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人口計生法律法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辦法》(桂政發〔2007〕28號,以下簡稱《獎勵扶助辦法》)和《南寧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4號令,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自治區在各市現行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針對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由自治區、市、縣(城區)三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基本的計畫生育獎勵制度。獎勵扶助對象在享受獎勵扶助金的同時,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獎勵優惠政策待遇。
第三條
市、縣(城區)兩級人民政府要將開展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確保資金足額到位。
第四條
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南寧市制定的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和獎勵扶助金髮放標準,採取張榜公布、逐級審核、民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獎勵扶助政策的順利實施。
第五條
縣(城區)級以上財政、人口計生、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各級人口計生、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將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列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評的重要內容,並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二章 獎勵扶助對象範圍
第六條
凡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夫妻均為農村居民,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享受本辦法規定獎勵救助政策的農村計畫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二)依法生育一個或兩個子女後自覺主動落實放環、結紮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未滿18周歲死亡,只剩下一個子女,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四)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放棄生育二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五)離婚或喪偶前依法生育過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兒,離婚或喪偶後不再婚或再婚後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過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兒,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不再生育的家庭;
(七)再婚雙方依法各生育過一個女兒,再婚後不再生育的家庭;
(八)依法生育子女後夫妻一方發生意外死亡或嚴重傷殘、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計畫生育家庭。
第三章 獎勵扶助對象條件及標準
第八條
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兩個子女,自覺主動落實結紮措施的,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若干規定》實施後依法生育的雙女戶,在產後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紮措施,從落實措施的第二個月起,夫妻每人每月發給獎勵金25元,至男方60歲、女方60歲;
(二)《若干規定》實施後依法生育的除雙女戶以外的家庭,在產後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紮措施,從落實措施的第二個月起,一次性發給獎勵金1200元;
(三)《若干規定》實施前依法生育的雙女戶,《若干規定》實施後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結紮措施、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的,從落實措施的第二個月起,夫妻每人每月發給獎勵金25元,至男方60歲、女方60歲;
(四)《若干規定》實施前依法生育的除雙女戶以外的家庭,一次性發給獎勵金600元。
第九條
農村實行計畫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一方自覺主動落實放環措施的,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若干規定》實施後依法生育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在產後6個月內落實放環措施的家庭,從女方年滿49周歲的第二個月起,夫妻每人每月發給獎勵金50元,至男方60歲、女方60歲;
(二)《若干規定》實施前依法生育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若干規定》實施後六個月內自覺主動落實放環措施、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的。
第十條
農村依法生育一個男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一次性發放獎勵金1000元。
第十一條
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計畫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一次性發放獎勵金5000元。
第十二條
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獨生子女未滿18周歲,因意外傷殘經市人口計生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鑑定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發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滿18周歲止。
第十三條
農村計畫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實計畫生育手術,因手術出現併發症,經市人口計生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給4000元補助;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
第十四條 農村計畫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滿60周歲止:
(一)獨生子女意外死亡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戶家庭,一個或兩個女兒死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除雙女戶以外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的農村計畫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的。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計畫生育家庭,夫妻一方發生意外死亡或嚴重傷殘、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給予一次性補助金2000元。
第十六條
《若干規定》實施之日起,農村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家庭的獨生子女、計畫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學專科(享受國民教育)院校的,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八、第九條規定六個月內應落實放環、結紮的對象,因有禁忌症不能及時落實措施的,六縣的提供縣級計畫生育服務站出具的證明,六城區的提供縣級以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生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證明。在禁忌症解除並落實相應措施後方可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
第十九條
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按下列程式確認:
(一)獎勵扶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二)村(居)委會調查核實,將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公示七日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村入戶、走訪民眾調查核實,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名單公示七日無異議後,報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四)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縣級財政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覆核後,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與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對象簽訂《南寧市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契約書》,免費發給《南寧市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證》;
(五)獎勵扶助對象憑《南寧市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證》享受獎勵扶助。
第二十條
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建立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永久檔案,錄入計算機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享受本辦法獎勵扶助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從發生變動之月起,停止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待遇,已領取的獎勵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從發生變動之月起,停止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屬農村居民的,繼續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 資金來源和部門職責
第二十二條
獎勵扶助金按下列比例負擔:
(一)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結紮)獎勵金,按自治區《獎勵扶助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實行自治區、市、縣(城區)三級負擔。
(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放環)獎勵金,由市、縣(城區)兩級財政按3:7比例分擔;
(三)本辦法第十、第十一條規定的獎勵金,按自治區《獎勵扶助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實行自治區、市、縣(城區)三級負擔。超出《獎勵扶助辦法》規定的支付範圍部分,由市、縣(城區)兩級財政按3:7比例負擔;
(四)本辦法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的救助金為自治區財政全額支付;
(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救助金為各縣(城區)財政全額支付;
(六)本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的扶助金,由市、縣(城區)兩級財政按3:7比例分擔。
第二十三條
獎勵扶助制度實行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代理髮放機構負責獎勵扶助金髮放,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各部門密切合作,做到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領取獎勵扶助金後違反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停止享受獎勵扶助政策待遇,由縣(城區)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收回已領取的全部獎勵扶助金,上繳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追繳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騙取獎勵扶助金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剋扣獎勵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公民和社會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獎勵扶助金的具體發放管理,按自治區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