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立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新時期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作出了重要戰略部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 實施時間:2014年11月25日
  • 發文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滬府發〔2014〕73號
  • 實施意見:七大部分共二十八條
滬府發〔2014〕7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若干意見》,結合上海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明確指導思想
深刻領會《若干意見》對保險業的歷史新定位、發展新要求,以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服務特大城市治理體系現代化為導向,抓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契機,加快保險業制度創新和對外開放,最佳化保險資源配置,細化保險業支持政策,改善保險業發展環境,使保險成為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和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抓手、企業風險管理和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的基本工具、居民民生保障和財富管理的主要渠道。
(二)確立發展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體系,構建國際領先、輻射全國、繁榮高效、功能齊全的保險市場,提升再保險、航運保險、保險資金運用等領域的定價權和話語權,發展成為國際保險中心。上海地區的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內生產總值)達到6%,保險密度(保費收入/總人口)達到7300元/人。
二、利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契機,全面推進上海保險業制度創新和對外開放
(三)發展離岸保險市場建立區域性再保險中心
支持中外資再保險機構、自保公司、再保險經紀機構入駐,吸引風險評估、損失理算、法律諮詢等專業服務機構聚集,完善再保險產業鏈。加快籌建保險交易所,推動形成區域性再保險交易、定價中心,配合加強對離岸再保險市場主體承接我國境內業務活動的監管。大力發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全球保單分入業務。鼓勵各類保險機構為中國海外企業提供風險保障。推動國際和國內資本利用自貿試驗區平台為國內巨災保險、特殊風險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研究探索符合國際慣例、適應離岸保險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和外匯管理政策。建立自貿試驗區國際化的保險糾紛解決機制。
(四)推動自貿試驗區內保險資金跨境雙向投融資試點
配合中國保監會擴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範圍試點。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設立各類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金運用中心。支持保險機構利用自貿試驗區平台,在政策範圍內開展多種形式境外融資。支持保險資金參與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國際交易市場。研究依託金融要素市場開展巨災債券試點。支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發起設立基金,支持區內基礎設施建設。
(五)打造自貿試驗區國際保險創新平台
大力發展自貿試驗區國際航運、國際貿易等重點產業責任保險、貿易信用保險、融資租賃保險。在自貿試驗區創新特殊風險分散機制,開展能源、航空航天等特殊風險業務。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探索服務模式和服務產品創新。支持保險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保險產品研發中心,開展保險產品創新和風險測試。發揮國際保險經紀機構橋樑作用,將國際先進經驗和產品技術引入中國市場。
(六)支持在自貿試驗區探索保險監管制度創新
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自貿試驗區為平台,開展保險監管制度創新,推動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建設。推進保險產品管理制度、保險資金跨境投資管理制度、離岸保險監管制度創新。支持保險法人機構屬地監管。加強金融監管協調和跨境監管合作,切實防範金融風險,構築自貿試驗區金融安全網。
三、立足上海國際金融、航運中心建設,不斷增強上海保險市場的集聚效應和輻射功能
(七)完善現代保險市場體系
積極吸引中外資保險法人機構聚集,支持各類專業性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滬設立,發揮總部經濟優勢和輻射效應。最佳化保險中介市場結構,提升保險中介機構國際化、專業化水平,促進市場繁榮和運行效率提升。結合保險交易市場建設,制定對符合條件的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等中介機構開展的具有高技術含量的特定業務給予財政扶持的政策。吸引在滬設立保險數據中心、運營中心、研發中心、電銷網銷中心、後援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發展自保公司及專業互助保險組織,促進會計審計稅務法律諮詢等金融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完善保險業服務鏈,提升行業核心競爭力。大力發展各類保險社團組織,重點發揮保險社團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培訓、標準制定、環境營造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增強市場活力。
(八)加快建設航運保險中心
繼續支持保險公司在滬設立航運保險運營中心,積極吸引航運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海損理算等機構入駐。加強上海航運保險協會建設,研發航運保險協會條款,形成國際航運保險定價中心。研究建立航運保險產品註冊制度。結合保險交易市場建設,建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操作平台,進一步擴大國際航運保險業務範圍,積極研究加強對船舶建造、港口碼頭、運營責任等相關險種的支持政策,推動貨運保險電子發票試點。鼓勵航運責任、電商物流等創新業務發展。建立航運保險與航運產業的融合發展機制,推動綜合航運金融服務平台建設,加強保險與工商、海關、海事、交港等部門信息共享。支持推動船東互保組織在滬發展。
(九)推動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中心
制定支持性政策,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機構投資者作用,為上海金融市場長期穩定發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勵保險公司在滬試點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推動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支持在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參與滬港通試點。支持保險機構投資、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支持專業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夾層基金、併購基金、不動產基金、養老產業基金、健康產業基金等私募基金。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
