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暫行辦法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暫行辦法》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2月25日發布,1989年03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902
  • 發布日期:1988-12-25
  • 生效日期:1989-03-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2-25
【生效日期】1989-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暫行辦法
(1988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保障本市企業、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單位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並且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原有專業技術人員,可予辭退:
(一)嚴重違反工作、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原有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單位對不勝任本職工作,以及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而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原有專業技術人員,可予辭退。
第五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工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孕婦和哺乳期婦女;
(三)男性年滿五十周歲,女性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的;
(四)其他國家規定不應辭退的。
前款第(三)項中,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除外。
第六條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應徵求本單位工會意見後,由行政領導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單位對被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發給《辭退證明》。《辭退證明》由上海市人事局統一制發。
第八條被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離開單位後,單位應將其檔案材料移交給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
第九條被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持《辭退證明》向原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事局所屬調節機構登記,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十條被辭退後重新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工齡除待業期間外可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被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單位作出的辭退處理不服,可在收到辭退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規定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被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單位對符合本辦法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除契約規定外,不得收回其住房使用權,不得收回培訓費,也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家機關中的專業技術人員。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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