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現場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並簽署申請承諾。
(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原件和複印件。外地遷入對象,應配合核實本人婚育情況等計畫生育事項。離異或再婚對象,應提供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合法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4.獨生子女發生傷殘的家庭,需提供獨生子女殘疾人證(三級或三級以上);獨生子女發生死亡的家庭,需提供火化證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戶口簿死亡銷戶記錄等。
5.一寸免冠近照2張。
6.現場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並簽署申請承諾。
第七條 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的確認程式。
(一)初審。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後,依據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後將初審對象名單報送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對象說明原因;對省外或市外遷入、無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對象,本人認為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申請人簽署符合條件的承諾書,由村(居)委會一併提交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核實。在初審環節,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名單需同步張榜公布5日,以接受民眾監督。
(二)審核。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接到初審對象名單後,在5個工作日內嚴格覆核申請對象的申請材料及承諾情況,將審核通過的對象名單分別匯總形成《惠州市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對象登記表》和《惠州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登記表》(以下統稱《登記表》),並加具審核意見,於每月20日前將《申請表》和《登記表》報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對省外或市外遷入、無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等對象需進一步核查婚育情況的,應通過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或其它有效查驗方式進行核實,對需要通過聯繫外地調查核實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審核。
(三)確認。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對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報送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進行確認,確認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每月確認後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登記表》和《申請表》返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逐級返還村(居)委會存檔,並匯總各鄉鎮(街道)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在5個工作日報同級財政部門。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向申請對象說明原因。
(四)公示。經審核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向民眾公示5日。民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報告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共同核實情況,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對經查證確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由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報請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取消獎勵扶助資格。
(五)告知。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對縣(區)衛生健康部門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獲得獎勵扶助對象本人。
第八條 獎勵扶助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救助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獎勵扶助金由縣(區)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惠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實施方案》(惠財農〔2020〕1號)組織發放。
(一)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的發放。
1.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自獎勵對象提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2.獎勵金髮放期間,獎勵對象離婚、喪偶或再婚後未再生育子女的,繼續發放獎勵金;
3.戶口在本市內遷移的,獎勵金按遷入地待遇執行;
4.因村民委員會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獎勵對象,可在轉制後四周年內繼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
(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發放。
1.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於扶助對象提出申請的次月發放。
2.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過傷殘死亡扶助金的家庭,按現行標準一次性補發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本市戶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獨生子女死亡前離異,以及獨生子女傷殘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夫妻離異的,扶助金由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確定撫養獨生子女的一方申請領取;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獨生子女死亡後離異的,各申請領取50%扶助金。夫妻一方死亡或非本市戶籍的,本市戶籍一方申請全額領取扶助金。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獎勵扶助金申請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有效申請材料的;
(三)非婚生育,未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
(四)子女為收養,未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證或公證機構核發的收養公證書的;
(五)離異、再婚家庭及年滿60周歲扶助對象家庭已按規定全額領取過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
(六)其它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扶助對象的。
第十條 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終止其獎勵資格。
(一)領取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後又再生育子女的;
(二)戶口遷出惠州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自願將農村居民身份轉為城鎮居民的;
(四)獎勵對象死亡的;
(五)提供虛假證件材料及承諾內容不實被確認的。
第十一條 村(居)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做好本辦法的宣傳工作。
(二)協助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開展對轄區戶籍人口中獎勵扶助對象的調查摸底和核實,對掌握到的符合條件對象,告知當事人及時申報,協助申請家庭填寫《申請表》,建立檔案。
(三)對申請對象的《申請表》進行初審,並及時將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初審名單張榜公布。
(四)對獎勵扶助對象確認名單進行公示;
(五)每半年協助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對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的對象育齡期內生育情況核查摸底。對已生育二胎的獎勵對象,及時提出停發獎勵金的建議;對疑似已生育二胎的獎勵扶助對象,報請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核實。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做好本辦法的宣傳工作;
(二)負責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的審核;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獎勵扶助對象建立相關的信息檔案,並書面告知獎勵扶助對象本人;
(四)每半年通過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核查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對象育齡期內生育情況,及時報請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停發已生育二胎獎勵對象的獎勵金。
第十三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部門的職責。
(一)市衛生健康部門對縣(區)衛生健康部門、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對所屬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辦理獎勵扶助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縣(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和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對象資格的確認;
(三)每年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獎勵扶助計畫前,對下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人數進行調查摸底並制訂獎勵扶助計畫,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市衛生健康部門匯總各縣(區)摸底調查結果,制定全市獎勵扶助計畫,及時報送市財政部門,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獎勵扶助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獎勵扶助資金保障工作,對衛生健康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金預算進行審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並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和事中、事後監督,會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落實決算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金融代理機構職責。向持卡人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在收到職能部門的委託代發清單後及時將獎勵扶助金劃入獎勵扶助對象賬戶,在發放信息和備註中標明年度、資金類型和金額等明細內容,並反饋發放數據以及錯誤信息等。
第十六條 縣(區)、鄉鎮(街道)衛生健康部門應設立並公布獎勵扶助工作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民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一)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村(居)委會拒絕辦理符合獎勵扶助條件對象申請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衛生健康部門投訴。經上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村(居)委會應在接到上級衛生健康部門通知後5日內予以辦理。不依時辦理的,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對象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獎勵扶助金時,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生,獎勵扶助對象可向其上一級衛生健康部門投訴。一經查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獎勵扶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占用。如有發生,依法處理。
