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治理作為一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一直存在於全球、國家、社會及各類組織中,並發揮著決定其發展方向的重要作用。“
治理”一詞可以套用於多個領域:在政治學領域,治理通常指國家治理,即政府如何運用國家權力來管理國家和人民;在商業領域,治理又延伸到公司治理,指公司等組織中的管理方式和制度等;在公共管理領域,治理是指當兩個或更多規制出現重疊、衝突時,或者在相互競爭的利益之間需要調解時發揮作用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式;在金融領域,金融治理體系建設、完善
金融治理、全球金融治理等與金融治理相關的詞語多次被提及。
如果以1932年Berle和Means《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的出版作為公司治理問題研究的開始,那么對於公司治理問題的研究先後經歷了問題提出、概念界定、治理機制有效性研究等階段。如今對治理問題的研究已經從公司拓展到各種類型的組織,甚至是具體類型組織所形成的一個行業。
金融機構在發展中帶來的社會影響遠超一般類型的組織,特別是2008年
金融危機之後,金融行業治理問題的重要性愈發凸顯,而保險業治理是金融業治理的重要內容。
重要體系
保險業治理(Insurance Industry Governance)是金融業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政府部門對保險行業未來發展的頂層設計,即發展方針的制定;監管機構對保險業未來發展方針的落實和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即發展規劃的設計和相關監管制度的制定;包括行業協會在內的非政府組織對保險機構的自律引導,即發揮非政府監管的作用;以及行業內各組織(包括監管機構、非政府組織、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等組織)的治理結構構建與治理機製作用的發揮。
保險機構治理(Insurance Institution Governance)是保險業治理的重要內容,是保險經營機構治理和保險中介機構治理的總稱。保險經營機構治理包括財產險公司治理、人身險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相互保險組織治理、再保險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治理、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治理和自保公司治理等,保險中介機構治理包括保險代理機構治理、保險經紀機構治理和保險公估機構治理。
保險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是保險機構治理框架中的核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保險公司治理是指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與機制,即通過有關“三會一層”的構成、地位與性質、基本職權、運作規則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來解決股東與經理人以及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治理的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狹義的保險公司治理與狹義的一般公司治理沒有本質區別。廣義的保險公司治理是在狹義的基礎上,導入外部治理機制,同時利益相關者範疇也不僅僅局限於股東和經營者,而是拓展到投保人等保險公司重要的
利益相關者;具體來說,是指一套綜合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與機制和監管機構監管、各類市場競爭、控制權爭奪、媒體監督等公司的外部治理機制,協調公司與投保人、股東、經理人、雇員、社區、政府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實現保險公司決策科學化,進而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治理機制
保險業治理系統包括四大治理主體,即政府、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保險機構。與之對應的是保險業治理的四大治理機制,即頂層設計、保險監管、自律引導和公司治理。其中頂層設計主要適用於政府這一治理主體,保險監管主要適用於保險監管機構,行業自律與引導主要適用於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中國保險學會等非政府組織,而公司治理則適用於保險經營和中介機構。
保險業頂層設計是指國家從全局視角,對保險業發展做出統籌規劃,以加速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整個過程。保險業治理目標有巨觀性,且涉及眾多利益相關者。保險業治理不僅僅是保險機構各個主體的自身問題,還涉及到廣大人民民眾、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和政府職能的履行,從公司個體到市場,從市場到政府和人民民眾,這些主體的利益保護就構成了保險業治理的重要目標。因此,政府的頂層設計作為保險行業發展的根本指導,就顯得十分重要。
保險監管這一治理機制是指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督與管理,是保險監管機構依法開展的對保險人、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以確保整個市場的規範運作和保險人的穩健經營,保護好被保險人的根本利益,最終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完整過程。
在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背景下,保險
行業協會必將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2004年中國保監會出台了《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