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進一步做好省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指獨生子女發生傷殘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計畫生育政策實施以來,全省廣大民眾積極回響國家號召,自覺實行計畫生育,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隨著時間推移,一些家庭由於獨生子女傷殘(指被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傷殘)死亡,在生活保障、養老照料、大病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難。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指獨生子女發生傷殘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經濟扶助力度
(一)統一城鄉特別扶助金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女方年滿49周歲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提標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承擔部分外,其餘由省和市縣財政各承擔50%。
(二)實施一次性撫慰金制度。對女方年滿49周歲、獨生子女死亡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每戶發放1萬元一次性撫慰金,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財政各承擔50%。
二、做好養老保障工作
(一)落實養老保險補貼。對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傷殘子女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每人每年不低於100元的標準給予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
(二)實施養老特別扶助。對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農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及時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對符合條件自願集中供養的,應優先安排集中供養;對年滿60周歲及以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經個人申請和審批,實行政府供養;對其他年滿60周歲及以上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對象,特別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個人申請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的,養老機構應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主要成員中,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
三、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一)實施醫保優惠政策。對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傷殘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財政給予全額資助。
(二)落實再生育補助措施。對有再生育意願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夫妻、參加生育保險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涉及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計畫生育手術及再生育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支付範圍;農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夫妻實施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計畫生育手術的,給予免費,成功懷孕分娩的,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住院分娩補貼;對女方年滿35周歲、確需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給予累計不超過30000元的再生育補助金,由各縣(市、區)在省人口福利基金賬戶的募集資金中列支,總額不超過本地募集資金餘額。
(三)提供便利醫療服務。各地應確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開通“綠色通道”,為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提供便利,實行優先診療服務。每年安排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在縣級公立醫院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免費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全科醫生簽約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優先簽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提供家庭醫生式服務。
(四)落實醫療救助政策。按照省政府有關檔案要求,將已納入農村五保和城鄉低保範圍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按規定及時納入醫療救助範圍,並逐步擴大到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主要成員中的低收入老人、重病患者及重度殘疾人。
四、開展幫扶關懷活動
(一)開展定期走訪慰問。各級政府在組織慰問困難民眾時,要將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納入慰問對象。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每年要對每個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上門慰問,發放慰問品或慰問金。
(二)建立聯繫幫扶制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聯繫幫扶制度,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信息系統,加強動態監測和匯總分析,為幫扶關懷提供數據支撐。基層計畫生育協會要確定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聯繫人,及時溝通情況,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加大救助關懷力度。對符合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按規定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因重大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對象,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對符合收養條件、有收養意願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收養子女。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重病、病危時,所在村(居)委會要組織志願者、社會組織、特別扶助對象所在單位開展臨終關懷工作;特別扶助對象去世後,所在村(居)委會要積極做好善後服務工作;符合惠民殯葬政策規定的,免除其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四)落實安居優惠舉措。對符合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房、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安排。對生活困難無力承擔公租房房租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可以實施租金減免或發放租賃補貼;對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給予一定優惠。
(五)大力幫扶傷殘子女。對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傷殘子女,逐步實行高中階段免費教育,鼓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給予扶持,優先安排醫療康復項目,優先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
(六)及時提供法律援助。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有事實證明確需法律幫助時,法律援助機構依據相關規定,為其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七)發揮社會關懷作用。充分發揮各類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特別是志願服務組織、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基層計畫生育協會和人口福利基金會等組織的積極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為重點,深入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關懷活動。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著力強化責任擔當。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事關民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負起責任,對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建檔立卡”,按照“精準扶助、精細關懷”的原則,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確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監督落實到位。
(二)嚴格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所需資金足額納入預算,強化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積極營造良好環境。各地要採取適當方式,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幫助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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