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辦法

《上海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辦法》共十四條,自 2017 年 5月 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上海衛計委等
  • 發布時間:2017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 2017 年 5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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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各區衛生計生委、財政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7年3月23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等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獎勵扶助對象)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可以享受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一)本市實施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之前本人為農業戶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
(四)男年滿60周歲,或者女年滿55周歲;
(五)1990年8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六)無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個子女,或者有兩個子女且都是女兒。
對符合本市計畫生育特別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業戶籍人員,不再重複執行本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第三條(獎勵扶助標準)
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每人每年1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對於因發生情況變更而終止享受獎勵扶助金的對象,如果其實際可以享受獎勵扶助金的時間不滿6個月的,給予發放半年獎勵扶助金;如果其實際可以享受獎勵扶助金的時間超過6個月,但不滿12個月的,給予發放全年獎勵扶助金。
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具體標準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申請與登記)
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為獎勵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時間。
至當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或者女年滿55周歲、並符合規定的獎勵扶助條件的人員,均可以辦理獎勵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
符合享受獎勵扶助金條件的人員應當在規定的申請登記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從提出申請的當年開始享受。
第五條(獎勵扶助資格的申請和確認程式)
(一)按照自願申請原則,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獎勵扶助申請表,並提供規定的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套)。
(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獎勵扶助申請表及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申請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申請材料報送區衛生計生委。
(四)區衛生計生委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資格確認意見。對確認後的獎勵扶助對象,發放《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發放證》(以下簡稱“《獎勵扶助發放證》”)。如有異議,區衛生計生委應當重新審核。
第六條(申請時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獎勵扶助金的人員,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聲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張。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收養子女的,還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並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提供戶籍證明)。
2.與子女解除收養關係的,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明,或者法院判決書。
3.子女死亡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或者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4.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定書或者離婚判決書。
5.喪偶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或者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七條(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原則)
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戶口性質、年齡、生育行為、子女數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戶口性質的確認
以公安部門登記的戶口性質為準。
(二)年齡的確認
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如果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三)生育行為的確認
1.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含)必須發生過生育行為或者收養行為。
2.在1990年8月1日以後的生育行為沒有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四)子女數的確認
1.按本人實際生育(包括收養)且存活的子女數計算;
2.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並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子女數應當計入其子女總數;
3.本人已被送養的子女數應當計入其子女總數;
4.本人曾經收養過子女,現已解除收養關係的,不計入子女總數。
第八條(獎勵扶助資格的年審)
區衛生計生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期間組織開展一次獎勵扶助資格的年審工作。
對於在上一年度已經享受獎勵扶助金的人員,如本人情況沒有發生變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區衛生計生委根據日常服務管理掌握的情況,進行逐級審驗。
第九條(獎勵扶助資格的註銷)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享受獎勵扶助金:
1.死亡的;
2.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後,不再符合獎勵扶助規定條件的;
3.戶口遷出本市的。
對於終止享受獎勵扶助金的人員,區衛生計生委應當及時註銷,並將註銷名冊向市衛生計生委備案,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抄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如發現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冒領或者騙領獎勵扶助金的,責令限期退回,並註銷其獎勵扶助資格。
第十條(資金來源)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原則,本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所需資金,由獎勵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具體由區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資金髮放)
獎勵扶助金髮放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
獎勵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一年發放一次。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
對於戶口在本市發生跨區遷移的人員,如果當年在原戶籍地已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的,仍由原戶籍地的區政府發放當年的獎勵扶助金;如果當年在遷入地辦理了申請登記手續的,由遷入地的區政府發放當年的獎勵扶助金。如果當年在原戶籍地和遷入地均未辦理過申請登記手續的,納入遷入地下一年度申請登記確認範圍。
第十二條(資金管理)
各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獎勵扶助資金管理,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查,杜絕出現擠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確保獎勵扶助金及時足夠發放到位。
第十三條(職責分工)
市衛生計生委是本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主管部門。區衛生計生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象資格確認、獎勵扶助金髮放、監督管理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獎勵扶助金髮放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加強資金監督,落實獎勵扶助資金及工作經費。市和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協助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自 2017 年 5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辦法解讀

修訂必要性

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2004年8月24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制訂的《本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方案》(滬府辦[2004]42號),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3日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上海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意見(試行)》(滬人口委[2004]129號)。總體來看,本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情況良好,對於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保障和改善農村計生家庭民生,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1日起,全國和本市實施全面兩孩政策。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要求完善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做好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後計畫生育家庭獎勵和扶助政策的銜接,切實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2016年7月8日,市政府印發新修訂的《上海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因此,為了做好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後的政策銜接,迫切需要修訂完善本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修訂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在五個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獎勵扶助對象;二是獎勵扶助標準;三是申請登記時間;四是資格確認程式;五是資金髮放等。
(一)關於獎勵扶助對象
《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作出了新的界定,即:“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本市戶籍農村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獎勵扶助金:1.本市實施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之前本人為農業戶口;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4.男年滿60周歲,或者女年滿55周歲;5.1990年8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6.無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只有兩個女兒。”因此,《實施辦法》第二條在獎勵扶助對象方面與《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保持一致。
(二)關於獎勵扶助標準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同意,2016年10月14日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提高本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的通知》(滬衛計家庭〔2016〕9號),從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農村獎勵扶助標準從原來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因此,《實施辦法》第三條對獎勵扶助標準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關於申請登記時間
本市原來規定每年的7月1日-8月31日為獎勵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時間。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及目標人數申報的工作要求,為了保持與國家一致,《實施辦法》對本市獎勵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時間作了相應調整,即: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為獎勵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時間。

程式年審

為了方便民眾,《實施辦法》第五條取消了原來的三級張榜公示規定,較大程度簡化了資格確認程式。此外,《實施辦法》第八條對於年審進行了簡化。即:對於在上一年度已經享受獎勵扶助金的人員,如本人情況沒有發生變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區衛生計生委根據日常服務管理掌握的情況,進行逐級審驗。
(五)關於資金髮放
按照本市原來規定,獎勵扶助金由區、縣政府實行國庫通過金融機構代理支付,於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將當年的獎勵扶助金直接撥付到獎勵扶助對象的個人賬戶。鑒於本市已經建立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因此《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對資金髮放規定進行了調整。即:獎勵扶助金髮放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獎勵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一年發放一次。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

施行日期

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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