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已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7月9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維護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是指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計畫生育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和特別扶助,包括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的申領、資格確認和發放管理。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政策制定工作。市衛生健康發展和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實施本辦法。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人員培訓等工作,並將轄區內配套資金按照程式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及時開展資金髮放、清算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資金保障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提供戶籍人口基本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隨養老金渠道的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代發。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政務服務事項信息共享和技術支持。
第二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範圍
第五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本條的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居民,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後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參照前款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前款條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後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三)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後與一個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後沒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六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居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夫妻,可以申領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二)女方年滿49周歲;
(三)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後未再生育(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一)(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參照前款申領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一)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子女均死亡或現存活唯一子女且該子女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親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後未再生育(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三)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後與一個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且該繼子女已死亡或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滿49周歲。
第七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純生二女且未再生育或婚後未生育子女的本市原農業戶籍居民,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可以申領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金。
前款所述獎勵對象包括喪偶、離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沒有與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第八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一個子女、純生二女或婚後未生育,且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的本市原農業戶籍居民中的已婚夫妻,自落實絕育措施當月起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止,可以申領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金。
前款所述獎勵對象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喪偶、離婚人員以及再婚家庭中沒有與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一方。
第三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金資金來源和發放
第九條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按照經費供給渠道由市、區財政分別負擔解決;其他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所需經費按照戶籍所在地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比例分擔。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金所需經費按照戶籍所在地,在剔除中央、省補助資金後,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比例分擔。市分擔財政資金年初下達,區分擔財政資金按月撥付。
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金所需經費按照戶籍所在地由各區財政承擔。
各區提高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標準的,需按規定報備後實施,提高資金部分由各區財政承擔。
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標準。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標準發放,獨生子女傷病殘的家庭,按每人每月780元的標準發放。
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發放。
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
第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自獎勵對象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項規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人員,自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發。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領取的獎勵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獎勵金不補發。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齡的人員,獎勵金自2015年2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齡的人員,獎勵金自2015年5月開始計發。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中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可同時享受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獎勵金自2021年1月1日開始計發。
第十二條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自扶助對象到齡當月開始計發。扶助對象到齡後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達到三級以上的,以獨生子女死亡或定殘當月開始計發。傷病殘子女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調整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
第十三條 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金自獎勵對象到齡當月開始計發。
第十四條 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金自已婚夫妻一方落實絕育措施當月起計發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止。
第十五條 符合本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條件且在到齡後從市外遷入的人員,遷入本市後可申領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自遷入當月開始計發。申請人在遷出地已享受按月發放的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且當地終止待遇時間晚於申請人遷入本市時間的,自遷出地終止待遇的次月接續計發。
第四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申請和資格確認
第十六條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由戶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審,街(鎮)審核確認。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對象資格由所在單位初審,上級主管單位審核確認;所在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審核確認。
同時符合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和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的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統一由戶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審,街(鎮)審核確認。
初審單位和審核確認單位統稱審核單位。
第十七條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由本人依申請辦理。獎勵扶助對象行動不便的,可以向初審單位預約上門辦理。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在到齡前2個月內可以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對象也可以在“粵省事”“穗好辦”等平台預申報。採用預申報的,應當在預申報後7個工作日內向初審單位遞交申請,辦理受理手續;逾期沒有辦理的,初審單位可以終止該申請。預申報被終止的,獎勵對象應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初審單位收到申請,對於申報信息準確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對需要補充信息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並出具告知書。
第十九條 初審單位受理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送審核確認單位審核;審核確認單位收到初審通過的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納入發放範圍按時發放。
初審或者審核確認不通過的,應當出具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告知書,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第五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金髮放管理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髮放渠道分為以下三類:
(一)由市社保經辦機構隨獎勵對象養老金渠道代發;
(二)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部門通過公開方式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
(三)市、區財政供養人員獎勵金由所在單位負責發放(同時符合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除外)。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金、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部門按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金、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金也可通過財政部門“一卡通”發放。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每月發放一次。
