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是結婚多年未生育或其他原因無子女的夫妻,通過縣以上公證處公證,依法收養子女的一種民事行為。中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了被收養人的條件:(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5條規定了送養人的條件:(1)孤兒的監護人;(2)社會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養子女
- 定義:結婚多年未生育或其他原因無子女的夫妻,通過縣以上公證處公證,依法收養子女的一種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