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治理

金融機構治理

金融機構治理(Financial Institution Governance)是指針對從事金融業有關金融服務的機構或部門的治理。金融機構治理按照關注對象法人資格特點不同可以分為金融法人機構治理和金融非法人機構治理兩大類,在金融法人機構治理中,按照法人資格的形態不同又可以劃分為公司法人金融機構治理和非公司法人金融機構治理。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石。當前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取得了長足進步,但部分機構公司治理有待完善。金融機構只有抓住“公司治理”這個牛鼻子,下大力氣加以改進,才能進一步轉型升級,持續提升核心競爭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機構治理
  • 外文名:Financial Institution Governance
  • 別名: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體系,監管,評估,最佳化,

體系

金融機構治理(Financial Institution Governance)按照關注對象業務類型不同可以分為金融控股公司治理(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Governance)、銀行治理(Bank Governance)、城市信用合作社治理(Urban Credit Cooperative Governance)、農村信用合作社治理(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Governance)、保險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相互保險組織治理(Mutu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 Governance)、證券公司治理(Securities Company Governance)、基金管理公司治理(Fund Management Company Governance)、期貨公司治理(Futures Company Governance)、信託公司治理(Trust Company Governance)、資產管理公司治理(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Governance)、財富管理公司治理(Wealth Management Company Governance)、財務公司治理(Financial Company Governance)、貸款公司治理(Loans Company Governance)、貨幣經紀公司治理(Money Brokerage Company Governance)、租賃公司治理(Leasing Company Governance)、擔保公司治理(Guarantee Company Governance)、汽車金融公司治理(Auto Finance Company Governance)、消費金融公司治理(Consumer Finance Company Governance)、銀行理財公司治理(Bank Financing Company Governance)、登記結算公司治理(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mpany Governance)、股票證券所治理(Stock Exchange Governance)、黃金交易所治理(Gold Exchange Governance)、期貨交易所治理(Futures Exchange Governance)、外匯交易中心治理(Foreign Exchange Trading Center Governance)等。

監管

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提高公司治理質效,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科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
《準則》是我國銀行保險機構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綱領性監管制度。《準則》主要創新:一是將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的要求正式寫入監管制度。首次在監管制度層面對國有機構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提出總體要求,同時明確民營機構要積極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吸收整合現有銀行業監管規制與保險業監管規制的核心內容,進一步健全完善了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監管規則。三是借鑑引入《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所倡導的良好做法,如要求董事公平對待所有股東,明確董事會應當執行高標準的職業道德準則,注重保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員工參與公司治理,落實環境社會治理責任,發展綠色金融等。
《準則》共11章117條,包括總則、黨的領導、股東與股東大會、董事與董事會、監事與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利益相關者與社會責任、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附則。《準則》明確了各治理主體的職責,強化了治理機制運行的規範性,重點包括:明確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東大會的職權、股東大會會議及表決等相關規則;強調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的選任、職責及履職保障,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會議表決等要求;規範監事選任履職以及監事會、高管層的設定和運行;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與機制,加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內外部審計。

評估

為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決策和部署,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評估內容和方法、評估程式和分工、評估結果和運用、附則五部分,並附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表。《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機構,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及自保公司。
《辦法》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黨的領導、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等八個方面。《辦法》首次提出了合規性評價和有效性評價兩類指標,同時設定重大事項調降評級項,加大對公司治理有效性及公司治理失靈等突出問題的關注評價力度。此外,為鼓勵良好公司治理實踐,《辦法》在有效性指標中增設額外加分指標,對銀行保險機構的企業文化、經營理念、創新精神、客戶服務等“軟指標”進行評價。
《辦法》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在全面梳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相關監管制度的具體要求,充分吸收和借鑑杭州峰會通過的《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銀行公司治理原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保險核心原則》等國際規則,深刻分析近年來市場亂象整治中發現的各類公司治理風險的基礎上制定完成。《辦法》確定了評估重點內容,明確了各類指標權重,努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指標體系。

最佳化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成效顯著。但不可否認的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差距,金融領域“貪污腐敗”、關聯交易等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中小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股權違法違規、內部人控制等屢禁不止,影響我國金融系統穩定和實體經濟安全。
在金融機構治理方面:第一,我國金融機構治理呈現出不同大類間不平衡以及同類間不同小類不平衡的局面,例如中小金融機構治理總體有待提升,因此需要打破這種不平衡狀態;第二,我國金融機構治理結構性指標趨同化明顯,治理改善幅度放緩,“天花板效應”顯現,提升治理機制建設和治理有效性是關鍵;第三,激勵機制與決策、監督機制共同構成了金融機構的三大治理機制,近年來有所改善,但銀行與非銀行、國有與民營機構之間始終存在著結構性差距,因此需要加速激勵機制建設,進而調動治理主體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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