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待業保險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92-10-15
- 生效日期:1992-11-01
上海市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92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第一條 為了保障待業人員在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待業人員再就業,制定本規定。
(一)按照《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契約制暫行辦法》終止、解除聘用契約的專業技術人員,工齡滿五年以上的,最高發給二十四個月的待業救濟金,其中:第一至第十二個月...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一條規定。...
《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制度制定的辦法。... 同意〈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是指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章16條。主要內容:國營企業的待業職工暈指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
十七、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可憑《上海市企業退工通知單》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申請辦理待業登記,待業期間的有關待遇按《上海市待業保險暫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照本市有關待業保險規定,繳納其中國職工的待業保險基金。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和...
第九條被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持《辭退證明》向原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登記,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第十條被辭退後重新就業的專業技術...
其中, 養老保險為17% ;醫療保險為5%;失業保險為2%;生育保險費暫不繳納。基本保險部分的費用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上海市...
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和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針對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特制定《關於促進本市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在1986.09.1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頒布...
基本信息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9日 上海...
第十八條辭職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如下; (一)出國前,由外派單位向外方預收勞務保證金250--500美元,並把其中50%轉交給有關社會待業保險部門...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福州市失業保險暫行規定》是在1996-01-10發布的為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規定。...
《海南省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意在為進一步完善待業保險制度,以保障職工在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海南...
《重慶市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是重慶市勞動局1993年3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重慶市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是重慶市勞動局1993年3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辭退證明書由上海市勞動局統一制發。 被辭退的職工在待業期間的管理和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按照《上海市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辦法》辦理。第...
《青島市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辦法》是為完善勞動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廈門市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在1994.10.10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廈門市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在1994.10.10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廈門市職工...
《吉林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旨在保障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在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維護社會安定。....
第三十四條合營企業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台灣職工的聘用、辭退、報酬、福利和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後,在聘用契約中加以規定,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上海市...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省政府1996年5月14日以粵府〔1996〕42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條...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財稅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條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後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