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是為了全面評價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汽金公司穩健經營和規範發展,逐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的通知
金規〔2024〕1號
各監管局:
現將《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2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評價汽車金融公司(以下簡稱汽金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汽金公司穩健經營和規範發展,逐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汽金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監管機構可以依據本辦法對當年新設立的汽金公司進行試評級。
第三條 汽金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汽金公司的整體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汽金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參考汽金公司季度風險分級和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情況,對不同評級級別的汽金公司在市場準入、監管措施以及監管資源配置等方面實施有所區別的監管政策。
第五條 汽金公司的監管評級工作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各級派出機構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全面審慎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級要素
第六條 汽金公司的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能力、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科技管理等六個部分。汽金公司監管評級指標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
第七條 汽金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的滿分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權重分別為公司治理(10%)、資本管理(10%)、風險管理(35%)、專業服務能力(20%)、消費者權益保護(15%)、信息科技管理(10%)。評級指標得分由監管人員按照評分標準評估後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要素得分為各評級指標按照指標權重匯總形成;評級綜合得分按照各評級要素權重匯總形成。在評級綜合得分的基礎上,根據評級調整事項對評級級別和檔次進行調整,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汽金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級工作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條 汽金公司監管評級按照初評、複評、審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等環節進行。
第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汽金公司風險特徵和監管重點,可以於每年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前對相關評級指標和評價要點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各級派出機構應當持續、全面、深入收集與汽金公司評級相關的內外部信息,充分反映汽金公司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業務經營等情況。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市場準入信息,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公司治理、數據治理、案件管理、防範非法集資等專項監管信息,汽金公司有關經營管理檔案、審計報告、信訪和違法舉報信息及其他重要內外部信息等。
第十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分標準和評分方法,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對汽金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初評和複評。初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每一項評級指標的分析判斷應當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斷合理。複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省級派出機構擬定具體程式並組織實施。初評與複評應當遵循評級尺度統一、客觀準確和公平公正等原則,複評結果對初評結果有調整的,應當說明調整理由。
第十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監管評級複評結果進行審核,確定被評級汽金公司的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並將監管評級最終結果反饋各省級派出機構。
第十四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出機構應當將汽金公司的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監管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監管意見書等方式向汽金公司通報,並在通報中提出相應整改要求。
汽金公司在收到監管機構的評級結果通報後,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汽金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並通報汽金公司所屬汽車集團及主要股東,通報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評級結果、監管機構反饋的主要問題、整改要求等。
第十五條 汽金公司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數據及其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如存在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視情節輕重下調其監管評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採取審慎監管措施。
第四章 評級結果與運用
第十六條 汽金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為1—5級和S級,其中1—3級進一步細分為A、B兩個檔次。汽金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直接劃分為5級。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汽金公司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為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第十七條 汽金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全面反映汽金公司經營狀況、專業服務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
監管評級為1級的汽金公司經營狀況持續良好,公司治理架構健全、機制完善,風險管理能力強,內部控制有效,所屬汽車集團或主要股東抗風險能力突出且對汽金公司經營給予有力支持。汽金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輕微問題,但能夠通過公司內部“三道防線”及時發現並解決。
監管評級為2級的汽金公司經營狀況穩健,風險管理能力較強,所屬汽車集團或主要股東經營情況良好,對汽金公司經營能夠給予必要支持。汽金公司存在一些較輕問題,但能夠在監管提示後在日常經營中予以糾偏解決。
監管評級為3級的汽金公司存在一些明顯弱點,風險管理能力有待加強,所屬汽車集團或主要股東經營存在一些劣變跡象,或者雖經營狀況基本正常,但對汽金公司經營支持力度不足或存在干涉汽金公司經營管理的行為。汽金公司存在的弱點如不及時糾正,很容易導致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應當給予監管關注並進行早期干預。
監管評級為4級的汽金公司經營狀況惡化,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存在明顯缺陷,部分風險問題突出,所屬汽車集團經營情況顯著惡化或出現流動性緊張的情況。需及時採取監管措施以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否則可能引發重大風險。
監管評級為5級的汽金公司為高風險汽金公司,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資產質量快速劣變,可能或已經出現對外債務逾期,風險外溢趨勢明顯,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或金融市場穩定,需要採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或救助。
