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準留養案

不準留養案,發生於186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準留養案
  • 發生時間:1866年
  • 涉及人物:李長勝
  • 發生時期:同治五年
案件記載
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直隸李長勝因扎死王汶會,依斗殺律被判絞監候。當年秋審,刑部會同九卿會審判應棵備此案為緩決案,同時聲明該犯雖母老丁單,因是兵丁斃命,題明不準留養。後該督咨文聲稱:李長勝犯事是在他告假途中發生的,且僅因買梨發生糾紛引起爭吵,他是在被王汶會等追毆受傷後才用刀回扎刺死王的,他的行為本屬一般鬥毆致死,並非尋常兵丁恃強鬧事。且李犯母親張氏現享采年已七十九府祖奔斷,其長子李太凝熱祝主已在高唐州出兵陣亡,家裡只剩李犯一人。如果照例擬絞監候,讓老人煢獨一人無所依未免可憐。於是,再咨文請刑部覆核。刑部認為:死罪留養之例本是朝廷法外施恩,準予留養者必是那些情節較輕的。現危贈陵李犯作為兵丁用金刀鐵器致王死命同時重傷王弟,且事情的發生也整院遷是因李犯向王弟買梨少付錢引起,李犯仗恃起釁,氣勢洶洶,不能以李犯當時告假為由辯解,仍組祝櫃應按當年秋審決定判處死刑,不準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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