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關懷扶助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部門:
《石家莊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關懷扶助辦法》已經市政府65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辦法全文
石家莊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關懷扶助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深化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建設,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關心和關懷,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關懷扶助對象的界定
戶籍在本行政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關懷扶助:
(一)獨生子女為1972年8月15日以後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下同),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二)獨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養子女的家庭;
(三)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家庭;
(四)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和雙女家庭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家庭;
(五)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和雙女家庭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三級以上殘疾,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家庭。
二、關懷扶助內容及標準
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國家、省、市其他有關獎勵扶助的基礎上,可以同時享受以下關懷扶助:
(一)獨生子女為1972年8月15日以後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獨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不滿55周歲的,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後,再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80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以後發生獨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100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獨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養子女的家庭
1.獨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不滿55周歲的,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後,再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80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以後發生獨生子女死亡的,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100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後,縣級財政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市級財政給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補貼。
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後,縣級給予的生活補貼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市級給予的生活補貼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3.獨生子女父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達到領取養老金之日起,由縣級財政分別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100元的養老金補貼。
(三)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家庭
1.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縣級財政分別給予每人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縣級財政分別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補貼。
3.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子女被依法鑑定為二級以上殘疾的,縣級給予的生活補貼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市級給予的生活補貼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4.獨生子女父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達到領取養老金之日起,子女為三級殘疾的,縣級財政分別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50元的養老金補貼;子女為二級以上殘疾的,縣級財政分別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100元的養老金補貼。
(四)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和雙女家庭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家庭
1.父母雙方死亡的,由縣級財政給予不低於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縣級財政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和雙女家庭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三級以上殘疾,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家庭
1.父母雙方殘疾的,由縣級財政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殘疾的,由縣級財政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其他規定
(一)以上家庭享受了本辦法規定的關懷扶助事項後,又發生生育(收養)行為或者不再符合殘疾條件的,自發生生育(收養)行為或者不再符合殘疾條件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扶助事項。
(二)獨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級以上殘疾的喪偶家庭享受兩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獨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級以上殘疾的離異家庭,子女判隨方享受兩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無判隨子女方不享受一次性救助金,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關懷扶助事項。
(四)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家庭,在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後又出現獨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在享受獨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一次性救助時,應當扣除原享受的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家庭一次性救助金額。
(五)獨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家庭,子女患病期間已足額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又發生獨生子女死亡的,該家庭不再享受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子女患病期間未足額享受一次性救助發生獨生子女死亡的,該家庭可以繼續享受其剩餘的一次性救助份額。
(六)本辦法規定的一次性救助和生活補貼屬於計畫生育獎勵扶助金。計畫生育獎勵扶助金,不影響評定最低生活保障,不抵頂其它惠民政策。
(七)終生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關懷扶助事項。
(八)本辦法印發前已經按當時標準足額享受過有關一次性救助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同一事項的一次性救助。
(九)本辦法規定的三級以上殘疾,是指依照國家《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標準(GB/T26341-2010)被鑑定為三級以上殘疾,並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
(十)建立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獎勵扶助動態調整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獎勵扶助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十一)本辦法規定的關懷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及程式,參照國家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及程式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國家、省相關政策調整及時調整。
五、本辦法由石家莊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7月2日印發
(共印50份)
內容解讀
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關懷扶助工作,是在國家特別扶助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創立的一項具有地域特色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2018年3月21日,市政府印發的《石家莊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關懷扶助辦法》(石政規[2018]4號)是在2012年7月2日印發的《石家莊市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關懷扶助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補充的。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獨生子大病家庭扶助政策
(一)納入條件:
扶助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戶籍在本市;
2、獨生子女為1972年8月15日以後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僅指癌症)
3、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扶助項目及標準
享受一次性救助。
1、獨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不滿55周歲的,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後,再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80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以後發生獨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100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獨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養子女的家庭
(一)納入條件
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納入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關懷扶助範圍的條件參照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即:
扶助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戶籍在本市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
享受一次性救助的還需子女是1972年8月15日之後出生,且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兩個約束條件,一是子女出生時間有限制,二是必須依法領取了光榮證)。
(二)扶助項目及標準
享受一次性救助、生活補貼、養老補貼
(1)獨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不滿55周歲的,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後,再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80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以後發生獨生子女死亡的,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100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 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後,縣級財政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市級財政給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補貼。
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後,縣級給予的生活補貼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市級給予的生活補貼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誰年齡達到誰享受)
(3)獨生子女父母自達到領取養老金之日起,由市、縣級財政分別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150元的養老金補貼。
三、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家庭
(一)納入條件
獨生子女殘疾家庭納入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關懷扶助範圍的條件參照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即:
扶助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戶籍在本市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享受一次性救助的還需子女是1972年8月15日之後出生,且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兩個約束條件,一是子女出生時間有限制,二是必須依法領取了光榮證)。
2、扶助項目及標準
享受一次性救助、生活補貼、養老補貼
(1) 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縣級財政分別給予每人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 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49周歲或男方(單親)年滿55周歲,縣級財政分別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補貼。
(3) 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子女被依法鑑定為二級以上殘疾的,縣級給予的生活補貼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市級給予的生活補貼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誰年齡達到誰享受)
(4)獨生子女父母自達到領取養老金之日起,由市、縣級財政分別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100元的養老金補貼。
四、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和雙女家庭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家庭
(一)扶助項目及標準
(1)父母雙方死亡的,由縣級財政給予不低於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縣級財政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相關規定
(1)雙女家庭享受一次性救助,應依法持有《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獨生子女不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又重組家庭的不享受該項救助。
(3)子女未滿18周歲是指獨生子女或者兩個女兒均未達到18周歲。年齡按公曆計算以實際年齡到達的當月為準。
五、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和雙女家庭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三級以上殘疾,其子女未滿18周歲的家庭
(一)扶助項目及標準
(1)父母雙方殘疾的,由縣級財政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殘疾的,由縣級財政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相關規定
(1)雙女家庭享受一次性救助,應依法持有《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獨生子女不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夫妻雙方均為三級以上殘疾的,以女方戶籍地救助為主;一方為三級以上殘疾的,以殘疾方戶籍地救助為主。
(3)父母被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又申請再生育並被依法批准的家庭,不享受《辦法》規定的關懷扶助。
(4)子女未滿18周歲是指獨生子女或者兩個女兒均未達到18周歲。年齡按公曆計算以實際年齡到達的當月為準。
(5)夫妻雙方均為三級以上殘疾的離異家庭,子女判隨方可以享受3000元、另一方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夫妻一方為三級以上殘疾的離異家庭,殘疾人一方可以享受一次性救助。未享受過一次性救助離異後又重組家庭的,按重組後的家庭結構及子女數認定。
六、關於精神慰藉、臨終關懷與喪葬服務相關規定由縣(市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