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拼音:zhì lǐ
注音:ㄓㄧˋ ㄌㄧˇ
近義詞:管理、整治、整頓
反義詞:危害、破壞
基本解釋
[administer;govern;manage;rule;bring under control;put in order]∶整治調理。
一個治理不善的政府難望維持長久。
[harness]∶整修;改造。
治理河道。
引證解釋
1. 管理;統治;得到管理、統治。《荀子·君道》:“明分職,序事業,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則公道達而私門塞矣,公義明而私事息矣。”《漢書·趙廣漢傳》:“壹切治理,威名遠聞。”《孔子家語·賢君》:“吾欲使官府治理,為之奈何?”
清王士禛《池北偶談·談異六·風異》:“帝王克勤天戒,凡有垂象,皆關治理。”
瞿秋白《亂彈·水陸道場》:“然而阿斗有自知之明,自己知道昏庸無用,所以就把全權交給諸葛亮,由他去治理國家。”
2. 指理政的成績。
晉袁宏《後漢紀·獻帝紀三》:“上曰:‘ 玄 在郡連年,若有治理,迨遷之,若無異効,當有召罰。何緣無故徵乎?’”
3. 治理政務的道理。清嚴有禧《漱華隨筆·限田》:“
蔣德璟出揭駁之:‘……由此思之,法非不善,而井田既湮,勢固不能行也。’其言頗達治理。”
4. 處理;整修。如:治理黃河。
公共管理學範疇
在公共管理領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在全球範圍逐步興起的。
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詹姆斯·N·羅西瑙認為,治理是通行於規制空隙之間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許更重要的是當兩個或更多規制出現重疊、衝突時,或者在相互競爭的利益之間需要調解時才發揮作用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式。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本質在於,它所偏重的統治機制並不依靠政府的權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創造的結構和秩序不能從外部強加;它之發揮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
在治理的各種定義中,全球治理委員會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權威性。該委員會於1995年對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個人和機構經營管理相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機構和規章制度,以及種種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種種均由人民和機構或者同意、或者認為符合他們的利益而授予其權力。它有四個特徵:治理不是一套規則條例,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為基礎,而以調和為基礎;治理同時涉及公、私部門;治理並不意味著一種正式制度,而確實有賴於持續的相互作用。
與統治、管制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從本質上看,治理行政與管制行政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管制行政的權威主要來自政府,而治理雖然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並不為政府所壟斷。治理行政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願的合作。另一方面,權力運行的向度發生變化。管制行政的權力運行是自上而下的,它運用地方政府的政治權威,通過發號施令、制定和實施政策,對公共事務實行單一向度的管理。與此不同,治理行政則是一個上下互動的過程,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私人機構主要通過合作、協商、夥伴關係,通過共同目標處理公共事務,所以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並非純粹自上而下。社會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強, 也可以通過正常途徑,自下而上地對政府施加影響。。
在治理的形態中,政府治理主要體現在:
制度供給。政府所提供的有關制度,決定著社會力量能否進入、怎樣進入公共事務治理領域,並且對其他治理主體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和行為規範。
政策激勵。即使政府主動開放某些公共事務治理領域,但社會力量往往會等待觀望,尤其是對公共物品的生產,需要政府在行政、經濟等方面採取相應的鼓勵和引導措施。
外部約束。公共事務治理也需要“裁判員”,政府應依據法律和規章制度,對其他治理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督、仲裁甚至懲罰。
治理的本意是服務。在治理行政的運行機制下,雖然政府也履行管制
職責,但與傳統的政府管制有著根本區別。
在管制依據上,治理行政基須有法律、法規作依據,是受嚴格約束的有限管制;管制行政不一定基於法律,有時甚至是官員的任意行為。
在管制內容上,治理行政體現一視同仁;管制行政卻經常是失之公允,如對特定企業或人員給予照顧。
在管制程式上,治理行政是制度化的,程式公開、透明;管制行政隨意性大,經常暗箱操作。
在管制結果上,治理行政充分考慮政府官員可能出現在非理性行為,因而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管制行政則比較欠缺。總之,治理行政中的管制也是廣義的公共服務,是寓服務於管制之中的政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