作銀行提供本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和工程清單,各牽頭單位確定聯絡員保持與合作銀行日常溝通聯繫。
各資金管理單位會同市戰新辦對擬支持項目進行定期會商,避免項目重複支持,並及時將有關項目信息納入市級支持資金信息平台。市戰新辦加強組織協調,推動項目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實施期限)
本意見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有關單位可按需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
內容解讀
其中提到,鼓勵合作銀行建立上海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優惠利率信貸資金,總規模達到1000億元以上,重點支持以下領域:1.網路基礎設施(新網路):5G網路、光纖寬頻接入網路、IP網路、網際網路骨幹直聯點、新型網際網路交換中心、衛星通信網、遙感衛星系統、工業網際網路等為代表的網路基礎設施。
2.算力基礎設施(新算力):算力網、通用算力設施、智慧型算力設施、高性能算力設施、邊緣算力設施、算力調度平台等為代表的算力基礎設施。
3.數據基礎設施(新數據):區塊鏈基礎設施、大數據分析處理平台、數據流通平台、數據交易平台、多雲管理平台、數字孿生平台、元宇宙套用平台、數據空間基礎設施等為代表的數據基礎設施。
4.創新基礎設施(新設施):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科教基礎設施、科技基礎支撐設施、交叉研究平台、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平台、產業技術工程化平台、新型共性技術平台、技術標準設施、檢驗檢測設施等為代表的創新基礎設施。
5.終端基礎設施(新終端):物聯感知網、智慧型網聯汽車路側設施、智慧道路、車聯網、智慧港口、智慧機場、智慧物流、末端配送設施、智慧商圈、無人便利店、自動售賣終端、智慧工廠、智慧型生產線、智慧風電、分散式能源站、智慧光伏、充電樁、充換電櫃、智慧學校、智慧醫院、智慧體育設施、智慧文化場館設施、智慧景區設施等為代表的終端基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