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國內收養是由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國內收養辦理指南
- 受理機構:民政局
辦理依據,辦事指南,申請條件,申請材料,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辦事指南
諮詢→授理審查(17個工作日)→核准(5個工作日)→制證發證
申請條件
1、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
(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30周歲。
2、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申請材料
1、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兒童
(一)收養申請書;
(二)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三)收養人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五)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六)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七)報紙公告。
2、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一)收養人
(1)收養申請書;(2)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3)收養人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 送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2)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3)與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4)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被收養人不受不滿14周歲限制)
3、收養繼子女
只須提交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4、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的子女
(一)收養人
(1)收養申請書;(2)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3)收養人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 送收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2)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3)與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4)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送養人有特殊困難或者被收養人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5、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收養人不受有無子女和只能收養1名的限制
(一)收養申請書;
(二)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
(三)收養人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五)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六)報紙公告。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提供孩子的各種原始材料。
6、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
(一)收養人(不受有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1)收養申請書;(2)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3)收養人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 送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
(1)、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2)、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3)、孤兒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4)、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書面意見。
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