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玉諧呈請將其子翟小良留養案,發生於182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翟玉諧呈請將其子翟小良留養案
- 發生時間:1821年
- 發生時期:道光元年
- 涉及人物:翟小良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案犯翟小良因為人修牆,得錢後即買魚、酒,用刀破魚,欲為飲食,被其父翟玉諧看見,翟玉諧氣憤不過,揪住翟小良髮辮毆打。翟小良情急之下,急圖脫身,即用刀割辮,不期將翟玉諧手腕劃傷。律例無誤傷父母如何治罪愚定歸的規定,所以山東巡撫依照子毆父律判處翟小良斬立決,並將翟小良犯罪由於誤傷,並非有心乾犯,且翟玉諧以劃傷實出無心,他兄弟三人僅有翟小良一子,呈請留養的情況,一併上報刑部。刑部援引前此核復山西巡撫衡齡奏白鵬鶴誤傷其狼嘗霉母白王氏身死一案,在該案中白鵬鶴蒸紙催院誤斃其母,尚蒙恩由凌遲處死減為斬立決,本案中翟小良誤傷其父,並未致死,較白鵬鶴情更可矜,且其父兄弟三人共有一子,俱已年老,呈懇留一線以承三祧,只因例內並無作何處理的明文規定,放擔束所以又援引嘉慶十九年龔奴才誤傷其父龔加紅一案和嘉慶二十一年樊魁誤傷其母樊王氏一案,其中龔奴才、樊魁均經駝蘭婚格呈請準予留養的殃辯先例,奏請準予翟小良留養承祀。道光元年皇帝批准了刑部的奏請,將翟小挨享己良照留養例枷責發落,準其存留承祀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