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共六章,除導論外,其餘各章內容如下:第二章,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治理的發展演進及國際借鑑。回顧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治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發展歷程。然後介紹美國、德國、日本三國的財產保險公司治理的實踐及國際財產保險公司治理原則,為分析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治理提供借鑑。
第三章,中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治理模式。首先分析財產保險公司的特殊性和所處的外部人文環境。然後分析利益相關者所面臨的風險,提出財產保險公司應該是多元共同治理,並分析了多元治理主體的利益要求及實現治理的方式和途徑。最後分析了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所處的股權資本市場及社會環境,以及政府對財產保險行業的嚴格管制,指出中國財產保險公司的外部治理機制處於弱化的狀態,且不可能短期內得到改善,因此,其應該採用以內部為主、外部為輔的治理模式。
第四章,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治理機制。首先,對財產保險公司治理主體的資產專用性和契約完備性進行分析,剖析各主體承擔的交易風險,確定內部治理的主體及其權利配置。其次,分析治理主體實施治理的路徑,尤其是政府作為治理主體以獨立董事和獨立監事為實施治理的路徑。再次,分析了作為決策制衡和決策管控機制的董事會以及作為監督的協作和實施機制的監事會,以及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特性影響下的激勵約束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最後,分析外部公共治理機制和市場治理機制。
第五章,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治理對績效影響的實證分析。首先,建立績效評價體系,並選取中國47家財產保險公司為樣本公司進行績效評價分析。其次,分析財產保險公司治理變數對績效的影響。最後,以“中華聯合”為典型案例對其公司治理對績效造成的影響進行剖析。
第六章,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治理改善建議。針對中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現狀分析及實證分析中所發現的問題,提出改善建議。
作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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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問題提出 第二節 理論基礎 第三節 文獻回顧 第四節 結構安排與研究方法 | 第一節 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治理的發展演進 第二節 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治理實踐 第三節 國際組織的保險公司治理原則 第四節 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治理的分析與借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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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財產保險公司特殊性對治理的影響 第二節 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人文環境 第三節 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多元治理 第四節 多元治理主體的治理方式與實現途徑 第五節 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內主外輔的治理模式 | 第一節 內部治理主體 第二節 內部治理主體實施治理的路徑 第三節 以銀保監會為治理主體的獨立董事和獨立監事制度 第四節 董事會——決策的制衡與控制 第五節 監事會——監督的協作與實施 第六節 激勵約束機制與信息披露機制 第七節 外部公共治理機制 第八節 外部市場治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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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績效評價 第二節 研究假設及計量分析概述 第三節 股權結構和性質對績效影響的檢驗 第四節 董監高構成對績效影響的檢驗 第五節 董監高特徵對績效影響的檢驗 第六節 典型案例剖析——中華聯合的公司治理 | 第一節 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模式 第二節 完善股權治理 第三節 完善董監高管治理 第四節 改善外部治理 |
創作背景
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期,財產保險公司的治理受到了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國際組織、各國政府、財產保險公司及保險研究機構的廣泛關注。中國財產保險業自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全面開放以來,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中國財產保險業還處於初級階段,各公司績效參差不齊、波動較大,這與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密切相關。基於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治理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重要觀點有:(1)由於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具有特殊性,公司治理上也有特殊性,因此不能簡單沿用普通行業的公司治理模式和機制。
(2)財產保險公司治理不應該是股東為唯一治理主體的一元治理,而是關係密切、面臨交易風險的利益主體的共同治理。治理主體可分為核心治理主體、重要交易型治理主體、重要公共契約型治理主體,以及次要交易型治理主體和次要公共契約型治理主體。各類治理主體實施治理的方式有內部參與型治理、外部交易型治理和外部公共管制型治理,而且不同的治理主體分別有內部權威機制、外部司法手段、諮詢調查、破產清算等多種實施途徑。
(3)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處於中國獨特的人文環境和不發達的股權資本市場環境之中,外部市場治理機制因受到保險監管而作用發揮不足,外部的媒體、法制等社會治理機製作用也有局限性,而且不可能在短期內有所轉變。因此,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治理應該是以內部治理為主、外部治理為輔。
(4)中國財產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主體應該是股東、雇員和政府。其中,雇員通過將董事、監事、高管排除在外的職工代表大會委派董事、監事實施治理。政府不能幹預公司具體經營決策,而是由銀保監會通過對獨立董事和獨立監事的選聘和考核管理的方式來確保其認真履行以公司的持續發展和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的職責。最終通過董事會的決策制衡與控制和監事會的監督協作,實現治理主體的共同治理。
(5)當代中國財產保險公司在內部治理上還停留於以物質資本提供者為治理主體的一元治理模式,沒有發揮雇員和政府在內部治理上的作用;在股東制衡、董事會決策、監事會監督以及激勵約束和信息披露等具體內部治理機制方面存在問題,在法律制度、銀保監會監管以及外部市場治理機制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從治理模式、機制上加以系統的改進。
出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