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2011年保險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2011年保險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3月3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2011年保險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 類別:金融保險
  • 檔案號:保監發15號
  • 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2011年保險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金融保險
保監發15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1-3-31

法規內容

各保監局,各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精算師協會
根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號),保監會制定了《2011年保險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保監局將《2011年保險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轉發給轄區內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代理公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1年保險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繼續深化“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根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號)的要求,現制定《2011年保險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紀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會精神,特別是胡錦濤同志在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把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貫徹落實到“小金庫”治理工作中。按照中央要求,落實綜合治理、糾建並舉、注重預防的原則,繼續全面深入推進保監會系統、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和保險社會團體“小金庫”治理工作,進一步鞏固專項治理成果,構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庫”長效工作機制。
二、任務目標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徹底清理“小金庫”的工作要求,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統籌兼顧,整體推進,結合保險業實際,全面深入推進保監會系統、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和保險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著力解決工作不重視、走過場以及工作不平衡的問題,堅決掃除專項治理工作死角,始終抓住構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這個根本任務。
保監會系統要鞏固成果、防止反彈,特別是對於自查自糾“零申報”的單位,要認真組織複查;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要總結經驗,繼續深入展開;社會團體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實。要注重總結專項治理經驗,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探索從源頭上根治的有效途徑。
三、時間步驟
2011年要繼續深入推進保監會系統、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和保險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時間從《方案》下發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結束,主要分為全面複查、督導抽查、整改落實、機制建設和總結驗收5個階段。
(一)全面複查(截至2011年5月底)
凡列入“小金庫”專項治理範圍的單位,都要認真組織複查。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的複查範圍仍然按照《關於印發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10〕65號文)的精神嚴格執行。保監會系統、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保險社會團體都要確保複查面達到100%。
保監會系統的複查要結合2010年摸底排查的整改和檢查進行;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和保險社會團體的複查可在2010年的基礎上開展自查自糾“回頭看”。各保監局和保監分局、各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各保險社團主要負責人對全面複查工作負完全責任。要在複查中落實公示制、承諾制和問責制,將複查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和承諾,並明確責任追究的規定,接受民眾監督。
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保監會系統、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和保險社會團體的全面複查。要加強對複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促指導,堅決掃除治理工作死角。
對全面複查中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和各類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整改糾正。複查工作結束後,各單位要填報《單位“小金庫”全面複查報告表》(見附屬檔案《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附屬檔案1),並附文字說明,於6月5日前報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填列《“小金庫”全面複查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附屬檔案2),於6月15日前將複查統計表和文字說明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督導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全面複查的基礎上,原則上利用6、7兩個月的時間,中央“小金庫”治理機構抽調專門力量組織開展工作督導,並選取具有典型性的單位進行重點抽查。同時,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工作組,對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未抽查的單位進行重點抽查。
督導抽查過程中要認真梳理分析近年來治理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小金庫”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主要包括以假髮票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虛列會議費和培訓費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以資產出租和處置收入設立“小金庫”、以地方財政補助收入設立“小金庫”、虛列成本費用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購買消費卡等。對有關單位的督導抽查應當重點關註:
1、管理鏈條長、分支機構多的單位;
2、內控比較差的單位;
3、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問題的單位;
4、有民眾舉報的單位;
5、2009年以來自查自糾“零申報”,特別是複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單位。
督導抽查工作應在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組織下,由各成員部門的領導帶隊,有關專業人員參與共同開展。重點抽查要結合舉報核查工作進行;可與其他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抽查“小金庫”的時間,要按照《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中紀發〔2010〕29號)、《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實施方案》的規定掌握,必要時可追朔到以前年度。
督導抽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嚴格執紀執法,嚴肅責任追究,並視情節和性質不同,進行公開曝光或內部通報。重點抽查結束後,各重點抽查工作組應將《“小金庫”重點抽查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附屬檔案3)、《“小金庫”問題舉報核查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附屬檔案4)及有關文字說明,於8月5日前報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於8月15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整改落實(截至2011年8月底)
要進一步加強整改落實工作。對於專項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職能分工,由中央相關部門、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和相關保監局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和相關保監局要從年初開始首先抓好2010年發現的“小金庫”問題的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工作,並針對2011年全面複查和督導抽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具體整改措施,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財務會計管理整改到位、違法違紀責任人員責任追究到位,確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絕重檢查、輕處理,重財政財務處理、輕責任人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現象發生,真正將處理處罰工作落到實處。要堅持處理事和處理人相結合。在依法對單位違法違規問題做出行政處理處罰的同時,嚴格執紀執法,落實對相關責任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黨紀政紀追究。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其他違紀違法案件線索,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移交。
