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發了《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市政府印發修訂後的《若干規定》,較大幅度提高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年老時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總體來看,《若干規定》實施情況良好,平穩有序,全市基本建立了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對於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保障計畫生育家庭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決策部署。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決定》,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並對計畫生育相關配套政策作了調整完善。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要求加大對計畫生育家庭扶助力度。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全面兩孩政策在本市全面落地。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後,國家要求調整完善與之相配套的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因此,根據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迫切需要修訂《若干規定》,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8日
  • 檔案編號:滬府發〔2016〕46號
  • 所屬地區:上海市
通知內容,規定內容,通知修訂,修訂全文,

通知內容

滬府發〔2016〕4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規定內容

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鼓勵公民實行計畫生育,保障公民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計畫生育獎勵假)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併連續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連續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三條(領取光榮證條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自願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領取《光榮證》。
第四條(換領、補領光榮證)
持有外省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符合本市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可以換領本市《光榮證》。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16周歲條件的限制。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可以補領。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領取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仍然有效的,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退回光榮證)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並且應當退回《光榮證》:
(一)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
(二)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光榮證》;
(三)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區、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效的《光榮證》,應當及時予以註銷。
第六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畫生育獎勵)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即原計畫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第八條(婚後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
2004年4月15日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再給予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即原計畫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第九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憑其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獨生子女死亡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死亡,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特別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榮證》;
2.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殘聯另行制訂,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本市戶籍農村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獎勵扶助金:
1.本市實施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之前本人為農業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
4.男年滿60周歲,或者女年滿55周歲;
5.1990年8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6.無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只有兩個女兒。
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另行制訂,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獎勵)
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在術後一周內不做重體力勞動。放置宮內節育器3個月、6個月、12個月時各隨訪一次,以後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絕育的,休息7天。
(四)輸卵管絕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於13周且行吸宮術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於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於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後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休息5天。
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併發症。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同時實行多項計畫生育手術的,多項手術假期累計。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規定條件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通知修訂

2022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通知。

修訂全文

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維護好計畫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併連續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連續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三條(育兒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3周歲之前, 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累計計算天數。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每年的育兒假從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計算。育兒假一般應當在每個周期年內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條(領取光榮證條件)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自願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第五條(換領、補領光榮證)
持有外省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符合本市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可以換領本市《光榮證》。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16周歲條件的限制。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可以補領。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領取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仍然有效的,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畫生育獎勵)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5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性年滿55周歲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5000元。
第八條(婚後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
2004年4月15日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性年滿55周歲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費10000元。
第九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金)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憑其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金)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死亡,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證)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給《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證》(以下簡稱《特別扶助證》):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榮證》;
(二)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
(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第十二條(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醫療幫扶)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獲得以下醫療方面的優先和幫扶:
(一)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管理服務
(二)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每年提供一次規定項目的免費體檢;
(三)在本市各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診時,享受相關就醫便利措施。
逐步推進實施本市計畫生育特別扶助對象在醫療機構門診、住院以及大病救治等方面的幫扶政策。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醫保、財政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援助服務)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獲得以下援助服務:
(一)緊急救援指導、信息諮詢、代叫服務、電話關懷等免費基本項目服務;
(二)定期巡訪;
(三)依法代辦入住養老機構、就醫陪護等事務;
(四)心理健康援助服務。
第十五條(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養老服務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獲得以下養老服務:
(一)優先上門評估,並在居家上門照護、社區日間照護等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中優先安排。對獨居老人,優先提供社區關愛服務並納入老齡部門獨居老人關愛服務。
(二)經評估後符合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條件的,發放補貼。
(三)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符合相關標準的,優先提供養老基本公共服務
(四)優先入住保基本養老機構。
(五)優先獲得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
第十六條(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其他幫扶)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獲得以下幫扶:
(一)住房有困難且符合住房保障相關準入條件的,及時納入住房保障;
(二)申請收養本市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進行收養評估、優先配對。
第十七條(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發放證)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市戶籍農村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給《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發放證》:
(一)本市實施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之前本人為農業戶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
(四)男性年滿60周歲,或者女性年滿55周歲;
(五)1990年8月1日以後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子女;
(六)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只有兩個女兒,或者生育、依法收養的子女已死亡現無子女。
第十八條(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持有《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發放證》的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不重複執行本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第十九條(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休假)
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在術後一周內不做重體力勞動。放置宮內節育器3個月、6個月、12個月時各隨訪一次,以後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絕育的,休息7天。
(四)輸卵管絕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於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於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於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後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休息5天。
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併發症。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同時實行多項計畫生育手術的,多項手術假期累計。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2021年5月31日至本規定實施之日期間,符合條件的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