四、強化保險對民生保障的有效支撐,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十)積極發展應對老齡化風險的民生保險
推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在滬率先試點。儘快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業務。落實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積極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畫。創建失獨老人保險保障模式。探索建立失地農民補充養老保險。加強配套建設,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提供生活醫療護理的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
(十一)推動商業養老和健康保險服務轉型升級
推動保險公司商業養老和健康保險業務發展,鼓勵開發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各類醫療、疾病保險產品,探索開發針對藥品、醫療器械、特需醫療和檢查檢驗服務的健康保險產品,支持開發中醫藥養生保健、治未病保險產品。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畫。支持保險公司提供疾病預防、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務。支持保險機構參與養老和健康服務產業鏈整合,探索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投資養老服務產業、設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支持搭建保險機構和醫療機構對接服務平台,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各類健康保險服務產品,促進上海國際醫學園區、上海新虹橋國際醫學中心和上海市質子重離子醫院等高端醫療與社會辦醫發展。
(十二)鼓勵政府購買養老、醫療等保險經辦服務
鼓勵市區相關部門結合實際,向保險公司購買經辦服務。積極推進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工作,城鎮居民大病先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病種起步,新農合大病在市級統籌和原有大病減負基礎上,探索管理型醫療,推動大病保險從理賠型向管理型轉變。支持保險機構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強化商業保險機構對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監督控制和評價,增強醫保基金使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探索開展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購買商業健康保險試點。
五、加強保險在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高效運用,創新社會管理機制
(十三)運用責任保險促進社會管理模式轉變
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利用保險經濟槓桿化解民事責任糾紛,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在涉及公眾利益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校園安全、實習安全領域,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加快發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居家護理責任保險、火災高危單位責任保險、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地下空間綜合責任保險,進一步擴大保障範圍、提高保險責任。支持開展電梯綜合責任保險、醫師執業保險、實習安全保險等試點。在大宗交易市場以及單用途預付卡等領域,支持開展履約保證保險。
(十四)構建防災防損體系增強城市抵禦風險能力
將保險全過程風險管理技術納入火災、積澇、颱風、雷電等災害防範救助體系,完善防災規範和防災標準,提升城市災害事件管理能力。建設災害風險數據平台。發揮保險費率槓桿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提高企業和居民防災意識和防災水平,積極發展企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運用市場手段加強風險管理。支持防汛牆、海塘等防汛設施綜合保險試點,探索對颱風、暴雨、高潮、洪水、積澇等災害的有效保障模式,逐步形成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十五)深化農險創新保障都市型農業發展
進一步研究新一輪農業保險財政扶持政策。鼓勵各區縣按照產業發展規劃,發展特色農產品保險,豐富市民“菜籃子”、“米袋子”。繼續完善保淡綠葉菜價格保險,推進蔬菜氣象指數保險試點工作,穩步擴大“保價格、保收入”的農業保險品種和範圍。建立農業保險參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工作機制,保障豬肉市場供應安全。繼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額信貸保證保險。加強勘查無人機、電子追溯、氣象預警等新技術在農業保險領域的運用,豐富農業保險風險管理工具。進一步加強基層農業保險服務體系建設。繼續落實並不斷完善財政支持下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政策。
六、圍繞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戰略,充分發揮保險對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的引擎作用
(十六)支持保險資金深度參與上海城市建設
鼓勵保險資金利用債權投資計畫、股權投資計畫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智慧城市建設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完善政策配套,制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增信、財政支持措施。
(十七)加大保險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
支持保險資金以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畫等形式,為本市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和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支持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創新試點。研究建立科技保險保費補貼機制,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研發適合科技企業需求的創新保險產品,鼓勵和支持科技企業投保各類科技保險,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質量保證保險和產品責任保險試點。擴大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覆蓋面,探索科技企業聯合投保模式,最佳化風險定價和損失分攤機制。鼓勵發展小微企業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為小微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十八)強化保險與文化產業的合作聯動
支持保險機構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畫等形式,為文化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支持保險資金投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大力發展藝術品、影視、動漫、遊戲、演藝以及相關著作權、品牌、商標等文化產業保險。推動發展文化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文化企業“走出去”的支持作用。探索研究制定對文化企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政策。
