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待業保險暫行辦法

為適應本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人才流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9-24
【生效日期】1989-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待業保險暫行辦法
(1989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全民所有制企業及以工人為主體的生產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待業保險,仍按照《上海市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待業保險基金,由事業單位每月根據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數,按當年全市事業單位職工月標準工資的0.5%繳納。待業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具體實施辦法及財務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五條 待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
(一)專業技術人員在待業期間的待業救濟、醫療補助、喪葬補助、撫恤、救濟等費用;
(二)待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費;
(三)扶持待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生產自救金;
(四)管理費。
第六條 待業救濟金的發放對象及其標準。
(一)按照《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契約制暫行辦法》終止、解除聘用契約的專業技術人員,工齡滿五年以上的,最高發給二十四個月的待業救濟金,其中:第一至第十二個月,每月為本人工資的75%;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每月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不滿五年的最高發給十二個月的待業救濟金,每月為本人工資的 75%。
(二)按照《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辭職暫行辦法》辦理辭職和按照《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暫行辦法》被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工齡滿五年以上的,最高發給二十四個月的待業救濟金,其中第一至第十二個月,每月為本人工資的60%;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每月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不滿五年的,最高發給十二個月的待業救濟金,每月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本人工資均以離開單位前兩年的本人月平均工資額為基數。
第七條 由單位輸入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開發調節機構推薦、安排的原有專業技術人員,第一年的前六個月發給原工資,後六個月發給原工資的90%,第二年發給原工資的80%,第三年起發給本人基本生活費。
上述工資和基本生活費由輸出單位交人才開發調節機構代發。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在享受待業救濟金期間患病,給予70%的醫療費補助,有困難的,還可酌情增加補助。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推薦、安排期間患病,仍享受勞保或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發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一)聘用契約期間未經單位同意自行離職的;
(二)被開除、勞動教養和判刑(包括緩刑)的;
(三)待業前連續工作不滿一年的。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放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一)已經重新就業的;
(二)待業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包括緩刑)的。
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而領取的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待業的,到市、區、縣人事局所屬的人才開發調節機構登記,領取待業救濟金。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待業期間的培訓、推薦工作均由市、區、縣人事局所屬的人才開發調節機構負責。其中,重新就業當工人的,由勞動服務公司辦理介紹錄用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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