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和相關保監局要抓緊完成處理處罰等整改落實工作,並將《“小金庫”治理整改落實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附屬檔案5)和文字說明,於12月5日前報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於12月15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機制建設(截至2011年11月底)
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是“小金庫”治理的根本任務。為鞏固“小金庫”治理成果,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各保監局、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以及保險社會團體要按照邊治理、邊研究、邊總結、邊完善的思路,將長效機制建設貫穿治理工作始終,堅持立說立行,注重實際效果。要深入分析“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注重從實際出發,進一步推動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
2011年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的主要任務是加強制度建設和加大制度執行力。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各保監局、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以及保險社會團體要在12月5日前將《“小金庫”治理長效機制建設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附屬檔案6)及文字說明報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12月15日以前將匯總的《“小金庫”治理長效機制建設統計表》及文字說明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總結驗收(2011年12月)
認真做好“小金庫”治理工作總結、評價和驗收,不僅要全面匯總成效、梳理經驗,而且要查找不足、積極完善。上級單位要對下級治理工作進行檢查、評價和驗收,檢查、評價和驗收過程中要通過資料分析、報表審核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況,取得實實在在的治理工作成果。
各保監局、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以及保險社會團體要將2011年“小金庫”治理工作總結以及需要調整或補充的相關報表,於2011年12月5日以前報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2011年保險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總結以及需要調整或補充的相關報表,於2011年12月15日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認真學習宣傳,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小金庫”治理工作。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徹底清理“小金庫”。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繼第四次、第五次全會之後對“小金庫”治理工作做出了部署。近期賀國強同志又對“小金庫”治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各單位要結合學習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紀委第四次、第五次全會精神,以及賀國強同志關於“小金庫”治理工作的講話和批示精神,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堅決貫徹胡錦濤同志在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的講話精神,切實把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貫徹落實到“小金庫”治理工作之中,從解決反腐倡廉建設中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治理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飽滿的精神和更加昂揚的鬥志投入到今年的治理工作中。
保監局、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和保險社會團體要積極動員部署,層層抓好落實,制定符合實際的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在4月底之前報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在加強綜合成效和正面典型宣傳的同時,要在內部通報發現的“小金庫”問題,進一步動員人民民眾積極參與治理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
各單位要把握工作規律,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式,切實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
各單位要按照力度不減、機構不撤、隊伍不散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抓好“小金庫”治理的具體組織落實工作,加強協調、服務和督導,及時掌握本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滯後單位開展督促指導。要善於運用約談、誡勉、通報、檢查等有效措施解決不重視、走過場等問題。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領導責任,把“小金庫”治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做到親自部署、親自過問、親自協調、親自督辦,認真抓好本單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點,進一步強化綜合治理
在組織專項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確保工作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並注重總結專項治理經驗,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在部署專項治理工作中,要結合實際,協調推進,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專項治理工作與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遏制消極腐敗和不正之風在一些領域易發多發勢頭、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三公消費”治理、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等相結合。
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保監局要將“小金庫”治理試點工作與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並填報《日常監督發現“小金庫”問題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011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附屬檔案7),於12月5日前報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於12月15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堅持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要繼續堅持重獎舉報有功人員和單位,自查從寬、被查從嚴,以及嚴懲頂風違紀行為的政策規定。要鼓勵複查、支持複查,複查發現“小金庫”問題及時糾正的,原則上視同為自查自糾,適用從輕、從寬政策,但屬頂風違紀的,應區別情況、嚴肅處理。督導抽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要從重、從嚴處理,原則上都要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保監局要對複查糾正整改情況和處理處罰處分情況,特別是責任人員追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工作不負責任、走過場的單位,特別是主要領導,要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嚴肅責任追究。
(五)注重源頭防治,進一步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各保監局和保監分局、各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各保險社團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製度建設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作為今年的根本任務積極推進。要結合“小金庫”檢查,從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強監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針對性地出台制度、採取措施、推進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保監局和各單位“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機構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具體負責組織籌劃各自領域的長效機制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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