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吏詐賊不準留養案

書吏詐賊不準留養案,發生於同治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書吏詐賊不準留養案
  • 發生時期 :同治五年
  • 涉及機構:刑部
  • 涉及人物:趙犯
案件記主辯檔載
此案發生於同治五年(公元1866年)。直隸有刑書趙舉因索詐李奉祥淋槳備錢文入獄。據查,該犯共索詐贓銀八兩。直隸總督在審查此案時認為趙犯在索詐時並無恐嚇李某的情節,因此比照恐嚇索詐八兩至十兩滿徒例,作出以下判決:減一等,擬鞏仔埋杖八十,徒二年半,免刺。後又因趙犯親老丁單,行文刑部提請留養。院屑定霸刑部核審其情節後認為:趙犯的行為,已不屬於恐槳遙趨院嚇索詐,應是蠹役詐贓。所以,按蠹淚兆役詐贓六兩至十兩應作出如下判決:杖一百,徒三年,照循元臭例刺字,雖親老丁單不應準其留養。然而,該督並未遵循刑部意見辦案,而是認定刑部意見錯誤,於是再次咨文提請留養。刑部根據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六月初二日清例認定趙犯不準援例判決,而應按刑部判決立即決定服刑地,服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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