獎勵扶助金管理、發放情況依法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等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關於“維護好計畫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建立健全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的要求,為貫徹計畫生育基本國策,肯定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及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模範執行計畫生育國策的行為,維護民眾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將原《惠州市計畫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辦法》(惠府〔2016〕148號)、《惠州市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辦法》(惠府〔2017〕8號)合併制定《惠州市市級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辦法》,包含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指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後未再生育子女的家庭)一次性扶助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女方落實上環措施或已退出育齡期的夫妻的獎勵(以下簡稱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等兩個市級計生獎勵扶助項目。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項目原為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項目,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項目原為計畫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項目。該政策制定,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及民眾利益的惠民政策。為推動最佳化生育政策,進一步完善我市計畫生育
獎勵扶助制度,制定該扶助政策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據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2.《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粵衛〔2014〕86號)、《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決定》(惠市委發〔2008〕23號);
3.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主要內容解讀
1. 獎勵扶助對象條件
第二條 本辦法是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後未再生育的家庭)及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獎勵扶助的利益導向政策。包括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夫妻的獎勵(以下簡稱“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
第三條 獎勵扶助對象為本市戶籍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以及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獎勵扶助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計畫生育特殊家庭。
1.夫妻雙方至少一方為本市戶籍;
2.女方年滿45周歲;
3.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符合政策且終身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5.屬男方單親家庭的,與其共同生育獨生子女的原配偶應年滿45周歲;屬女方單親家庭的,應年滿45周歲。
(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
1.本市農村戶籍,男方未滿60周歲、女方未滿55周歲;
2.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
3.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本條款規定的兩類獎勵扶助對象,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喪偶、離婚及再婚人員;所稱“退出育齡期”,通常是指女方年滿49周歲絕經期後的時期。
解釋:⑴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傷殘或死亡的獨生子女於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出生;為促進計生獎勵扶助的公平性,將扶助年齡條件合理放寬到年滿60歲;屬男方單親家庭的,與其共同生育獨生子女的原配偶應年滿45周歲。⑵按最佳化生育政策的精神及原政策檔案,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只生育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並落實上環措施且未再生育子女的才能享受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女方未落實上環措施但是全面兩孩政策調整2016年1月1日(不含)前年滿49周歲後可依法申請享受獎勵。⑶喪偶、離婚及再婚的計畫生育對象,只要符合以上兩項獎勵扶助申請條件的,可依法申請領取獎勵扶助金。(4)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項目原為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貼項目,已申請領取的不再申請;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項目原為計畫生育家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扶助項目,已申請領取過的不再申請領取。
2. 獎勵扶助標準:
第四條 獎勵扶助標準。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扶助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按每個家庭100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扶助金;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金。自符合條件提出申請的次月起發放至男方年滿60周歲、女方年滿55周歲止。
解釋:此項政策兩個項目為我市出台的計生獎勵扶助制度,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按每個家庭共10000元的標準發放,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給夫妻雙方。
3. 獎勵扶助申請
第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獎勵扶助條件的個人,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惠州市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申請表》或《惠州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申請表》(以下統稱《申請表》)。
(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的夫妻,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合法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張;
4.現場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並簽署申請承諾。
(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對象,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原件和複印件。外地遷入對象,應配合核實本人婚育情況等計畫生育事項。離異或再婚對象,應提供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優待證、合法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4.獨生子女發生傷殘的家庭,需提供獨生子女殘疾人證(三級或三級以上);獨生子女發生死亡的家庭,需提供火化證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戶口簿死亡銷戶記錄等;
5.一寸免冠近照2張;
6.現場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並簽署申請承諾。
解釋:因落實取消證明事項,為防止虛報冒領,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必須以合法的證件材料為依據,同時,應簽署申請承諾或承諾書;獨生子女為收養的應當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或公證機構出具的收養公證書,證件材料不全或有效性有待調查核實的,申請人應當配合核實有關情況。
4. 獎勵扶助金的發放方式
第八條 獎勵扶助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救助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獎勵扶助金由縣(區)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惠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實施方案》(惠財農〔2020〕1號)組織發放。
(一)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的發放。
1.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自獎勵對象提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2.獎勵金髮放期間,獎勵對象離婚、喪偶或再婚後未再生育子女的,繼續發放獎勵金;
3.戶口在本市內遷移的,獎勵金按遷入地待遇執行;
4.因村民委員會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獎勵對象,可在轉制後四周年內繼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
(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發放。
1.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於扶助對象提出申請的次月發放;
2.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過傷殘死亡扶助金的家庭,按現行標準一次性補發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本市戶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獨生子女死亡前離異,以及獨生子女傷殘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夫妻離異的,扶助金由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確定撫養獨生子女的一方申請領取;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獨生子女死亡後離異的,各申請領取50%扶助金。夫妻一方死亡或非本市戶籍的,本市戶籍一方申請全額領取扶助金。
解釋:(1)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需按照惠州市《惠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實施方案》要求,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原則上一律通過“一卡通”形式直接發放到城鄉居民賬戶,同時,對單個居民發放的各項補貼集中通過一個銀行卡(折)發放。(2)該兩項獎勵扶助政策項目為依申請事項,符合條件的對象要及時提出申請,才能在次月開始發放獎勵扶助金。(3)獎勵扶助對象申請民政部門有關社會救助保障等需要核查家庭收入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4)已落實上環措施或退出育齡期獎勵金髮放到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時,未因再生育子女而改變其獨生子女父母身份的,獎勵對象可提前申請享受農村部分計畫生育獎勵。(5)為保護離異後撫養子女方的利益,協定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該全額申請享受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