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通川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實施方案

《達州市通川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實施方案》是達州市通川區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通川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實施方案
  • 實施地區:達州市通川區
達州市通川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省人口計生委、民政廳、財政廳、人社廳、住建廳、衛生廳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發〔2013〕26號)、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見》(達市府辦〔2014〕51號)精神,結合通川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落實低保政策
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應按規定優先納入城鄉低保範疇。在計算家庭收入時扣除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及慰問金等計畫生育惠民資金。
二、解決居住困難
(一)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區住建局要會同民政等部門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標準涉及申請家庭人數的,應考慮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需要,給予保障。
(二)對符合危舊房改造條件的農村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鄉鎮辦委要優先納入農村特困戶危舊房改造範圍。房屋竣工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除享受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外,由區財政給予每戶一次性建房補助金5000元。
三、保障基本養老
(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由區財政參照對重度殘疾人的代繳政策為其全額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二)年滿60周歲且無生活來源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照就近和自願原則,納入政府舉辦的農村敬老院集中供養;其他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夫妻有意願進入機構養老的,由區民政局協調優先安排入住,費用自理。
四、提供醫療保障
(一)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由區民政局予以資助。
(二)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療,在享受新農合或醫療保險等按政策規定報銷後仍有困難的,由區民政局予以醫療救助。
(三)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且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由區財政發放護理補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
(四)各級醫療機構應當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就醫提供便利,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就醫開闢“綠色通道”,減免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等,對急診患者實行“先救治後結算”。建立社區醫療服務巡診制度,為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提供便利的就醫條件。
五、提供生育、收養便利
(一)對女方年齡在育齡期內且有再生育意願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區衛生計生局免費提供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再生育醫療技術服務;對確需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要做好諮詢指導工作,並給予必要的幫助。
(二)對符合條件且有收養意願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養子女時,區民政局應予優先安排,免費辦理相關手續。
六、開展心理慰藉幫扶
(一)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給予每戶一次性慰問金5000元。獨生子女死亡的,可按照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達州市免除城鄉困難民眾基本殯葬費實施意見的通知》(達市府辦〔2012〕73號)規定,免除基本殯葬費。
(二)建立重大節日慰問制度。各鄉鎮辦委和相關部門在重大節日期間要組織開展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送溫暖活動。
(三)各鄉鎮辦委要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管理檔案,做到“一戶一檔”。村(社區)要建立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監護人和聯繫人制度,堅持定期電話慰問或上門走訪,了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家庭生活狀況和需求,及時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發揮社會和群團特別是志願服務組織的積極作用,以精神慰藉和疏導為重點,面向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深入開展心理關懷活動。
七、提供升學就業幫助
(一)傷殘獨生子女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可持錄取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申請助學金。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助學金:大學一本4000元、二本3000元,專科1000元。
(二)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中的失業人員,由區人社局按有關政策給予就業技能和創業培訓補貼,優先納入就業幫扶。有創業意願但有資金困難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八、資格確認審查
(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和註銷由區衛生計生局負責。
(二)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對象的條件:符合國家特別扶助條件的家庭。
(三)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程式:
1.本人申請;
2.村級評議,鄉鎮辦委調查核實;
3.鄉鎮辦委初審公示;
4.區衛生計生局複查審批公示。
(四)區衛生計生局對扶助對象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註銷扶助資格,停止享受特別扶助有關待遇:
1.扶助對象死亡的;
2.已經再生育子女或收養子女的;
3.戶口遷出本區的;
4.傷(病)殘子女已經康復的。
(五)扶助對象資格註銷程式,由村(社區)統計並報鄉鎮辦委審核匯總後,報區衛生計生局核准註銷。
九、工作保障與監督檢查
(一)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所需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同時探索建立計畫生育公益金或生育關懷基金,重點用於幫扶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
(二)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由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計生局委託金融機構打卡發放或由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直接領取,確保扶助金及時兌現到位。
(三)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由區衛生計生局牽頭實施,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匯總分析;區財政局、住建局、民政局、衛生計生局、人社局、殘聯等部門要配合做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區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要對扶助對象資格確認、資金管理和發放等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四)加大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政策宣傳,將扶助政策、扶助對象的資格條件和扶助標準等內容進行公示。
(五)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納入人口計生工作目標管理。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實施方案由區衛生計生局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方案從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有新規定的,或已按程式對本實施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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