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效之教令誣告案

唐效之教令誣告案,發生於182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效之教令誣告案
  • 發生時間:1826年
  • 發生時期:道光六年
  • 涉及人物:唐效之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應希訂案犯唐效之,河南人。族人唐仲述毆死其妻毛氏,畏罪,央求唐效之設法遮掩,許願事後酬謝。唐效之貪利,遂教令唐仲述以烙鐵燙屍,偽裝自縊症狀,並教其誣告妻兄毛奕鍖藉機搶奪。事發之後,河南巡撫判處唐效之流刑,並以唐效之親老丁單為由,擬準其留養。刑部江南司以唐效之貪利,主令烙屍裝縊並誣告他人,情節較重,駁令不準留養。刑部覆核此案時認為,對於殃辯誣告他人犯罪之誣告犯應否準予留養陵慨少,應視所誣之罪名情況區別對待。本案唐效之教令唐仲述誣告毛奕鍖糾眾抄搶,如果審問得實,毛奕鍖應依搶奪律擬徒;今審問純系虛誣,愚定歸狼籃匪對唐效之依誣告人徒罪加所誣罪三等擬以滿流之判決是恰蒸紙笑腿當的。只是毛奕鍖被誣之徒罪本不在不準留養之例,唐效之系反坐之犯,自應依前引例文,準其留養。且所誣並非謀故殺人、強盜等罪,案發即經驗明,被告毛奕鍖也未因此久淹獄底駝淋淚踏,既然訊明唐效之親老丁單,刑部認為江南司所擬不準其留養的判決是不恰當的,最後以批准唐效之存留養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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