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真留養案,發生於道光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崔真留養案
- 發生地點:四川
- 發生時期 :道光四年
- 涉及人物:崔真
案件記載
案發生於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案犯崔真,四川人,因聽從父命,勒死犯奸之出嫁降服大功胞姊,依律被判斬立決,奉旨改為斬監候,後又由情實改為緩決。四川總督以崔真父母年逾七十,其兄現患癱病,已成殘疾,實家無次丁,可否比照“卑幼毆死本宗期功尊長矜憫”之例將崔真留養,上請刑部核示。刑部核查後認為,崔真聽從父命謀殺出嫁胞姊,與毆斃期功尊長稍有不同,而其情可矜憫,由斬決改為監候,由情實改為緩決的情況,則符合例重求所規定的拔棵驗聲請留養的條件。如果親老丁單屬實,自院立洪棄應準其留養。但查連元白四川省從前定案時卷宗內記載,崔真當時供認兄弟三人,現在四川總督又稱崔真本來兄弟二人,當時,只因轉抄時書記員將“二”字誤為“三”字,刑部認為其中難保有賄囑捏飾之事。同時刑部還援引以前成案,指出罪犯如有兄弟,除非其兄弟有雙目皆瞎或手足斷折實系已成篤疾,始準衡情辦理留養外腿設勸淚,概不準留養。崔真之兄崔有所患癱病,僅只殘疾,並未達到篤疾的程度,將來醫治,或可痊癒,狼促煉因此決定暫不準崔真留養,而將聲請駁回,並令四川省詳加查驗,究竟崔真弟兄幾人,有無捏飾,崔有現患癱病,能否痊癒,如確係已成篤疾,則再行戒海甩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