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第一,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是親密戰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其執政的
實質是代表工人階級及廣大人民掌握
人民民主專政的
國家政權。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具有法律規定的
參政權。其參政的基本點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
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第三,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第四,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活動準則。
多黨合作的重要機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
政協”或“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
形式。
人民政協的性質決定了它與國家機關的
職能是不同的。人民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
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職能
憲法規定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
工人、
農民和
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
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
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
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
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參政黨
中國的民主黨派是指那些成立於
1949年之前、致力於在中國實現資產階級共和國,同時在中國共產黨推翻國民黨統治的過程中明確支持中國共產黨、承認中國共產黨領導權、反對
中國國民黨(的反動派),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能夠存在下去的
政黨。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簡稱
民革,正式成立於1948年1月1日,當時的主要成員是國民黨內的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政治主張是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實現
中國的獨立、民主與和平。
1988年11月經過修改的民革章程規定:民革在現階段的政治綱領是在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指引下,領導全體黨員,團結國內外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而奮鬥。
目前民革成員主要來自四個方面:同中國國民黨有關係的人士、同
台灣各界有關係的人士、致力於祖國統一事業的人士以及其它有關人士,並著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人士和中高級知識分子。
中國民主同盟
民盟現有成員15.7萬餘人,其中高教界占24.8%,普教界占35.3%,文化藝術界占5.7%,科學技術界占11.2%,醫衛界占7.7%。省級組織30個,市、縣級組織384個。盟員中有近1.4萬人擔任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有近400人擔任縣處級以上政府部門的領導工作,還有一些人擔任特約檢察員、特約監察員、特約審計員、教育督導員。
中國民主建國會
簡稱
民建,成立於1945年12月16日。當時的政治主張是:保障公民的基本
政治權利和
人權,保護和發展民族工商業,反對國民黨的獨裁統治。
目前的章程規定: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四項基本
原則,執行中國共產黨制定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方針,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自我教育的傳統;堅持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把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民建的實際相結合;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方針。現有成員中大多數為經濟界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
民建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
直轄市和大中城市都建立了組織,現有成員約9萬人,大多數為經濟界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
中國民主促進會
簡稱
民進。成立於1945年12月30日。當時由主要從事文教出版工作的人士和
上海工商界愛國民主人士組成,政治主張是推進中國
民主政治,改革
政權,國民黨還政於民,建立
聯合政府,實行
憲政。
1988年通過的《
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規定:民進的
宗旨是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為指導,促進和完善
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提高
中華民族素質,發展社會生產力,為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文明、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
民進目前主要由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及科技等工作的有代表性的知識分子組成。截止2004年底會員總數為9.4萬人。
中國農工民主黨
簡稱
農工黨,成立於1930年8月。主要的政治主張是反對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
目前農工民主黨的章程規定:堅定不移地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學習
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學習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實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黨員及其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的權益。
目前農工民主黨的成員主要是大中城市中的醫藥衛生界的高中級知識分子。
中國致公黨
目前致公黨的章程規定:致公黨以歸僑僑眷中的中上層人士為主組成;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協助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維護黨員和所聯繫的歸僑僑眷的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學習馬列主義、
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實行民主集中制。
九三學社
九三學社正式成立於1946年5月,當時的政治主張是繼承民主與科學傳統,反對內戰,實行民主政治。
目前
九三學社章程的規定:九三學社的
組織發展以大中城市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科技界及
高等教育、醫藥衛生等方面的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以鄧小平理論武裝思想,指導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維護社員的權益。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簡稱台盟,於1947年11月12日在
香港成立。當時台盟是在台灣省外建立和存在的、謀求台灣擺脫國民黨統治、實行民主政治和
地方自治的政治組織。1949年3月台盟總部從香港內遷至
北京。
目前台盟的政治綱領是: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
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團結廣大盟員和所聯繫的台灣同胞,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為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
法制,為實現“
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祖國而奮鬥。
目前台盟的成員主要是居住在
中國大陸大中城市的、處於社會中上層的、有一定代表性的
台灣省籍人士。
多黨合作的主要形式
參政議政
即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各民主黨派成員參與國家重大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參與國家重大政治問題和
國家機構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就具體事物進行的協商主要採用以下一些形式:
(1)民主協商會 中共中央主要
領導人邀請各民主黨派主要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開會,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就將要提出的重大政策、方針與民主黨派人士協商,聽取他們的意見。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2)高層談心會 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根據自己的需要,不定期地邀請各民主黨派主要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舉行小範圍的談心,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交換意見和想法。
(3)雙月座談會 由中共中央主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參加,通報或交流重要
情況,傳達重要檔案,聽取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議或討論某些專題。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但重大事件隨時通報。
(4)書面建議或約談 各民主黨派領導人和無黨派人士可以隨時就國家大政方針和具體的重大問題向中共中央提出書面建議,或約請中共中央負責人交談。
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是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框架下,由民主黨派對中國共產黨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
監督的主要形式是:在
政協會議上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民主黨派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國家政治、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具有民主黨派成員身份的人大代表、
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檢查實行監督;民主黨派的成員通過應聘擔任政府的特約監察員、檢察員、審計員和教育督導員來發揮監督作用等。
民主黨派成員在國家機關任職
各個民主黨派一般均有少數成員被中國共產黨舉薦擔任各級政府和
司法機關的領導職務。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性質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
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
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職能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1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和形式
主要內容包括:國家在
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
政府工作報告,國家財政預算,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項,國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領導人人選,國家省級
行政區劃的變動,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針政策,關於統一祖國的重要方針政策,民眾生活的重大問題,各黨派之間的共同性事務,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
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
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地方各級
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種活動等。
2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憲法與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中共中央與國家
領導機關制定的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為政清廉等方面情況,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和
個人遵守政協章程和執行政協決議的情況。
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或主席會議向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有關
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種活動等。
3參政議政的主要內容
包括選擇
人民民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
組織調查和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通過多種形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獻計獻策等。
組織原則
凡贊成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政協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
個人經政協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
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
上級地方委員會對
下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
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決議,下級地方委員會對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決議,有遵守和履行的
義務。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通過政協的各種會議、組織和活動,參加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
權利。
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的
議案,應分別經全體委員或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
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政協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政協的資格。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在每屆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由本屆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全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秘書長一人,並設立常務委員會主持
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
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
地方,均設立人民政協組織。
目前各級地方委員會3000多個,委員50餘萬人。
人民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各級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成、產生辦法、職責、主要工作機構的設定等,與全國委員會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