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收養子女相關業務由民政局收養登記機構受理
基本介紹
- 項目名稱:中國公民在海南收養子女指南
- 辦理地點:各個市縣民政局
- 聯繫電話:65203040
- 服務機構:各市縣民政局收養登記機構
- 執法主體:省民政廳
- 辦理對象:公眾
- 投訴電話:65203333
- 收費標準:國內公民辦理收養登記收取登記費250元/件
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依據,辦理程式,
辦理條件
(一)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三)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條件中“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送養人條件中“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被收養人條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不受收養人條件、送養人條件中“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被收養人條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和收養1名的限制。
辦理材料
(一)送養人須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
2、被收養人戶籍證明;
3、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4、被收養人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相片1張。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其被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結婚證、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提交其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或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血親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屬殘疾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二)收養人為內地居民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配偶者還應出具結婚證;
2、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以及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證明。
(三)收養人為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收養人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以及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四)收養人為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收養人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以及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五)收養人為香港居民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2、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收養人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以及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六)收養人為澳門居民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2、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澳門社會工作局出具的《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
4、收養人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以及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七)收養人為台灣居民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收養人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以及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三)《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的規定》。
辦理程式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登記辦理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