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和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辦法

《上海市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和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辦法》於2023年4月10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第46次委務會審議通過,自2023年6月1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和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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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公民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申領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公民,可以領取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
(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
(三)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
(四)其獨生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三條 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公民,可以領取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
(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其獨生子女死亡;
(三)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
第四條 補助標準
符合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申領條件的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符合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條件的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五條 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申請材料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要求領取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的公民,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戶籍證明;
(五)其獨生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六條 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申請材料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要求領取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的公民,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戶籍證明;
(五)其獨生子女死亡的證明。
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材料可通過電子證照等方式獲取的,申請人可以免於提交紙質材料。
第七條 申領程式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要求領取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一次性補助的公民,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一次性補助申領表和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一次性補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委託辦理
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申領。委託辦理時,除提供本辦法規定的委託人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申請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自2023年1月1日至本規定實施之日期間,符合條件的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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