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珠海市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標準的通知

為加大對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經濟扶助力度,完善我市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機制,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調整我市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珠海市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標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衛生健康局 珠海市財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區(功能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局:
  根據省衛生計生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粵衛〔2014〕86號)以及我市《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珠衛計〔2015〕356號)等檔案,計畫生育家庭獎勵和特別扶助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一、扶助金標準:對符合《珠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珠人口計生〔2009〕45號)條件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生活扶助金髮放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父母,按傷殘的程度,生活扶助金髮放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分別為750元、900元、1050元。
  二、資金來源:扶助資金由市、區共同承擔,提高標準後的新增支出先由各區負擔,待我市新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方案確定後,按新的要求執行。
  三、扶助對象的確認按照《珠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珠人口計生〔2009〕45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關於調整珠海市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標準的通知》(珠衛計〔2014〕19號)同時廢止。
  珠海市衛生健康局珠海市財政局
  2020年9月8日

政策解讀

一、政策目的和依據
  省衛生計生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衛〔2014〕86號),珠海市衛計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珠衛計〔2015〕356號),2016年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和2018年2月22日省政府印發的《廣東省人口發展規劃(2017-2030年)》均明確指出“完善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制度,實行扶助標準動態調整”。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計畫生育家庭扶助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以市衛生健康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形式,出台《關於調整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的通知》。
  二、政策主要內容
  (一)獎勵金標準:對符合《珠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珠人口計生〔2009〕45號)條件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生活扶助金髮放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父母,按傷殘的程度,生活扶助金髮放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分別為750元、900元、1050元。
  (二)資金來源:扶助資金由市、區共同承擔,提高標準後的新增支出先由各區負擔,待我市新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方案確定後,按新的要求執行。
  (三)扶助對象的確認按照《珠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珠人口計生〔2009〕45號)的規定執行。
  三、辦理指南
  (一)辦理條件
  珠海市戶籍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收養子女夫妻,扶助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齡需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須持有珠海市發放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三級以上)。
  (二)辦理程式
  1.本人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一式三份的《珠海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審批表》,提交申請表時需一併提交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獨生子女的殘疾人證或死亡證等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2.村(居)委會初審。夫妻雙方的戶籍在同一個區但不在同一個鎮(街道)的,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申請;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區,分別向各自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再婚夫妻,由雙方分別申請;
  3.鎮(街道)衛計辦(公共服務辦)進行審核;
  4.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並公示;
  5.報市衛生健康局備案。
  (三)辦理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
  (四)受理單位、地址及聯繫方式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辦理;
  四、相關說明
  (一)關於政策解釋
  本通知由市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二)政策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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