第二十一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月核實確認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對象名單,市衛生健康發展和服務管理中心按月將系統生成的隨社保養老金渠道代發台賬信息導出,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落實發放。
第二十二條 審核通過後申請人需要變更姓名、證件號碼、社保編號、戶籍地址、發放渠道或者發放賬號等信息的,由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審核單位依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不能正常發放的,審核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對象,並協助變更發放渠道。消除發放失敗原因或成功變更發放渠道後,延誤發放的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予以補發。
隨社保養老金渠道代發的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對社保已接收代發台賬但因對象基本信息有誤,或者銀行賬戶問題造成當月無法到賬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指引協助處理,在當年度內落實補發。
第二十四條 非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的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戶籍在本市範圍內遷移的,申請人可以在遷入地辦理髮放關係的轉入登記,納入遷入地發放。轉入登記生效前遷出地因戶籍遷出暫停發放的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在轉入登記生效後由遷入地接續發放。
第六章 獎勵和特別扶助金退出
第二十五條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遷出市外的按遷入地政策處理。
第二十六條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出現下列情形的,終止發放獎勵扶助金:
(一)再生育子女;
(二)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註銷本市戶籍);
(三)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獨生子女已康復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條件;
(四)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對象、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對象自行將戶籍遷移而成為非農村居民的;
(五)死亡;
(六)其他規定應當終止發放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至(六)項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初審單位申報,辦理獎勵扶助金停發手續;對象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代為履行相關手續。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發生上述情況沒有申報的,審核單位在通過數據共享或者民眾舉報得知其信息後,經核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終止其獎勵扶助資格,停發獎勵扶助金。
第二十八條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多領獎勵扶助金的,應當退回。
審核單位發現多發獎勵扶助金的應當及時通知對象退回,經通知對象逾期未退回的,審核單位應當暫停其獎勵扶助金的發放,直至其將多領的獎勵扶助金退回或者抵扣完畢。
第二十九條 審核單位應當定期對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進行核對,不符合獎勵扶助資格的應當終止其獎勵扶助待遇。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定期比對本市公安戶籍信息、醫學死亡信息、民政殯葬信息、人口信息數據,核查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領取資格,經比對不符合領取資格的,即時暫停發放其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
審核單位應當及時通知被暫停發放的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並核對確認。獎勵扶助對象應當配合做好核對工作。對不配合核對或者失聯的對象,審核單位可以暫停其獎勵扶助金的發放。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被暫停獎勵扶助金髮放,經審核單位核對信息或者確認多領獎勵金已經退回(抵扣完畢)且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獎勵扶助金繼續發放,暫停發放期間的獎勵扶助金予以補發;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終止發放。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申領獎勵扶助金,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並對個人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用隱瞞、欺詐、虛報等不誠信方式騙取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本市財政供養人員是指市本級和區、街、鎮屬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財政核撥)和公益二類(財政核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市行政事業單位中退休領取養老金人員(含非財政供養人員、財政供養的工勤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資格審核確認,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可隨養老金渠道發放。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辦法中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不適用於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的戶籍居民。
本辦法實施後需補發本辦法施行前的獎勵和特別扶助待遇的,按原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後的獎勵扶助待遇以本辦法為準。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精神,維護好計畫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市衛生健康委於近日修訂出台了《廣州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出台背景及意義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畫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建立健全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維護好計畫生育家庭合法權益。”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結合《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辦法》(穗府辦規〔2016〕13號)(以下簡稱原《獎勵辦法》)於2021年底到期的實際情況,確保政策延續性和穩定性,對原《獎勵辦法》進行到期修訂。修訂後的規範性檔案定為《廣州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三十四條,主要對獎勵和特別扶助範圍、發放標準和資金來源渠道、申請和資格確認、發放管理、退出機制及相關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統一和明確,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則。明確獎勵和特別扶助工作的立法依據、獎勵和特別扶助類型以及有關單位職能分工。
(二)獎勵和特別扶助範圍。明確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計畫生育特別扶助、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及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的對象範圍。
(三)獎勵和特別扶助金資金來源和發放管理。明確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資金來源渠道、發放標準及計發時間。
(四)獎勵和特別扶助金申請和資格確認。明確獎勵和扶助金申辦審核流程等相關要求。
(五)獎勵和特別扶助金髮放管理。明確了發放渠道、信息變更、發放路徑指引、市內遷移等不同情況的處理方法。
(六)獎勵和特別扶助金退出。明確了遷移政策銜接、退出機制、停發規定、多發及退回資金、信息核對機制、數據保管等問題。
(七)相關責任。明確了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對象、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八)附則。明確了財政供養人員的含義及《廣州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辦法》的實施時間。
三、政策亮點
(一)延續現行獎勵和特別扶助政策,整合規範各項獎勵扶助類型。
我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及農村計畫生育節育獎勵一直按照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政策實施以來,我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在日常工作中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經驗,有必要將相關的新經驗和新舉措予以法定化。同時,2021年,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相繼出台《關於對廣東省有關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制度補充規定的通知》(粵衛規〔2021〕3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於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夫妻發生收養情形是否屬於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復函》(粵衛辦人口函〔2021〕1號)等檔案,對計畫生育特別扶助政策進行調整,此次修訂一併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二)統一我市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申報年齡標準。
我市現行計畫生育特別扶助金實行分年齡段扶助,達到國家、省規定的扶助年齡(即女方年滿49周歲),扶助金標準按照獨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800元,獨生子女傷殘每人每月500元的省級標準執行;從男方年滿60周歲、女方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照獨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1100元,獨生子女傷殘每人每月780元的市級標準執行。本次修訂擬統一我市計畫生育特別扶助金申報年齡,女方年滿49周歲,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標準發放,獨生子女傷病殘的家庭按每人每月780元的標準發放。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滿49周歲。
(三)適應機構改革要求,修改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名稱。
根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規定,不再保留“廣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名稱,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的規範表述。同時,根據工作機構職能調整,明確由市衛生健康發展和服務管理中心承辦全市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工作。
(四)規範證明材料的表述,最佳化辦理流程。
根據國家、省、市關於減證便民的要求,2018年8月,廣州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信息系統重建完成並上線,實現證件資料直接上傳功能,受理單位可在核驗原件後,將原件掃描或拍照上傳至系統留底,不必再要求辦事民眾提供個人證件複印件,因此本次修訂擬取消攜帶複印件的規定。同時,根據《廣州市證明事項清理結果目錄》,刪除“證明”的模糊表述。根據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發展要求,增加“粵省事”“穗好辦”等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渠道,刪除在市衛生健康委網站上進行預申報的規定。
(五)細化獎勵和特別扶助情形條件,落實“基層減負便民”要求。
進一步細化對獎勵和特別扶助條件和資金髮放渠道,如本次修訂擬細化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條件中“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規定,明確“撫養關係”認定的前提是“未成年繼子女”,避免因條文規定不明確導致基層審核單位執行困難。2018年7月,我市全面啟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徵收工作,為適應養老金並軌改革,刪除關於市財政供養人員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金“隨退休金髮放”的規定。落實計畫生育特別扶助對象到齡可疊加享受“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的規定,明確計畫生育特扶對象中同時符合獨生子女父母計畫生育獎勵條件的市財政供養人員,可一併在戶籍所在地街鎮申領計畫生育獎勵和特別扶助金,資金來源由市、區兩級財政按財政分擔比例負擔等減負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