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內容介紹,總綱,第一章 社 員,第二章 組織制度,第三章 中央組織,第四章 地方組織,第五章 基層組織,第六章 社的幹部,第七章 內部監督機構,第八章 附 則,
章程
內容介紹
總綱
九三學社是以科學技術界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政黨,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九三學社與五四運動有著深厚淵源。本社創始人積極參加五四運動,深受五四運動影響。抗日戰爭後期,一批文化教育、自然科學學者繼承並發揚五四運動反帝反封建的愛國精神,以民主、科學為宗旨,在中國共產黨支持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感召下,於重慶發起民主科學座談會,自然科學座談會的學者也陸續參加進來。為紀念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偉大勝利,1945年9月3日,民主科學座談會召開擴大會議,並更名為九三座談會。1946年5月4日,改建為九三學社。國共和談和舊政協期間,本社支持中國共產黨的主張,反對內戰,反對獨裁。解放戰爭期間,本社嚴正聲明不承認國民黨包辦的“國民大會”,贊成中國共產黨各項主張,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積極參加反對國民黨獨裁統治的民主運動,為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而鬥爭。隨後,本社公開回響中國共產黨召開新政協、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宣告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積極貢獻。新中國成立後,本社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政協章程總綱為政治綱領,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中重大問題的協商,組織社員參加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運動,走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道路,為鞏固新生人民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推進社會主義建設,特別是發展科學技術、高等教育和醫藥衛生等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進一步明確了本社性質、地位和使命。本社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認真履行參政黨職能,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作出了顯著成績,發展成為一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定團結的重要力量。
本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享有憲法範圍內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本社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相互尊重、友好共處,維護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不斷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政黨關係。
本社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和文化,為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
本社弘揚愛國、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愛國、民主、科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題中之義,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是九三學社的創建緣起、特色鮮明的文化傳承和精神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秉持愛國、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就是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技人才比較集中的特點和優勢,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水平作出貢獻。
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舉旗定向、運籌帷幄,統攬偉大鬥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本社的基本任務是,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按照“兩個階段”戰略安排,團結全體社員和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為實現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貢獻力量。
本社參政的主要內容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本社的基本職能是,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應當圍繞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其他問題,深入調查研究,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社情民意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民主監督應當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基礎上,對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重要方針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執行情況,中共黨委依法執政及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況,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政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就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事務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過程中,通過會議、約談、書面等形式進行政治協商,促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本社在生態環境、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治理、扶貧濟困等領域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服務,協調社會關係、促進社會發展與和諧穩定。
本社堅決反對任何分裂國家的言行,努力開展海外聯絡工作,促進祖國完全統一。
本社努力推進與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國際交流,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本社積極反映社員的意見建議,維護社員合法權益,鼓勵社員在本職崗位建功立業。
本社自身建設的目標是,建設思想上堅定、履職上堅實、組織上堅強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自身建設的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堅持一致性與多樣性相統一、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自身建設的內容是,以思想建設為核心,深化政治交接,不斷提高社員政治素質,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維護習近平同志核心地位,夯實多黨合作共同思想政治基礎;以組織建設為基礎,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人才強社戰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機關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增強組織活力和凝聚力;以作風建設為抓手,艱苦奮鬥、謙虛謹慎、發揚民主、求真務實,秉持科學理性,勇於使命擔當;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各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肩負起歷史賦予的光榮使命。
第一章 社 員
第一條從事科學技術工作以及高等教育、醫藥衛生等方面的高、中級知識分子,贊成並願意遵守社的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社。
第二條發展社員,應當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由申請人向社組織遞交入社申請書,社組織經過聯繫培養、考察後,由兩名社員介紹,填寫入社登記表,經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組織批准,並由省級組織備案。社齡自批准之日起算。
必要時,中央和省級組織可以直接發展社員。
第三條社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繼承和發揚社的優良傳統。
(三)遵守社的章程,執行社的決議和決定,參加基層組織生活和社的活動,接受社的監督,交納社費。
(四)努力學習,做好本職工作,為國家建設積極貢獻力量。
第四條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社組織活動。
(三)對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級領導機構提出建議和批評,對社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
(四)在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侵害時,要求社組織給予關心和幫助。
第五條社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社的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社組織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社員違反社的章程,按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社的紀律處分有四種:警告、嚴重警告、留社察看、開除社籍。
留社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社員在留社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社員的紀律處分,須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通過,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組織批准。對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對地方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報上一級組織批准。開除社籍,須經省級組織批准,報中央備案。
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第七條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組織批准終止其社籍,並報省級組織備案。
第八條社員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組織活動,且連續三年不交納社費,經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基層組織討論通過,經省級組織批准,終止其社籍。
第九條社員工作地、生活地變動時,應當按規定辦理社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本社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社各個組織和全體社員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第十一條本社組織分為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
社內實行分級領導。上級組織應當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社員意見,下級組織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組織決議和決定,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匯報工作。