(十九)發揮保險對貿易轉型升級的保障功能
支持設立信用保險公司。鼓勵保險機構為對外貿易提供投資、營運、勞動用工等方面的一攬子保險服務。擴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和覆蓋面,發展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海外租賃保險等業務,支持本市成套設備生產和高新技術服務企業“走出去”。發展進口貿易信用保險,改善進口企業貿易條件。推動國內貿易、電子商務等信用保險發展。
(二十)增強保險對新經濟、新業態的培育作用
支持保險資金參與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保險公司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及有關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合作和業務創新。大力發展網際網路保險,支持保險公司積極運用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移動網際網路等新技術促進保險業銷售渠道和服務模式創新。鼓勵發展體育產業保險、會展責任保險、智慧財產權保險等新興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各類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推動本市消費結構升級。
七、完善基礎設施和支持政策,營造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二十一)建立支持保險業發展的工作機制
建立由市領導牽頭、各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統一制定本市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相關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承擔日常工作。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和工作實際,在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十二)推進本市保險業信用環境建設
建立健全本市信用信息體系,加強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與保險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與聯動合作,強化保險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最佳化使用環境,便利市場參與者依法依規查詢相關信用信息。支持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保險數據管理機構在滬發展。加強本市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台與相關部門信息系統、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等系統的數據交換,發揮保險大數據在城市交通管理、二手車市場建設、稅收征繳中的作用。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人口健康數據套用業務平台建設,推動本市養老、醫療信息與人身保險綜合信息平台數據交換,提升居民健康、養老保障的精細化管理水平。
(二十三)加強保險業法治環境建設
配合國家有關部門,促進保險行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體系不斷完善。支持以司法改革試點為契機,進一步最佳化司法環境,健全上海金融檢察、審判專業化機構組織體系。配合保險監管部門加大保險監管力度,監督保險機構全面履行對保險消費者的各項義務,嚴肅查處各類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探索建立保險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設立第三方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訴訟、仲裁與調解對接機制。
(二十四)加快建設保險人才資源高地
加強國際保險人才開發,引進海外高層次保險人才。促進高等院校加強保險等相關學科專業建設,重點支持複合型保險專業人才培養。引進推廣國際保險職業資格能力認證項目,健全保險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最佳化保險人才政策環境,提供人才引進便利、生活保障和創業就業等支持。
(二十五)加強保險投資興辦養老產業的用地保障
鼓勵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投資興辦養老產業。各級政府將保險機構等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合理安排用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新增供應,並鼓勵利用存量自有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對符合土地協定出讓規定的,可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加強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嚴禁改變土地用途。
(二十六)鼓勵政府以多種方式購買保險服務
鼓勵市、區縣相關部門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運用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及保險機構的網路、專業技術等優勢,通過運用市場化機制,降低公共服務運行成本。結合保險交易市場建設,完善各級財政出資購買保險、市政工程建設所需保險、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所需保險等的集中採購平台,提高相關業務開展的規範化、透明化水平。
(二十七)提升全社會保險意識
支持本市新聞媒體開辦專門的保險頻道或欄目,更好發揮宣傳和引導作用。加強中國小、職業院校學生保險意識教育,推動保險知識進校園。弘揚保險文化,宣傳保險核心價值理念,推動保險意識深入人民民眾。依託黨校、幹部線上學習城等平台,開設專題保險課程。在全社會形成學保險、懂保險、用保險的氛圍。
(二十八)切實防範化解保險業風險
支持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切實承擔地方政府監管責任,維護保險業安全運行和社會穩定。健全保險業風險輿情監測網路,構建案件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和欺詐風險防範聯動機制,嚴厲打擊保險領域的非法集資、洗錢、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建立公安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全方位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活動合作機制。
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把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作為推進經濟轉型、轉變政府職能、帶動擴大就業、完善社會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和本市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重點工作分工表的要求,做好工作,促進本市現代保險服務業有序健康發展。
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附屬檔案:本市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重點工作分工表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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