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家庭(社會學概念)

特殊家庭(社會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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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由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所組成的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

概念解釋
由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所組成的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說文解字》釋“家”:“也,從宀”。清段玉裁注:“本義乃豕之也,引申藉以為人之”。家庭一詞是後起的,基本含義是指一家之內。
如南朝宋《後漢書·鄭均傳》:“常稱疾家庭,不應州郡辟召”。在羅馬,Famulus(家庭)的意思是一個家庭奴隸,而Familia則是指屬於一個人的全體奴隸。羅馬人用 Familia一詞表示父權支配著妻子、子女和一定數量奴隸的社會機體
。對家庭含義本質的認識是從近代才開始的。K.馬克思、F.恩格斯認為:“每日都在重新生產自己生命的人們開始生產另外一些人,即增殖。這就是夫妻之間的關係,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家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頁)。
奧地利心理學家S.弗洛伊德認為家庭是“肉體生活同社會機體生活之間的聯繫環節”。
美國社會學家E.W.伯吉斯和H.J.洛克在《家庭》(1953年)一書中提出:“家庭是被婚姻、血緣或收養的紐帶聯合起來的人的群體,各人以其作為父母、夫妻或兄弟姐妹的社會身份相互作用和交往,創造一個共同的文化”。
中國社會學家孫本文認為家庭是夫婦子女等親屬所結合的團體。
中國社會學家費孝通認為家庭是父母子女形成的團體。家庭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指一夫一妻制個體家庭;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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