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人存留養親案,發生於187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蒙人存留養親案
- 發生時間:1870年
- 涉及人物:巴噶扣
- 發生時期:同治八年
案件記載
同治八年(公元1870年),山東有蒙古人巴噶扣偷竊別人衣物銀兩,贓物達一百銀兩以上。照蒙古例該犯應流放到雲貴兩廣這些極遠的地連殼翻方去,但因巴犯繼母年已七十並且沒有別的可依靠之人,取結報清理藩院申請留養。按蒙古例凝熱拔辯,享采僅有那些偷竊蒙古四項牲畜本應發遣的人犯,且家有父母實系六十以上,符合親老丁單,且有族長和該管官印的,才能準閥拘再殃予留養,枷號四十,鞭一百。至於過繼之子,繼母年逾六十的,並無專門條文作出規定。理藩院因之詢咨刑部。刑部認為:查軍流遣犯訂紙謎獨子留養之例,象本案一樣,犯人身為人後,且嗣父母年老丁單,無後繼之人戀霉提的,例內應準其申請留養。今巴犯系因竊計贓,擬軍。蒙古例內既準申請留養,現人犯過繼為人後,嗣母年已七十,如果所組祝櫃繼之家確實無可另繼者,自可準予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