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佳木斯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佳木斯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9月19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佳木斯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0/24
第一條為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保障公眾健康,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並將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場監督、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是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防止、減少油煙污染,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餐飲業經營項目應當按照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進行選址。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業經營項目。
前款禁止範圍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並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本條例實施前在禁止範圍內已設立的餐飲業經營項目,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城鄉規劃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設定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點位信息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餐飲業經營者按照技術規範安裝油煙淨化設施,在禁止範圍內不得發放營業執照。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新建商住綜合樓的,對未配套建設專用煙道的商鋪,應當在商鋪買賣契約中明確告知買受人不得用於設定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業經營項目。
第十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安裝油煙淨化設施:
(一)設定集氣罩、排風管道和排風機,並安裝經國家認可單位檢測合格、與其經營規模和烹製工藝等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
(二)油煙淨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應當達到中小型餐飲業經營項目大於85%、大型餐飲業經營項目大於90%;
(三)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等產生噪聲的設備,採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設備運行中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設備噪聲顯示屏,實時公示邊界噪聲值。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清洗維護油煙淨化設施。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未經任何油煙淨化設施淨化不得排放。
餐飲業油煙不得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其他設施排放。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十二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產生餐飲業油煙污染的違法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黑龍江)等平台公開。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業經營項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餐飲項目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經任何油煙淨化設施淨化油煙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餐飲業經營項目油煙淨化設備產生的噪聲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設施排放油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履行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單位食堂等非經營性餐飲業項目產生油煙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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