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

三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是為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所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
  • 通過時間:2019年11月5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辦法全文,草案全文,

辦法全文

(2019年11月5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餐飲業油煙污染,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或者服務性勞動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
第四條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源頭控制、綜合防治、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一)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制定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畫;
(二)加大對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餐飲業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積極宣傳和推廣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規範餐飲業油煙排放行為。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九條餐飲服務項目選址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環境功能和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並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項目所在建築物在結構上應當有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城市建成區現有居民住宅樓內已有的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退出。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餐飲服務項目改變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煙道位置、灶頭數量或者油煙淨化設施等內容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規範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條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將油煙經淨化設施處理後通過專用煙道排放,不得通過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設施排放油煙。
第十四條餐飲業經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如實做好台賬記錄,台賬記錄保存時限不少於一年。
第十五條在城市建成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提供場地,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除外。
第十六條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優先使用天然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委託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監測餐飲業油煙排放等方式加強對油煙污染源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發布餐飲業油煙污染信息,與相關主管部門建立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聯動和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納入城區格線化綜合管理。
政府服務熱線平台應當對格線化管理機構巡查發現的餐飲業油煙污染行為進行派單調度、督辦核查。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接受政府服務熱線平台的派單調度,及時辦理和反饋處理情況,並接受督辦核查。
第十九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餐飲業油煙排放守法、違法信息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關規定對守信的餐飲業經營者實施獎勵,對失信的餐飲業經營者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業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
舉報、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餐飲業行業協會制定油煙污染防治自律規範,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減少餐飲業油煙排放相關技術的研發套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或者已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但未正常使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超標排放油煙等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設施排放油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除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外,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提供場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餐飲業經營者超過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油煙,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單位食堂等非經營性餐飲服務場所油煙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防治、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空氣品質持續保持優良為目標,履行下列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一)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加大對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二)建立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將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第五條【監督管理體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協調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安裝油煙淨化設施工作,依法查處餐飲業無《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行使餐飲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指導監督各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工商、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職責協助開展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責任主體】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是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實施污染治理工作,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行業自律管理】餐飲服務行業協會、餐飲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規範行業行為。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餐飲服務業經營者違法排放油煙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排放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油煙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自覺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餐飲業油煙污染。
第十條【舉報投訴與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業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舉報、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投訴人獎勵。
第二章規劃建設與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餐飲服務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餐飲服務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城鎮規劃、環境功能、飲食衛生和污染防治的要求,同時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餐飲服務業選址條件】在城鎮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在建築物應當在結構上有專用煙道和具備可以安裝油煙淨化設施等的污染防治條件;無專用煙道的,經煙道附著建築物牆體業主書面同意安裝外置煙道,但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以及市容管理等有關規定;
(二)所在建築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於所在建築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築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高度應當大於15米且不得影響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等周邊環境敏感目標;
(三)經油煙淨化後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於20米;經油煙淨化後的油煙排放口,在徵得相鄰利害關係人同意後,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應小於10米。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禁止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的主體建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將前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開辦餐飲服務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手續:
(一)開辦涉及環境敏感區的6個基準灶頭以上(含6個基準灶頭)的大型餐飲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2個基準灶頭以下(含2個基準灶頭)的小型餐飲服務項目,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對環境影響輕微的,實行環境保護承諾備案管理。經營者對應當履行的環境保護義務作出書面承諾,並自作出承諾之日起十日內將承諾內容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視為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手續。
餐飲服務項目因改變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煙道位置、灶頭數量以及油煙淨化設施等可能導致污染物排放加重或者其他重大變化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配套建設油煙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經環保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油煙淨化設施安裝規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按照以下規定安裝油煙淨化設施:
(一)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按規範設定集氣罩、排風管道和排風機,並安裝經國家認可單位認證、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油煙污染物應通過集排氣系統收集,經油煙淨化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
(二)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加工設施上方應設定集氣罩,油煙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宜分別設定。放置送排風機、油煙淨化設施的專用空間淨高不得低於1.5米。
(三)油煙淨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應符合小、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大於90%、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大於95%的規定,並保證正常運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或者安裝未經國家認可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淨化設施、油煙淨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達不到要求或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加裝或改裝符合要求的油煙淨化設施。
第十七條【油煙污染物排放要求】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油煙排放標準要求,不得採取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未經過專用煙道等設施收集或油煙淨化設施淨化的無組織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設施排放。
第十八條【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三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委託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
其他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台賬記錄,台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於一年。
第十九條【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污染物排放監測】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污染物排放口應設定永久性測試孔、採樣平台及排污口標誌。油煙污染物排放口的採樣位置和採樣點設定應按照國家或地方油煙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三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線上監測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三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線上監控設施,並鼓勵安裝油煙線上監測設施。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油煙線上監控、線上監測設施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負責承擔,並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餐飲油煙污染物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全面禁止露天燒烤經營行為】在城市建成區內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不得從事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或者為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提供場地。
第二十一條【無煙爐具推廣】燒烤經營者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鼓勵其他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使用無煙爐具。
第二十二條【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清潔能源使用】城市建成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或正在經營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種可燃廢物、生物質燃料(如劈柴等)等高污染燃料及其爐灶,必須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具體化】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對餐飲服務項目油煙淨化設施安裝情況、油煙排放第三方檢測合格報告書進行核查。對於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或油煙排放檢測不合格的餐飲服務項目不予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監督性檢查】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可現場抽樣取證,作為判定油煙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保管理措施的依據。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配合行政機關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審批、管理、維護維修台賬等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台建設與信息共享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台,加強對餐飲服務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六條【社會信用評價體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將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污染環境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
第二十七條【禁止指定或推薦環保機構、產品】生態環境或者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指定或者推薦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第二十八條【未按法定時限審批、驗收的處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申報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未按照法定時限作出審批意見,或者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申請竣工驗收未按照法定時限進行驗收但也不出具不合格證明的,應當視為已同意或者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日常巡查】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在所轄區域內開展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工作,調處居民對餐飲業的投訴糾紛。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私搭亂建油煙管道】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私搭亂建油煙管道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以及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等的主體建築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禁止出租、出借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將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依法報批或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餐飲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三十四條【未安裝、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違法向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設施排放油煙】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設施排放油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及時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的,由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油煙排放口設定不符合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油煙污染物排放口設定不符合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七條【未安裝監控、監測設施或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未安裝、使用監控、監測設施,監控、監測設施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按規定保存餐飲油煙污染物原始監測記錄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排放油煙,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條【露天燒烤經營、未使用無煙燒烤爐具】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為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提供場地,或者未使用無煙燒烤爐具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禁燃區使用高污染燃料】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並處營業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按日連續計罰】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餐飲油煙排放標準的;
(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餐飲油煙的。
第四十一條【相關法律法規銜接】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執法人員履行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負有監督管理職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法用語含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業,指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服務。不包括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製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服務以及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服務。
(二)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是指以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為主的餐飲服務機構、個體工商戶、排放餐飲油煙的食品加工企業等。
(三)無組織排放,指未通過專用煙道等設施收集或油煙淨化設施淨化的油煙排放。
(四)大、中、小型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有灶頭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當灶的總發熱功率和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應按經營場所就餐位數量折算。無灶頭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規模劃分參數見表2。
五.環境敏感區指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六)線上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七)線上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四十四條【其他非經營性餐飲服務項目】單位食堂等非經營性餐飲服務項目產生油煙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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