第十八條 汽金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制定及調整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主要依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汽金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制定汽金公司的綜合監管計畫,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並督促汽金公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並上報整改落實情況。
對監管評級為1級的汽金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現場走訪、監管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適當放寬監管周期、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在市場準入、創新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
對監管評級為2級的汽金公司,應當根據評級檔次,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與現場檢查的頻率、力度,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及時發現汽金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其持續改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對監管評級為3級的汽金公司,應當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督促改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管,密切跟蹤研判汽金公司及所屬汽車集團經營及風險狀況,加大對其高風險業務的監管指導,防範風險外溢,視情況必要時採取相應監管措施,積極進行早期干預。
對監管評級為4級的汽金公司,應當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限制其高風險業務活動,要求其立即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並區分問題性質依法採取要求所屬汽車集團履行增資等相關承諾、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措施,必要時暫停部分業務,制定恢復與處置計畫。
對監管評級為5級的汽金公司,按照高風險非銀機構風險處置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級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汽金公司單項要素評級得分情況的監管關注,結合評級反映的問題,針對該單項要素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汽金公司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汽金公司業務分級分類監管的審慎性條件。
監管評級為1級、2級的汽金公司,除開展《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基礎業務外,經批准可以開展《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專項業務。
監管評級為3級的汽金公司,可以開展《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除汽車附加品貸款和融資租賃、汽車售後回租之外的基礎業務。
監管評級為4級的汽金公司,可以開展《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以下基礎業務:接受股東及其所在集團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車經銷商和售後服務商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汽車貸款和融資租賃(售後回租除外)業務;汽車經銷商和汽車售後服務商庫存採購貸款業務;汽車殘值評估、變賣及處理業務;與汽車金融相關的諮詢、代理和服務。
監管評級為5級的汽金公司,在風險敞口不擴大的前提下,可以開展《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以下基礎業務:接受股東及其所在集團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車經銷商和售後服務商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汽車殘值評估、變賣及處理業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答記者問
為健全和完善汽車金融公司風險監管體系,強化分類監管,引導汽車金融公司專注主業,大力促進汽車消費,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金規〔2024〕1號,以下簡稱《評級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評級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汽車金融公司成立近20年來,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都得到快速增長,作為主要的汽車產業金融支持力量,著力為促進汽車銷售、暢通汽車產業鏈和支持穩定巨觀經濟發揮積極作用。目前行業整體發展相對平穩,資產規模趨於穩定,各家機構在業務模式、風控策略、運營管理和發展戰略等方面開始呈現差異化特徵。制定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規則,充分反映當前汽車金融公司經營特點、風險特徵和監管重點,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引導汽車金融公司專注主業,圍繞服務汽車產業和汽車消費,提升專業金融服務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二、《評級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評級辦法》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總則、評級要素、組織實施、評級結果與運用和附則,從總體上對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工作進行規範。一是明確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評級辦法》設定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能力、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信息科技管理等6項評級要素,分別賦予10%、10%、35%、20%、15%和10%的分值權重,並對評分原則進行規定。二是明確監管評級組織實施流程。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按照初評、複評、審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等環節進行。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為1-5級和S級,監管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機構風險越大,需給予更高程度的監管關注。三是明確分類監管原則與措施。規定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制定及調整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主要依據,並作為汽車金融公司業務分級分類監管的審慎性條件。
三、《評級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主要特點是什麼?
《評級辦法》制定的目的是通過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全面評估汽車金融公司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現分類監管,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評級辦法》的主要特點是通過評級要素的設定引導汽車金融公司轉變經營理念,嚴守合規要求,強化風險防控,發揮專營專業特色功能。一方面,評級內容體現了最新監管要求,結合近年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實施的公司治理、股權管理、資本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監管制度,將有關監管要求納入評價內容。另一方面,評級內容反映行業特點,專設“專業服務能力”評級要素,突出強化汽車金融公司專業能力建設的監管導向,引導汽車金融公司堅守專營專業消費信貸功能,圍繞服務汽車產業和汽車消費,提升專業金融服務能力,豐富汽車消費信貸產品供給,滿足居民購車消費多元化金融服務需要,進一步釋放汽車消費潛力、擴大內需。
四、《評級辦法》對業務分類監管作出規定,是出於什麼考慮?
2023年7月,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擴大了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範圍,增加售後回租、汽車附加品融資、汽車售後服務商貸款等業務。為強化分類監管,我們制定了《評級辦法》,通過建立和完善汽車金融公司風險監管體系,全面評估汽車金融公司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為1-5級和S級,監管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機構風險越大。綜合評價不同業務的複雜程度和潛在風險情況,將不同的監管評級結果作為汽車金融公司業務分級分類監管的審慎性依據,對於風險較大的汽車金融公司,限制開展高風險業務,利於有效控制對外業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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