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國家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扶對象每月發放60元的獎勵扶助金。

國家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扶對象每月發放60元的獎勵扶助金。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離異或喪偶的按本人戶口性質確認)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間沒有違反國家和省實行計畫生育的號召和政策規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這一號召和政策規定)、1982年6月15日以來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夫妻:
(1)符合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2)符合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後,現存活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3)符合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後,其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
(4)合法收養子女後,子女合計數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後按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子女數合併計算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以上條件不包括:(1)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違反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將子女送養後,現存子女數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
4、按戶口登記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其年齡的界定以個人為單位,夫婦只有一方符合年齡條件,則符合條件的一方享受獎勵扶助政策。
(政策依據:豫政辦48號檔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