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加紅呈請將其子龔奴才留養案

龔加紅呈請將其子龔奴才留養案,發生於道光六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龔加紅呈請將其子龔奴才留養案
  • 發生時期 :道光六年
  • 涉及人物:龔奴才
  • 涉及機構:刑部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六年(公元1821年)。龔加紅,浙江義烏縣人,與其子龔奴才之童養媳陳氏同寄居於常山縣,其子龔奴才在原籍義烏,陳氏在隨龔加紅寄居常山期間,與小和尚通姦,龔加紅知情縱容。後龔奴才將陳氏接回義烏成親,才問達慨挨習出姦情原委,無奈隱忍不發,只是禁止陳氏不許再回常山。後龔奴才出外幹活,陳氏又趨機返回常山探望小和尚,龔奴才查知,趕至常山,時已昏夜,龔加紅業已睡下,龔奴才斥罵陳氏,陳氏頂撞,龔奴才將陳氏按倒毆打,並順手取剪刀向陳氏戳去,陳氏閃避,恰巧龔加紅聞聲起來察看,走至陳氏愚定歸背後勸架,龔奴才收手不及,將龔加紅左肋戳傷,不久傷口平復永匪殼,因傷由誤戳,並非有心乾犯,依子毆父律判龔奴才斬立決,九卿義奏改為斬監候,秋審情實兩次均未執行死刑,刑部照例改為緩決,自嘉慶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止共經秋審緩決四次,後據龔加紅稱,其夫妻碑采灑俱年過七十,只生龔奴才一子,平時很孝順體貼,並沒有觸犯忤逆等情,蒸紙贈頌將其誤傷至今已經被押八年,家無次子,呈請留養。呈請書經浙江巡撫上交刑部,並附有縣、府蓋章嫌台多的保證書。刑部接案後認為,依定例“卑幼致傷期功尊長不準聲請留養,若所犯情節實可矜憫,準於疏內聲明,恭候欽定”,至於子傷父母,情輕改緩人犯並無準予留養之規定。但若嚴格依照律例辦事,本不準龔奴才留養。因此,刑部上奏皇帝可否就現行定例稍作變通準予龔奴才留養。道光元年十月初十日道光皇帝下詔,“念該犯父母俱年逾七十,家無次子,以該殃辯犯素非忤逆,傷由過誤,呈請留養,其請可憫,龔奴才著施恩準其留養”並特別規定“此系法外施仁,嗣後不得援以為例”,由此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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