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治理的提出
1997年開始的亞洲金融危機,以及在美國發生的安然、安達信等公司事件,引起了人們對金融機構自身治理問題的重視。由於金融機構既有自身治理活動,又有對業務對象治理的活動,因此,治理不當會導致治理風險的累積,達到閾值後以風險事故的形式爆發,進而導致經營困境,甚至破產倒閉。因此,治理風險也是
金融機構的風險,而且也是解決其他風險的突破口和關鍵抓手。規範的
公司治理是防範風險的治本之策,亦是保險監管三大支柱之一。作為金融機構組成的保險公司的治理問題受到各國政府、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和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等國際組織和保險公司的關注。
保險公司治理的定義
保險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保險公司治理是指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與機制,即通過有關“三會一層”的構成、地位與性質、基本職權、運作規則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來解決股東與經理人以及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治理的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狹義的保險公司治理與狹義的一般公司治理沒有本質區別。廣義的保險公司治理是在狹義的基礎上,導入外部治理機制,同時利益相關者範疇也不僅僅局限於股東和經營者,而是拓展到投保人等保險公司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具體來說,是指一套綜合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與機制和監管機構監管、各類市場競爭、控制權爭奪、媒體監督等公司的外部治理機制,協調公司與投保人、股東、經理人、雇員、社區、政府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實現保險公司決策科學化,進而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保險公司治理的特點
經營目標、經營產品、資本結構等方面的特點影響了保險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公司治理要解決的問題是公司的資本供給者如何確保自己的投資得到回報,所以公司治理的核心是保證資本供給者即
股東和
債權人的利益。保險公司經營特點決定了治理特點,而保險公司治理特點則反映在治理目標、治理原則、治理結構與機制、治理風險、治理評價與治理監管等方面。投保人傾向於獲得保障,而股東追求
剩餘索取權,所以股東傾向於激勵保險公司經營者投資風險項目,這將侵害
投保人的利益。因而,維護投保人利益就成為保險公司治理的目標之一。這是保險公司治理特點在治理目標方面的體現。
保險公司治理的內容
保險公司治理的內容是指保險公司的
委託代理問題。對
非金融企業而言,委託代理問題包括
股東與
經營者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和股東與
債權人之間三類。
投保人是保險公司的債權人,因此,保險公司存在股東與投保人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與
非金融企業相比,作為
金融企業組成之一的保險公司
股權結構集中,股東之間也存在委託代理問題。所以,對保險公司來說,委託代理問題依次為股東與投保人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和股東與經營者之間三類,其順序不同於非金融企業。
保險公司治理的實踐
自1979年我國保險業恢復以來,保險公司的治理與發展經歷了1979年至2000年的治理主體形成與改制、2001年至2005年的治理主體股改與上市、2006年至2010年的保險公司治理開展和2011年以來的保險公司治理髮展四個階段。期間,保險公司治理主體從財產險和人身險公司擴充到財產險和人身險公司、集團控股公司、
再保險公司、互助制保險公司等並存;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由黨委會、
職工代表大會和
工會逐漸發展到
股東會、
董事會和
監事會;保險公司治理機制上形成了包括
獨立董事、
總精算師、
內部審計、
外部審計、
財務負責人、
合規管理、
風險管理等制度的保險公司治理體系。保險行業不斷夯實保險公司治理的基礎建設,上市保險公司治理水平位居前列。
保險公司治理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