第十二條本社各級組織的領導機構,是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各級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各級委員會對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各級常務委員會對同級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組織可以對下級組織的領導機構成員進行屆中調整。領導機構成員進行屆中調整須經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擴大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經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可以召開代表會議或全體委員擴大會議,討論決定須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中央和地方組織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作為同級常務委員會和主席(主委)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本社組織發展堅持以大、中城市為主,以科學技術界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的原則;堅持注重質量、保持特色、組織發展與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六條中央和地方組織的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定機構和崗位,明確部門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加強人員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社的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上級組織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違反社的章程,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檢查、改組領導機構的處分。
對地方組織的處分,須由上一級組織提出意見,逐級上報中央批准。
對基層組織的處分,須由上一級組織提出意見,逐級上報省級組織批准。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十九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
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的規模及代表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條全國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並決定社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全國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調整。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全社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社的重大問題。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
(五)決定中央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六)決定召開全國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中央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同時是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條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
第二十五條中央常務委員會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全社工作。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議召集並主持,每季度舉行一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二)召集並主持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討論並決定本社工作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並決定中央工作部門、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機構設定,任免秘書長和上述機構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中央主席會議,在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員會主席、專職副主席組成中央主席辦公會議,主持日常工作。
主席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託一位副主席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七條每屆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及其領導成員,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日常工作,至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及其領導成員為止。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八條本社地方組織一般分設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區)兩級。
地方組織的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經上級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組織代表大會的規模及代表產生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由主委會議決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地方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同級委員會的工作。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委員會由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提名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醞釀協商,並報上級組織審批。
地方委員會因故不能選舉產生時,由上級組織指定適當人選組成臨時領導機構。
籌建地方組織,領導成員由上級組織指定。
新建、改建、撤併地方組織,應當報中央批准。
第三十一條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地方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調整。
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主委會議召集。
第三十二條地方委員會在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區社的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上級組織和同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常務委員會或主委會議、同級內部監督機構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地區社的重要工作。
(四)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條件的地方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組成同級常務委員會。
(五)決定同級內部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第三十三條地方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委會議,主持本級組織工作。主委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員委託一位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是本級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職時,由本級常務委員會決定一位副主任委員負責全面工作。未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由主委會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地方委員會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
第三十五條地方常務委員會在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地方委員會職權,領導本地區社的工作;討論決定地方組織工作部門、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機構的設定及秘書長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未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由主委會議行使常務委員會相應職權。
第三十六條每屆地方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地方領導機構及其領導成員,在下屆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日常工作,至下屆地方委員會產生新的地方領導機構及其領導成員為止。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七條本社基層組織包括:直屬小組、支社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基層組織領導成員每屆任期五年。
在同一單位、系統或行政區域,社員三人以上的,可以設立直屬小組;社員七人以上的,可以設立支社委員會;三個支社委員會以上的,可以設立基層委員會。
基層組織的新建、改建、撤併,應當報上級組織批准。
第三十八條直屬小組設組長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組長一人;支社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均由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基層組織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根據上級組織決議、決定和形勢發展需要,結合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實際開展工作。
(二)組織社員學習有關方針政策及社章社史,提高綜合素質。
(三)鼓勵社員做好本職工作,圍繞國家大政方針和當地重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四)關心社員工作、學習和生活,協調關係,加強團結,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人才。
(五)做好社員發展工作,認真開展組織生活。
(六)及時收繳社費。
第六章 社的幹部
第四十條民主推薦培養選拔幹部,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政治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民眾認同的優秀幹部,努力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
第四十一條社的領導幹部應當模範遵守社的章程,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履行職能所必需的政治理論水平和運用正確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熱愛社組織,有較強事業心、責任意識和進取奉獻精神。
(三)良好的品德修養,謙虛謹慎,不驕不躁,團結同志。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顧全大局,作風民主,公道正派。
(五)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各項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條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組織的領導幹部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
(一)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二)在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貢獻突出並具有代表性、良好社會形象和知名度。
(三)在社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在社員和所聯繫民眾中有較高威信,能夠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四)一年以上社齡。
第四十三條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同一職務可以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七章 內部監督機構
第四十四條內部監督是本社對組織、社員遵守社的章程、履行社的職責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內部監督的重點是社的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領導機構成員、各級機關的九三學社公職人員。
第四十六條中央和省級組織設立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委員會領導下工作,指導下一級內部監督機構工作。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組織可以設立內部監督機構。
第四十七條中央監督委員會組成人選由中央主席會議提出,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省級監督委員會組成人選由省級主委會議提出,省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中央和省級監督委員會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解釋權屬於中央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