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個人信息保護合規指引》是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2023年共同制定並印發的合規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個人信息保護合規指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4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
全文
- 本指引適用於汽車供應商、汽車經銷商、汽車售後服務商、汽車服務或信息平台、保險機構、銀行、金融機構等經營者,在提供汽車銷售或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存儲、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個人信息等活動時,應遵守本指引的規範和要求。
- 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牢固樹立合規經營理念,切實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 個人信息包括車主、購車人、駕駛人、乘車人、行人等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推斷識別汽車消費者個人身份、描述個人行為等各種信息。
- 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損害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個人的合法權益。
- 收集個人信息的範圍和方式應當合法、合理。通過書面形式告知消費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應當以醒目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明示具體規則,並徵得消費者的書面同意。通過APP等線上渠道使用格式條款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授權的,應當在消費者首次使用時主動彈窗提示消費者個人閱讀隱私政策,並徵得消費者個人的明確同意,不得默認勾選同意隱私政策或僅提供同意選項。
-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與汽車消費諮詢、試乘試駕、訂購、使用、車險、金融和售後服務等消費場景密切相關,不得超出法律法規和服務所必需的範圍。消費者個人不同意的,不得因此拒絕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
- 收集、使用消費者生物識別特徵、行蹤軌跡、徵信記錄等個人敏感信息的,應當同步告知消費者收集的目的性和必要性,並取得消費者的單獨同意。
- 實際收集的個人信息要與聲明規則保持一致,不得超出授權範圍。因服務需要變更收集個人信息範圍的,應當再次告知變更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 APP、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式等使用微信、支付寶、金融機構等一鍵登錄獲取頭像、暱稱或手機號碼等信息,或需要獲取精準位置以提供附近門店服務的,應當徵得個人明確同意。
- 處理個人信息包括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其目的應當合法、具體、明確,與汽車消費、設計製造、駕駛安全、智慧型服務等直接相關。
- 未經消費者個人同意或行車安全需要,不得對車輛行蹤軌跡、導航記錄、駕駛記錄、道路狀況、瀏覽歷史等信息進行個人特徵分析評估或自動決策;不得以電話、簡訊、彈窗等方式實施商業推銷或索取許可權申請,干擾正常使用。
- 無法徵得同意而通過車輛攝像頭、雷達等方式採集到車外個人信息且向車外提供的,應當進行匿名化處理,法律法規允許或要求的除外。
- 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將消費者個人信息交第三方處理。需經由第三方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消費者個人的同意,並於第三方合作協定中明確規定個人信息的保護責任、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突發處置措施等條款。
- 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在境記憶體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相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 個人信息存儲期限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並確定實現處理目的的時限。
- 應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管理機制,採取相應的加密、匿名化、去標識化等技術和其他安全措施,確保個人信息不被泄露、濫用和丟失。
- 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合理限定個人信息訪問、處理、傳輸等許可權,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為個人信息保護的負責人。
- 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人員培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從業人員不得超出自身職責和許可權查詢、下載、複製、存儲、買賣、篡改個人信息。
- 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強制、誘導消費者關注經營者微信公眾號、註冊會員、索取非必要的個人信息和許可權。
- 應當設立專門的個人信息安全管理部門或者人員,負責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事務,並建立投訴監督機制,方便消費者在其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受到侵犯時進行投訴,並在規定時限內得到反饋處理結果。
-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與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將不定期對汽車銷售服務合規情況開展暗訪抽查和社會監督。
-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