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王氏呈請留養案

樊王氏呈請留養案,發生於182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樊王氏呈請留養案
  • 發生時間:1821年
  • 發生時期:道光六年
  • 涉及人物:樊王氏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六年(公元1821年)。樊王氏,浙江人,其子樊魁因與弟樊沅爭鬧,樊魁持刀嚇唬,誤砍傷其母樊王氏,依子毆母律擬斬決,後奉旨改為斬監候。後樊王氏呈稱,自己守寡已逾二十年,生有三子,第三子樊寶已過繼長坑采拜房為嗣,次子樊沅因不務正業,經呈送被發遣廣東,請求將樊魁照孤子留養愚定歸之例釋放。危和民罪浙江巡撫將此案報刑部,刑膠紋海部認為,犯罪存留養親之例,殃辯必須實是只此一子,且其孤子所犯罪情較輕,才予考慮是蒸紙甩請否可以留養。本案樊王氏生有三子,出繼之樊寶既可令其歸宗,發遣之樊沅遇恩赦亦可查詢其母子意思令其回籍,不能將其餘二子撇開不提,單將罪在“十惡”之子呈請留養。且樊魁所犯之罪與留養之例也不符合。判決後第二年即道光六年十二月,樊王氏赴刑部呈稱,自己守節二十餘年,三子已病故,次子樊沅業經呈送發遣,且系不孝之徒,釋回也屬無用,呈請將長子樊魁留養。刑部以樊魁已經秋審情實二次,改尋騙台為緩決,但例無明文,遂援引浙江省龔奴才成案,奏請道光皇帝批准,準其留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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