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辦法

為進一步充分發揮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積極開展對計畫生育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家庭的扶助和救助工作,解決其在生產、生活和養老等方面的困難,東莞計生辦根據我國計畫生育條例、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及東莞計畫生育條例制定了《東莞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辦法》。本辦法一共十三條,主要對特殊家庭扶助對象、扶助標準等事項進行了詳細說明。

第一條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國衛家庭發〔2013〕41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扶助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是指:我市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收養子女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東莞市戶籍;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其子女被依法鑑定為傷、病殘三級以上。
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單親一方須年滿49周歲。
第三條 從2015年起,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扶助金髮放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獨生子女傷殘的家庭,扶助金髮放標準每人每月800元,經費由市、鎮街(園區)財政按5:5的比例負擔,今後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
扶助金按月計算,按年發放,於每年7月發放。
扶助金不計入補助對象的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待遇。
第四條 市設立扶助金專戶,市、鎮街(園區)按實際領取人數和分擔比例籌集當年扶助金。每年6月,鎮街(園區)財政負責將其應負擔的扶助金繳至市扶助金專戶;市財政負擔的扶助金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撥至市扶助金專戶。
第五條 扶助金由指定銀行發放。
每年5月,鎮街(園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上一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符合領取扶助金的人員名單、發放金額、個人銀行帳戶等資料匯總報市衛生計生局。市衛生計生局匯總全市數據上報市財政局審核後,由市衛生計生局通過指定銀行將扶助金髮放到個人。
第六條 扶助對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符合《東莞市計畫生育養老獎勵辦法》規定的條件的可申請計生養老獎勵金。
扶助對象死亡的,從死亡的下個月起終止發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養或子女康復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從再生育、收養或子女康復的當月終止發放扶助金。
第七條 扶助對象在達到領取補助金年齡前2個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子女的殘疾人證或死亡證明(離婚或喪偶的,須同時提供離婚證或配偶的死亡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領扶助金。經鎮街(園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後,按人按月計算扶助金。逾期申領的,從核准申領的當月計發。申請材料一式兩份,由鎮街(園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與村(居)委會分別歸檔保存。
第八條 扶助對象按戶籍地實行屬地管理。戶籍在市內遷移的,應到遷入地重新申辦。外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的,從遷入次月起,按本市戶籍人口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扶助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繼續領取扶助金的,取消其領取資格,收回行為發生後領取的扶助金:
(一)再生育、收養子女,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
(二)其子女康復或傷、病殘等級降為四級以下的;
(三)戶籍遷出本市或已故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冒領的。
第十條 在審批、發放扶助金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扶助對象的確認,扶助金的管理和發放,依法納入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東莞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辦法》(東人口計生〔2009〕45號)和《東莞市失獨家庭扶助辦法》(東人口計生〔2013〕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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